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管制背景下服务业开放的多边层次困境

管制背景下服务业开放的多边层次困境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承认管制存在合理的同时,WTO清楚无论歧视与否的超过合理限度的国内管制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潜在壁垒。发达国家的行业内组织的管制仍是外部供应商进入的显著障碍。在多边层次不存在有实际意义的对国内管制的约束,各国享有充分和不被限制的管制权。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在多边层次发起针对约束国内管制的谈判至少在短期内并不可能。

管制背景下服务业开放的多边层次困境

在承认管制存在合理的同时,WTO清楚无论歧视与否的超过合理限度的国内管制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潜在壁垒。GATS在第ⅩⅥ条中列出了6种限制性的条款(这些条款并不只针对外国提供商),是为了对那些不公正、过度使用的,对贸易的限制超过其非经济目标需要的管制进行改良。GATS的条款Ⅱ(MFN)和ⅩⅦ(国民待遇)对于服务业开放的非歧视性做了原则规定。同时GATSⅢ的透明度条款,要求各国政府需将任何“显著地影响(significantly affect)”已作出承诺的部门服务贸易的管制措施在1年内公布。

但是,GATS在限制国内管制方面的缺陷十分明显:

第一,没有给予管制一个完整的定义。WTO中的“管制”显然不仅局限在经济性管制领域,广泛的社会性目标都可以作为管制的理由,大大增加了国内管制的领域。WTO的管制显然也没有局限于政府。很多服务业的国内管制中政府仅扮演了部分角色,行业商会等组织进行行业内的组织建设和规则的制定,政府反而有的是标准和取向的建议权,发达国家普遍如此。发达国家的行业内组织的管制仍是外部供应商进入的显著障碍

第二,允许各国独立管制的实施,也规定了限制条款但无从落实。在GATT的第Ⅹ:3(a)款中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标准适用于所有涵盖在GATT内的管制。与GATT不同,GATS第Ⅵ条的标准适用于服务贸易时,国内管制的适用性是以肯定性的承诺为准则的,因此部门之间不同,成员方之间亦不同。甚至成员方可以自行决定如何以及是否达到“合理、客观和公正”的要求。在多边层次不存在有实际意义的对国内管制的约束,各国享有充分和不被限制的管制权。(www.daowen.com)

第三,关注的对象集中于外向型的管制壁垒。GATS关于国内管制的基本原则在于透明度的要求和非歧视,并为此两项原则进行了程序和制度的设计。努力的方向也主要在于对这两项原则的改进和实施。对于内向型管制的壁垒问题缺乏关注和相应规则,实践结果未见有影响力的安排,更无任何条款提及国内管制的差异造成的成本问题。

第四,对广泛存在的经济需求测试无能为力。对于是否需要对外来服务提供者进入时的资格等进行经济“必要性”的再测试始终存在争论。支持者认为可以测试在治理市场缺陷时政府采取的管制措施是否符合“尽可能减少了对贸易、投资的扭曲和限制”的要求。而针对广泛的服务业进入时存在的经济需求测试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反对者质疑此措施是否必要,是否可以通过其他条款如国民待遇的实施解决问题。

如果不将蓬勃发展的区域自由化安排当作多哈回合的成果之一的话,多哈发展回合中贸易自由化的进步几乎乏善可陈。服务贸易自由化被认为是多哈回合中进步最小的部分。在农产品和非农产品的市场准入问题(non-agricultural market access,NAMA)上耗费过多的精力,使多哈回合的发展主题难以完成。加之区域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使成员方在多边中的开放意愿降低,成员方不愿减少在区域中的要约能力和谈判的筹码。因此,在这种情形下在多边层次发起针对约束国内管制的谈判至少在短期内并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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