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的主要类型:GATS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的主要类型:GATS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GATS-”条款并无明确定义。但是,参照现有文献对RTAS中GATS+特征的研究来看,本文认为“GATS-”条款是指一国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承诺水平低于该国在GATS中承诺水平的条款。“GATS-”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一是在一般条款中与GATS责任相背离或是遗漏重要条款或脚注。这就意味着,当RTAS与GATS承诺冲突时,RTA的承诺高于成员方承担的其他国际责任。这种限制似乎使美国对新加坡作出的超过GATS的承诺都无效了。三是部门承诺的“GATS-”条款。

区域服务贸易安排中的主要类型:GATS

对于“GATS-”条款并无明确定义。Adlung R.和Peter Morrison(2010)认为,识别“GATS-”条款并非易事,原因之一是与GATT相比,GATS下第5条款含糊不清,如何理解尚有不少争议。因此,对“GATS-”条款的划定就无法拥有一个完全精准、确定且统一的标准。但是,参照现有文献对RTAS中GATS+特征的研究来看,本文认为“GATS-”条款是指一国在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中承诺水平低于该国在GATS中承诺水平的条款。“GATS-”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在一般条款中与GATS责任相背离或是遗漏重要条款或脚注。如中国和巴基斯坦的协定中,巴基斯坦协定条款22:3规定,除非另有规定,协定的承诺不会影响一方在现有协定中的义务和权力,也不会使其失效。这就意味着,当RTAS与GATS承诺冲突时,RTA的承诺高于成员方承担的其他国际责任。Adlung R.和Miroudot,S.(2012)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反最惠国待遇的条款(anti-MFN)。再如新加坡—美国服务贸易协定中,美国包含了一个不符措施(non-conforming measure)规定,保留采取或维持与美国在GATS第16条款下承诺不一致措施的权利。这种限制似乎使美国对新加坡作出的超过GATS的承诺都无效了。事实上,除了中国与巴基斯坦的协定外,反最惠国待遇的条款还广泛存在于拉丁美洲国家签订的协定中,如智利与哥斯达黎加,智利与萨尔瓦多,萨尔瓦多与墨西哥。此外,许多协定看似是复制GATS的条款,但实际上却遗漏了重要条款或相关脚注。据统计,70%的协定没有包含无效或损伤(nullification or impairment)的条款,50%的协定没有包含MFN条款,20%左右的协定遗漏了脚注8,而该脚注允许相关资本流动的自由转移(Pierre和Lee,2012)。这类做法只会使这些协定产生比GATS更弱的管制规则。

二是水平承诺的“GATS-”条款。主要表现为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中比GATS提高了要求。具体来说,与国民待遇相背离的最常见的措施有歧视性补贴政策、歧视性税收政策以及其他歧视性金融措施(如不同的许可证费用等)、公司管理者或代表的国籍要求、董事会成员居住地要求等。比如印度与新加坡的协定中,许多关于提供方式三下的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水平限制都与对外国提供商的非扩张补贴相关,而这并未包含在印度的GATS承诺表中。计算结果显示[4],在56个OECD国家的样本协定中,平均每个区域贸易协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GATS-”条款比例为2.6%,在国民待遇方面比例为3.6%。

三是部门承诺的“GATS-”条款。具体表现为遗漏一些子部门,对部门开放施加额外限制,针对某种提供方式的优惠范围有所缩减(通常是提供方式四),以及在部门承诺中含有互惠元素[5],承诺只对特定伙伴国开放等。比如泰国—澳大利亚区域贸易协定仅仅包含了一小部分部门。大约有3/4的协定包含与部门相关的“GATS-”条款,在样本所有8000多条承诺中,有超过3100条“GATS-”条款(Adlung R.和Miroudot,S.,2012)。(www.daowen.com)

在这三种类型中,水平承诺形式出现的频率较高,占所有“GATS-”条款的79%(见表1),而其中出现频率最大的表现形式是在服务章节未包含补贴条款,占水平承诺形式“GATS-”的96%;其次是其他国民待遇限制以及地方层面措施未完全覆盖,分别占43%和41%。对于部门承诺的“GATS-”,忽视子部门(sub-sectors omitted)比例最大,占55%;其次是包含额外限制,占33%。

表1 水平承诺和部门承诺形式的“GATS-”条款比例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Adlung R.和Miroudot,S.(2012)表1和表2整理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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