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问题探究与文献综述

问题探究与文献综述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RTAS的效力主要是借助协定中的各项具体条款发挥出来的,这些条款是自由化规则的载体,构成了各国对外服务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创新性和多样性是决定其能否为GATS提供先锋经验的关键。研究认为,GATS型与NAFTA型两个体系协定之间的差异并非是不可逾越的,两大体系的协定存在着对GATS型收敛的趋势。此外,除了特定领域,如提供方式四和透明性有所创新,诸如国内管制、安全措施及认证条款等领域,RTAS鲜有创新。

问题探究与文献综述

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与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相互交织,在共同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干中学、相互模仿和不断修正完善了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从而推动了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区域服务贸易协定(Regional Trade Agreements in Services,以下简称RTAS)在20世纪90年代兴起后,在过去二十多年间获得了长足发展。相比之下,多边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自1993年乌拉圭回合后并无变化,且由于GATS本身并不完善,有很多关键领域的议题悬而未决,如紧急保障措施、补贴、政府采购、国内管制等,因此,作为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要力量,区域服务贸易协定被各国寄予厚望,人们期望这些棘手的问题在区域层面能取得突破。在这些悬而未决的问题以及新兴议题中,RTAS被视为多边自由化的“试验田”(experimental field),充当起推动规则创新、解决新兴议题的先锋。

Roy和Dee(2007)认为,各个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法律承诺差距并不大,它们的差别在于RTAS的效力。而RTAS的效力主要是借助协定中的各项具体条款发挥出来的,这些条款是自由化规则的载体,构成了各国对外服务贸易政策的重要内容。因此,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创新性和多样性是决定其能否为GATS提供先锋经验的关键。研究RTAS条款的创新性及多样性,深入探析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条款的共性与个性,在此基础上总结RTAS自由化规则的发展经验与规律,提炼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条款中对一国经济政治具有积极影响的内涵,辨别各协定条款中对一国经济、政治具有消极影响的积弊,对于完善多边自由化规则具有重要的政策参考意义。鉴于此,本文主要解决以下问题:相比GATS,区域服务贸易协定是否包含了创新元素,这些创新元素对服务贸易自由化有何影响。本文的分析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剖析:自由化方式的创新和多样性,自由化规则的创新和多样性。

目前对RTAS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自由化水平和福利效应分析两部分,落脚点几乎都是宏观层面,缺乏对产生这些宏观影响及导致不同影响的微观基础——贸易协定自由化规则的有效考察。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RTAS承诺水平的测量,以及基于承诺水平的改进来考察“GATS+”现象,如黄建忠和袁姗(2011),周念利、宋鸿飞和亢梅玲(2011)等,鲜有学者从自由化规则层面分析RTAS对GATS的超越。张潇文和冷德穆(2007)虽然将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与GATS进行了比较分析,但分析仍然比较粗略,仅仅刻画了各类型协定的概况。他们的研究认为欧盟与GATS相比较,对于服务的含义、最惠国待遇的规定形式有所不同;而北美自由贸易区的国民待遇原则在主旨上与GATS是一样的,但比GATS的更为细化。周念利(2008)则对区域服务贸易自由化安排的 “GATS+”特征进行了分析,从“否定列表”的服务自由化承诺方式、服务贸易规则与投资规则的“分立”架构、相对自由的服务原产地规则、“非成员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引入四个方面对RTAS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解读。但是其文章主要侧重于RTAS框架的比较和特点的分析,并没有重点分析RTAS具体规则的创新点和对GATS的超越。(www.daowen.com)

国外学者在这方面做了更多有益的尝试。一些学者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域的RTAS进行了研究。如Carsten Fink和Martin Molinuevo(2008)系统地对东亚地区25个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承诺方式、投资条款、自然人流动、原产地规则、争端解决机制,以及一体化规则方面的差异性进行了详细分析,并从透明度(transparency)、政策可信度(the credibility of trade policies)以及市场开放度(market opening)三个方面分析了这些差异可能对服务贸易自由化产生的影响。Sherry Stephenson和Maryse Robert(2011)总结了美洲地区区域服务贸易协定的创新性,认为美洲仍然是推动服务贸易自由化规则的先锋。Gatdula et al(2012)则系统地比较了日本与其他亚洲国家(文莱、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和越南)签订的区域服务贸易协定,从RTAS条款的一般原则、范围和覆盖内容、市场准入、国民待遇、附加承诺、技术标准和许可证、国内管制、利益拒绝、补贴等22项内容着手,对这些RTAS条款的相似性和差异性进行了全面对比,并考虑了经济和政治环境变量。Marconini,Mario(2009)通过对GATS型、NAFTA型、EU型协定自由化机制和关键条款的比较,总结了各类型协定对GATS的遵循和超越。首次尝试全面地衡量RTAS服务贸易规则的相似性与多样化程度的是Pierre Latrille和Juneyoung Lee(2012),他们利用截至2011年的81个RTAS作为样本,以GATS为参照系,将RTAS中共同的48个关键条款分为七个主题,识别了GATS型、NAFTA型,以及一个剩余集(residual category)三类协定的主要特征。研究认为,GATS型与NAFTA型两个体系协定之间的差异并非是不可逾越的,两大体系的协定存在着对GATS型收敛的趋势。此外,除了特定领域,如提供方式四和透明性有所创新,诸如国内管制、安全措施及认证条款等领域,RTAS鲜有创新。

综上所述,现有文献对RTAS自由化规则的创新性和多样性分析偏少,且没有针对GATS的弊端讨论RTAS规则的创新性。在研究RTAS的“GATS+”特点时,要么只是单独分析自由化机制和规则,要么只是单纯地测量承诺水平的提升,没有将自由化规则和自由化水平统一起来分析RTAS的创新性和多样性。事实上,承诺不应该独立于规则之外进行解读和测算,应该将二者结合起来才能完整地反映RTAS的“GATS+”特性。本文在分析RTAS自由化规则的同时,又辅以自由化水平的分析,从而较为全面地解读了RTAS的创新性、多样性以及“GATS+”特性。此外,本文认为GATS本身的不足是RTAS自由化规则创新的直接动力,因此,本文还试图在二者之间建立联系,从改善GATS不足的角度来剖析RTAS对GATS的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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