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成员国最惠国待遇条款也许是一剂药方,该条款有利于保证GATS的责任处于主要地位,从而有助于中立“GATS-”的条款。但目前来看,包含非成员国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协定并不算多:66个RTAS中有2/3的协定并未包含可以立即执行的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条款。这样看来,即使非成员国最惠国待遇条款对于减少“GATS-”条款潜在危害有一定作用,目前的效果也不尽如意。
非成员国最惠国待遇条款(non-party MFN clause)也许是一剂药方,该条款有利于保证GATS的责任处于主要地位,从而有助于中立(neutralized)“GATS-”的条款。典型的如日本—墨西哥经济伙伴协定明确规定:“每个成员必须承诺给予另一成员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不比给予任何第三国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更优惠。”但目前来看,包含非成员国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协定并不算多:66个RTAS中有2/3的协定并未包含可以立即执行的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条款。欧盟、日本、挪威和瑞士是包含“相关”MFN最多的国家,而智利和墨西哥等发展中国家是包含不相关最多的。这可能是发展中国家对于“非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心存顾虑,因为受到过多“非成员国最惠国待遇”承诺约束的成员将在新的区域贸易协定谈判中处于不利地位——任何新的区域优惠安排将会基于“非成员国最惠国待遇”机制自动适用于区外非成员,新的区域贸易协定的其他成员将会因此丧失其对区内市场的独占权(Carsten Fink和Marion Jansen,2007)。因此,大多数有发达经济体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多数都包括非成员国最惠国待遇条款,而发展中经济体间签订的“南南型”区域贸易协定基本上不包括该条款(周念利,2008)。这样看来,即使非成员国最惠国待遇条款对于减少“GATS-”条款潜在危害有一定作用,目前的效果也不尽如意。(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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