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报告了我国与东盟老五国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下采用五级分类频度法计算而得的三种承诺覆盖率指标。
从市场准入来看,新加坡和我国承诺的开放水平较高,马来西亚、泰国和菲律宾次之(开放度: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尼最低。新加坡承诺的开放水平居各国之首,无论是承诺广度(用平均数衡量)还是承诺深度(用平均覆盖率、没有限制的活动占总数的比例来衡量)都明显高于其他国家。从承诺广度来看,我国作出的约束承诺的数目和新加坡相差无几;但从承诺深度来看,我国的平均覆盖率明显低于新加坡,这和我国没有限制的活动个数比新加坡少很多有较大关系。若与世界各国在GATS下的承诺开放度(见表2)进行横向比较,会发现:新加坡没有限制的活动占总数的比例(33.8%)超过了高收入国家在GATS下的平均承诺水平(30.5%);印尼该指标值不仅低于发展中大国的平均水平(10.9%),甚至低于除了高收入国家和发展中大国以外的其他所有国家的平均水平(6.7%);其余四国则低于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但高于发展中大国的平均水平。若将我国和东盟各国的开放度与各自的服务业占GDP比重结合起来分析(如表3所示),会发现各国承诺的开放水平与各自的服务业占GDP比重并无明显的正相关性。
从国民待遇来看,与市场准入的情况相同,新加坡和我国承诺的开放度较高,马来西亚、菲律宾和泰国次之,印尼最低。但是考虑承诺深度之后,各国承诺覆盖率的下降远没有市场准入的情况明显,同时绝大多数国家的承诺深度指标值特别是没有限制的活动占总数的比例显著高于市场准入的情况,可见对于国民待遇的限制不及市场准入严格。若将国民待遇下各国没有限制的活动占总数的比例与高收入国家、发展中大国和其他所有国家在GATS下的承诺开放度进行横向比较,会发现各国得出的比较结果均与市场准入时相同,我国除外——我国国民待遇下没有限制的活动占总数的比例高于高收入国家的平均水平。
表1 中国与东盟老五国对服务活动的承诺覆盖情况
注:少数国家的第二批具体承诺表有极小部分承诺内容缺失,对于缺失的承诺与“不作承诺”等同处理。数据来源:根据各国在《中国—东盟服务贸易协议》下的第二批具体承诺表计算而得。(www.daowen.com)
表2 不同类型国家在GATS下的服务贸易自由化指标
数据来源:Bernard Hoekman(1995)。
表3 2011年各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
数据来源:World Bank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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