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虽然从RTAS的自由化规则和自由化方式层面对RTAS的创新性进行了“质”的分析,但是并没有从“量”上反映这种“GATS+”的特征。虽然对承诺水平的测量不能全面地反映“GATS+”的特征,但它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参考指标,可以对以上定性分析进行补充说明。
表3展示了各类型RTAS协定的平均承诺水平。
表3 各类型RTAS协定的平均承诺水平[7]
资料来源:笔者根据Miroudot,Sauvage和Sudreau(2010)计算。
②除三大类型外,还包括不属于这三类的其他型。
由表3可知,GATS型RTAS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对GATS的超越是最少的,这可以从“GATS=”一栏找到直观的答案——三种类型中,GATS型RTAS是与GATS相似程度最大的,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上,分别有高达67.06%和72.01%的承诺是与GATS相同的,而NAFTA型和EU型的比例约为28%~39%,这也从侧面说明,虽然GATS型RTAS对GATS有所超越,但其总体多样性还是不足。(www.daowen.com)
NAFTA型总体上表现出较强的“GATS+”特征,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分别有高达59.98%和64.19%的承诺相比GATS有所提升。其中第二代NAFTA型比第一代NAFTA型的“GATS+”的特性明显得多,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项上分别比第一代NAFTA型RTAS高出3.32%和10.68%,而在“GATS=”一栏下分别下降0.56%和7.12%。市场准入幅度比国民待遇减少的幅度小很多,这可能是由于第二代NAFTA型引入了类似GATS的市场准入条款,从而导致与GATS的相似程度上升。
EU型RTAS的“GATS+”特性出乎意料地高于NAFTA型,是所有类型中对GATS超越幅度最大的,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项上超越GATS的承诺分别比例高达66.47%和61.02%。
总体来看,样本中所考察的37个OECD国家的56个RTAS的“GATS+”特征差强人意,“GATS=”的特性相比更加明显。在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两项中,“GATS+”的比例低于50%,分别为45.26%和46.38%,而“GATS=”的比例反而高于50%,分别为50.67%和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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