表4报告了我国和东盟老五国在不同服务提供模式下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以市场准入为例,对一国而言,某一提供模式下某种形式的承诺(如“没有限制”)所占的比例等于作出该种形式承诺的分部门数与154个分部门的比值。
从市场准入来看,我国对境外消费承诺的开放度最高,没有限制的比例超过了一半。对跨境交付的限制总体来说也较为宽松,但该提供模式下不作承诺和未列入具体承诺表的比例较高,占了约一半的比重,这部分原因在于某些服务的跨境交付在技术上不可行,如建筑物清洁服务、建筑服务和海运清关服务等。相比之下,我国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的限制较为严格,尤其是自然人流动。对商业存在的大部分承诺为存在明确限制措施的承诺,而对自然人流动的承诺仅有两种情形——“U+”(即不太愿意作出开放承诺,但对某些部门或情况可以例外)形式的承诺占了约60%,余下40%为“不作承诺”和未列入具体承诺表的情形。和我国类似,新加坡对境外消费承诺的开放度最高,而对自然人流动作出了最为严格的限制;但是,新加坡对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的限制要比我国宽松得多,没有限制的比例远高于我国,特别是商业存在。类似地,马来西亚对四种服务提供模式承诺的开放度由高到低依次为:境外消费、跨境交付、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印尼也是如此,尽管其总体承诺水平远远低于其他各国。有别于其他国家,泰国和菲律宾对跨境交付的限制比商业存在来得严格,没有作出承诺的活动比例高达80%以上。这也许是因为跨境交付常被看作商业存在的替代方式,对其不作承诺可以吸引更多外资流入。总体而言,境外消费是各国普遍承诺水平最高的提供模式,而自然人流动由于涉及入境、居留等诸多敏感问题,成为各国最为审慎、开放度最低的提供模式。
从国民待遇来看,我国对国民待遇的承诺与市场准入的结构大致相似,但限制程度要比市场准入小得多,特别是商业存在。类似地,从总体上看,其他各国在各服务提供模式下对国民待遇的限制要比市场准入的情况来得宽松,特别是商业存在,没有限制的比例有了非常显著的提高,这体现出各国消除内外资企业差别待遇的决心。但是,即使是在国民待遇的情况下,对于自然人流动这一提供模式,各国承诺的开放水平仍然很低。
表4 中国与东盟老五国对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限制情况(www.daowen.com)
续表
注:①N、N+、B、U+分别是None、None+、Bound、Unbound+的简写。②“其他”包括了U(即Unbound)、未列入具体承诺表及承诺表极小部分内容缺失的情形。N、N+、B、U+、其他合计为100%。
数据来源:根据各国在《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下的第二批具体承诺表计算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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