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ristopher Findlay,Sherry Stephenson和Francisco Javier Prieto(2005)指出,RTAS收敛的关键因素是协定框架本身的兼容性。因此,本文将首先探讨RTAS的框架及其规则的收敛性问题。
按照自由化承诺方式的划分,目前RTAS可以划分为四类:GATS型,NAFTA型,EU型以及其他类型。其中,GATS型可细分为完全肯定式清单和GATS混合型(hybrid type);NAFTA型又可细分为第一代NAFTA型和第二代NAFTA型[3](也可称后NAFTA型,post-NAFTA)。
根据Carsten Fink和Martin Molinuevo(2008)的论断,完全肯定式协定的数量其实很少,结合了GATS和NAFTA特点的GATS混合型才是主体。典型GATS混合型如安第斯共同市场(General Framework of Principles and Rules and for Liberalizing the Trade in Services in the Andean Community)。与NAFTA型RTAS不同,安第斯共同市场没有排除任何提供方式或任何部门,与GATS型RTAS不同,它引入了源自NAFTA的“静止条款”(standstill,“SS”),但其静止条款又与NAFTA型RTAS的静止条款有所区别——该静止条款适用于所有级别的政府,并没有排除地方政府。此外,自1994年NAFTA后,越来越多的RTAS在跨境服务贸易规则的基础上寻求平行的投资规则以及自然人流动规则以作为补充。
NAFTA型也对GATS中的一些规则有所借鉴,从而促进了NAFTA型与GATS型的收敛。典型的如第二代NAFTA型RTAS。它们不仅在原有的框架中纳入了与GATS第16条类似的强制性市场准入条款(mandatory market access clause),从而涵盖了非歧视性数量限制措施,而且还在国内管制方面引入了与GATS第6条相同的规则,并且对资格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以及许可证要求都参照该条款(Marconini,Mario,2009)。此外,第二代NAFTA协定纳入了类似GATS第7条的规则,并且将该条款的适用性扩展到所有服务业提供者。(www.daowen.com)
由于欧盟自身的历史及其在经济一体化方面的雄心,EU型形成了自身风格的一系列协定。但是,EU型也对GATS型的框架进行了综合运用,在8项基本的自由化机制的构成要件中,EU有6项与GATS类似。
可以看出,三种类型的RTAS在其发展历程中存在相互借鉴、“干中学”的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各类型协定之间的差异性,从而促进了RTAS框架和规则的收敛。这种收敛在一定程度可以被视为现有重叠交叉的区域协定中纵横交错的复杂规则和市场准入要求对多边自由化规则的一种理性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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