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创新的三大类型RTAS

创新的三大类型RTAS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比照GATS现有的缺陷而言,三大类别的协定各自的创新点的侧重又有所不同。此外,NAFTA型RTAS引入了“追溯权”,规定对相关法律和国内管制的变化具有尽可能的追溯权,而GATS型协定并没有提供这样的追诉权。EU型RTAS在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开放程度最大。

创新的三大类型RTAS

三大类型的协定对GATS的改进都有所贡献,从自由化机制来看,整体上NAFTA型协定对GATS的超越最多(如表1所示),NAFTA型在自由化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等原则)、约束[4]以及部门清单方面对GATS都有所超越。而EU型协定主要在原则和静止条款上对GATS有所超越,GATS型在静止条款和审查、期限方面也对GATS有所改进。

表1 自由化机制对比分析[5]

资料来源:Marconini,Mario(2009)。

比照GATS现有的缺陷而言,三大类别的协定各自的创新点的侧重又有所不同。

1.GATS型RTAS的创新点

GATS型RTAS的创新之处主要来源于GATS缺陷的第一点和第二点。

首先,针对GATS没有作出实际开放约束的缺陷,日本在与马来西亚和菲律宾的协定中在这个方面进行了创新以减少这种政策的不确定性。这些协定在承诺中通过引入“静止条款”提供了对某些部门的现有政策进行约束的可能性。这些部门受制于向上的棘轮(upward ratcheting):一旦一方单边削减一项贸易限制措施,那么该政策将自动受制于更开放的水平。如日本—马来西亚协定的99.3条款规定,对于承诺的、且受制于“SS”条款的部门,任何条款都应该受制于不符措施。南美洲共同市场(Common Market of the South,MERCOSUR)成员国也基本上是GATS型的,它们的协定包含了服务贸易现存限制清单的透明性计划(transparency exercise),并通过静止条款作为补充,从而减少了承诺差距的不确定性。

其次,对于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存在冲突的问题,泰国—澳大利亚协定进行了创新尝试,它们的承诺没有区分提供方式或者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措施,从而也避免了承诺措施可能与国民待遇与市场准入义务相冲突的情况。

2.NAFTA型RTAS的创新点(www.daowen.com)

NAFTA型RTAS对于解决GATS某些领域多边规则缺失和没有反映服务贸易新变化的问题有所帮助。具体来说,NAFTA型存在三大创新之处:

第一,分立的服务章节和投资章节。而这种全面的或者通用的投资规则的RTAS通常允许非商业存在的权力(a right of non-establishment)(如不需要将当地存在的要求作为提供服务的前提),以便作为一种保证跨境贸易权力的手段,该条款有助于推动电子商务,从而迎合服务贸易发展的新潮流。

第二,引入静止条款和棘轮规则。对于NAFTA,现状义务(即静止条款)是核心义务之一,几乎所有的NAFTA型RTAS都包含该条款,但GATS本身并没有包含该条款。向上棘轮的政策约束规定,一旦这类贸易限制措施被取消,政策将会自动受缚于更开放水平。棘轮义务也是NAFTA型的结构特征,它比静止条款更进一步,该约束可以提高单边改革的可信度,它保证任何自动自由化触发的义务立即绑定伙伴国的利益。该条款通过锁定现有的自由化水平,防止自由化“倒退”,在一定程度上巩固了多边自由化的成果。

第三,NAFTA型RTAS除了像GATS一样对垄断国企作出了规定,还有单独的一章阐述竞争政策,比GATS更详尽地阐述了相关规则。此外,NAFTA型RTAS引入了“追溯权”,规定对相关法律和国内管制的变化具有尽可能的追溯权,而GATS型协定并没有提供这样的追诉权。

3.EU型RTAS的创新点

EU型RTAS最大的创新之处在于引入了与发展相关的议题,这不仅填补了多边服务贸易规则在这方面的空白,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服务贸易领域的新变化。在多边层面,各国可能为了市场准入的目标而牺牲发展目标,而在区域层面,它们则可能没有认识到发展规则的重要性或者没有足够的能力对相关议题有所作为。因此,大多数国家在经济层面上仅仅把RTAS作为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工具,而没有考虑RTAS是否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所影响。事实上,若忽略RTAS对经济可持续发展影响的考虑,一些表面上“GATS+”的协定在发展层面有可能也是“GATS-”[6](GATS minus),这取决于看待问题的视角(Marconini,Mario,2009)。

EU型协定为服务贸易自由化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制定了一套可操作的约束。与EU相关的协定中经常广泛地暗含着外交信息,尽管非常隐晦,但有一个未来执行的计划,这与其他RTAS中的法律条款形成鲜明对照。此外,EU型RTAS还用完整的一章对基于金融性质和非金融性质的合作基础上的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了约定,充分阐述人权、法律和制度建设等方面技术援助的重要性。例如,欧盟—加勒比海共同市场协定(EU-CARIFORUM EPA)涵盖了推动私人部门和和企业发展的措施,以及推动加勒比海共同市场出口多样化、提高技术和研发能力、推动创新体系建设等一系列问题。

EU型RTAS在自然人流动方面的开放程度最大。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早在40多年前就奠定了欧盟市场一体化的基调,除货物贸易自由化外,还将自然人流动、服务和资本要素的自由流动作为一体化的核心内容。因此,EU型对于自然人流动的政策比较开明。欧盟在与加勒比海国家(CARIFORUM)的协定中包含了独立的服务提供者和研究生,并且没有数量限制。在文化等敏感领域也引入了相关自然人流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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