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S-”条款在某种程度上是对GATS的背离,因此可能会影响相关区域贸易协定的合法地位以及它们与WTO体系的兼容性。
第一,“GATS-”条款可能会与多边体系相冲突(如前文已探讨反最惠国待遇条款),从而影响RTAS的多边友好性。通过简单地将含有“GATS-”条款的RTAS整合到GATS框架内,并不能使这些RTAS实现多边自由化,若直接忽略这些“GATS-”条款而只将“GATS+”的部分进行多边推广,不仅在现实中不具操作性,而且还会为将来埋下隐患。因此WTO成员国可能面临着“区域多边化”(regionalising multilateralism)的问题,即如何保证服务贸易区域一体化的进程是按GATS下已被接受的概念和规则进行的。
第二,“GATS-”条款的存在可能会使GATS 第5条款下区域贸易协定合法地位面临着挑战,一旦“GATS-”在多边基础上延伸,整个贸易体系也就受到了侵蚀。随着多哈回合中MFN待遇的回归,含有“GATS-”条款的区域贸易协定签约国可能面临着第三方国家将“GATS-”条款的协定诉诸于WTO的风险——对方的目的是保证能获得更优惠的GATS承诺。这种情况下较为复杂,这是因为第三方国家面对其他国家的“GATS-”条款可能存在两种行为。一种是“串谋”,由于涉及“GATS-”条款的国家众多,它们的执行可能会在一定范围被彼此默许,毕竟相互威慑有助于防止过分执行。因此,没有国家会告发对方。但是若大家都不检举彼此,在某种程度上,这种行为也就构成了侵蚀多边体系的“串谋”行为。一种是告发,若某成员国受到某种刺激,或由于某种利益而发动了首轮攻击,那么整个区域贸易系统或许会陷入一片混战。此外,主要大国(如美国、欧盟各国、日本等)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都包含“GATS-”条款,从而可能会成为小国的效仿对象。因为小国可能会认为这是一种趋势,或至少是一种“合理”的存在。(www.daowen.com)
第三,即使“GATS-”条款的存在不会动摇GATS第5条的效力,它们也可能会影响各国在GATS下的承诺效力。“GATS-”条款可以被用来作为诉讼时的辩护理由吗?若争端解决时引用“GATS-”条款作为防卫,那么成员国就会更有动机达成“GATS-”条款,而WTO也成了“GATS-”条款的合法执行者,如此一来,多边贸易体系必将受到侵蚀。
因此,若某区域贸易协定包含“GATS-”条款,撇开它们的实际执行情况[10],无论是在哪种情况下,这些条款都会对整个多边贸易体系产生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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