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服务业存在的市场缺陷如信息不对称、垄断和外部经济,对服务业进行管制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即使经济性的管制需求下降,社会性的管制需求依然强大。在服务业的开放过程中,管制存在的合理性被进一步放大:第一,开放不能自动纠正服务业的市场失灵,而且可能放大市场失灵的弊端。第二,保护开放过程中的消费者和公共利益。如防止开放引起的环境恶化、金融不稳定等。第三,降低交易成本。专业服务业领域的资格审查及许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显然有助于降低交易成本。因此,服务业的对外开放是降低管制(拆除进入壁垒、促进竞争)和加强管制(建立合理的法律环境、加强监管当局的权利,增强其独立性)双向过程的综合。新的竞争规则、服务产品的成本定价管制、独立存在的管制者等等是伴随开放的必要措施。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对服务业国内管制的态度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主流观点:一方面,承认管制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服务质量和标准和符合公共利益的目标等方面的作用。GATS以及所有服务贸易自由化条约也都肯定成员方政府管制和引进新管制的独立权利。但另一方面,GATS第Ⅵ条明确指出:“在作出特殊承诺的部门,成员方应确保影响到服务贸易的所有管制是合理、客观和公正的(reasonable,objective and impartial)。”即在保证成员方自主性管制权存在的同时,国内管制应最小化对服务贸易的扭曲。
由于始终缺乏对“合理、客观和公正的”管制的界定和监督,以及各经济体国内服务业管制的多样化和差异性问题突出,使内向型管制的壁垒化性质日趋显著。其主要表现包括:
第一,内向型管制在不同程度上被过度使用。“管制”显然不仅局限在经济性管制领域,广泛的社会性目标都可以作为管制的理由。多边贸易体系的法律条款也没有将管制的权力局限于中央政府,行业商会和地方政府都有实施管制的权力。这样的情形下,将国内管制用作保护国内市场的手段是必然的。服务业受到的国内管制措施种类多、范围广。如表1所示:
表1 服务业国内管制的种类
第二,管制规则的差异性显著。由于各国都有对于服务业独立管制的悠久历史,各国管制的方法、体系和手段都存在很大差异。对于同样的服务业,各国的管制体系大相径庭,如对于专业服务业的资格审查,有的国家通过政府审查,有的国家通过行业协会审查,有的国家两者都需要审查。这样就使得服务的提供者进入每一个外国市场时都需要通过一次不同的审查。这显然大大增加了进入时的固定成本,对中小型的服务企业来说几乎是难以逾越的壁垒,也给大型服务企业的跨国经营带来很大困难,推高了外来服务和提供者经营的平均成本。(www.daowen.com)
第三,管制规则复杂,政府政策包括行业协会实施的管制措施的透明度有待提高。图1表示的是一个境外律师事务所进入时的一般程序。
图1 设立法律分支机构的一般程序
上述所列为正常程序。除了正常程序外,经常出现的情况还包括:有些国家根本没有关于外来服务提供商进入的程序要求和说明,因而无所适从;或者即使有说明,但当被批准或拒绝时并不说明理由;没有关于审查环节所需时间的限定和说明;需要提交开展申请业务可行性的分析和市场需求调查的报告,或者是业务的发展计划;申请进入时要经过一系列资格审查,实际运营时又需要对人员雇佣、经营业态、产品、地域等进行新一轮审查。此外进入的数量限制十分普遍地存在,如即使GATS有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的条款,日本也禁止外来的法律和律师事务所建立超过一个以上的事务所。而巴西规定对于境外的法律和律师事务所的境内营业资格每三年需要进行重新审理。
可见,国内的管制程度不一、过度使用和差异化,大大提高了外来服务提供者和产品进入的难度。很可能的情况是,即使这些国家政府作出了服务开放的承诺,外部服务提供商和产品实际进入时仍感到无所适从或大大增加了进入成本。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国内管制变成了事实上较难逾越的隐形壁垒。如果我们将壁垒的定义着眼于从消费者角度和服务的跨境自由流动出发,限制了对消费者自由提供服务或服务跨境自由流动的措施就应属于壁垒的话,非歧视的内向型管制的壁垒性不言而喻,并且对服务的自由流动限制性强、有效性高,极大地限制了跨境服务贸易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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