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上拍卖的法律形式
网上拍卖的通常做法是,由网络提供商为商品所有者或权益所有人(通常称商品供应商)在网络中提供一个技术平台,以便供应商能够在该技术平台上标明和出售相关商品。商品竞买人通过上网,进入到供应商所使用的技术平台,了解平台上有关商品的情况后,进入其有兴趣购买商品的网上虚拟拍卖场,在网页上不断变动的商品标价中,选中该商品标价,如标价停止跳动,竞买人即以单击商品时的价格,确定并传输对该商品的购买信息。供应商通过网络收到竞买人的购买信息后,在商品所在技术平台所标明的承诺期限内,将商品送到竞买人手中,竞买人按网上单击商品时确定的价格支付货款,该项网上拍卖交易即告完成。在网上拍卖中,商品供应商一般是按与网络供应商(网络平台提供者)、拍卖网站事先达成的协议或约定,支付网络或网络平台使用费。
从上述交易形式可以看出,网上拍卖必须有商品供应商、网络提供商和商品竞买人三方当事人共同参与,才能构成一个完整、有效的网上拍卖交易活动。
2.网上拍卖的法律性质
网上拍卖在三方当事人的共同参与中,相应地形成了三个法律关系。从网上拍卖成交过程来看,第一是商品供应商与网络提供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是网络提供商与商品竞买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三是商品竞买人与商品供应商之间的法律关系。网上拍卖是上述三个法律关系呈三角形交互运行的结果,并在网络虚拟世界交互运行中得以完成。
网络提供商仅提供拍卖网站或网页作为网上交易场所,并不参与或实施网上商品拍卖交易的任何行为,也不承担网上拍卖交易的任何法律后果。因此,网络提供商只是网上拍卖交易场所的提供者而不是网上拍卖交易的主持者或参与者。网上拍卖是商品供应商与网上竞买人借助网络虚拟世界,通过网络提供商提供的技术平台,运用互联网通信传输技术进行的商品买卖交易。与此相类似的是,网上竞买人作为网民,与网络提供商或拍卖网站之间形成的也是有偿或无偿使用网络技术平台的民事法律关系。竞买人在该法律关系中,通过使用网络拍卖技术平台或拍卖网站网页,竞买商品供应商在其中展示、标价出售的商品或某些权益,并通过拍卖网站或拍卖技术平台这个“网上交易场所”与商品供应商之间建立了商品买卖的民事法律关系。
3.网上拍卖的法律后果
网上拍卖作为供应商与竞买人之间建立的商品买卖合同关系,根据网上拍卖的法律特征,存在以下法律后果:
(1)网上拍卖合同的效力问题。网上拍卖系商品供应商在网络拍卖技术平台展示和标明出售商品的价格,由网上竞买人单击拍卖商品而达成的商品买卖合同,电子数据及其交换是这种合同的表现形式。(www.daowen.com)
在网上拍卖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以下情况,拍卖行为可能不受法律保护:第一种是网上拍卖合同订立的主体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如未成年人上网实施竞买行为而订立的网上拍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如果供应商在交付拍品时,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通过行为追认了未成年人的网上竞买行为,则网上拍卖合同有效,并转由该法定代理人承担合同项下的民事权利义务。第二种是网上拍卖的标的物是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实践中可能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物出现在网上拍卖交易中,如国家重点保护文物等。对此类拍卖行为,由于违反禁止性法律规定,不但因无效而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当事人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2)网上拍卖的违约责任及承担。网上拍卖合同作为商品买卖合同,在履行中既可能出现商品供应商的单方违约,如供应商未按承诺的期限交付拍品,又可能出现商品竞买人的单方违约,如拒绝支付拍卖货款,也可能出现双方当事人均违反合同的情况。特别是由于网上拍卖交易合同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成立,有关产品质量问题的约定,客观上不如现实世界商品买卖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具体、详尽和严密,因而交易容易引起商品质量争议。
如供应商或竞买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其继续履行拍卖合同。如供应商和竞买人双方均构成违约,应根据他们在合同中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如双方均有经济损失,应根据自身过错责任的大小,自行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对于拍品的质量问题,竞买人如作为消费者,也可以选择《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法律救济。但是,由于竞买人系选择竞买的方式购买商品,竞买人就有关拍品的网上买入价与现实中相关商品差价问题提出主张的,应认定竞买人通过网上竞买行为已认可了拍品的相应价格,而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3)网上拍卖中网络提供商的违约问题。在网上拍卖中,可能出现因网络提供商的不当行为而致拍卖合同的签订、履行发生争议。如网络提供商在网络技术平台中刊载的拍卖信息内容与供应商提供的拍卖信息内容有差异,致使供应商、竞买人达成拍卖合同后发生争议。如供应商、竞买人一方或双方确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网上拍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可经协商、申请仲裁或通过诉讼程序撤销拍卖合同。同时,商品供应商可依据与网络提供商的网络平台使用协议或约定,要求网络提供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也可以依据与网络或网站提供商的网络使用协议,要求网络提供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网上拍卖中的诈骗犯罪问题。网上拍卖交易中,可能发生借助互联网拍卖方式进行的经济诈骗犯罪活动。如“供应商”并没有展示出售的物品或“竞买人”并没有竞购拍品的经济能力,却事先单方或双方共同预谋实施网上拍卖行为,在收到货款或拍品后,逃之夭夭。网络提供商只是提供网上拍卖的交易场所,并不是“供应商”或“竞买人”一方或双方的委托代理人,且事先已声明有关拍卖交易出现的后果概不负责,在目前网络交易法规不健全的情况下,要求网络提供商承担网上拍卖诈骗犯罪活动的民事连带赔偿责任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有失偏颇,应当由诈骗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及后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4.网上拍卖纠纷的管辖
对于网络民商事纠纷的管辖,当前国际上通行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即网络独立领域司法管辖和属人范围司法管辖。前者认为,网络空间没有地域界限,上传、下载传输的信息很难确定最初来源,因而不能根据地域界限确定管辖问题,进行属人属地管辖,应将网络空间作为独立领域进行司法管辖规范;后者观点相反,认为网络民商事行为仅借助互联网传输工具达成交易,交易最终完成是在现实世界,争议纠纷的最终解决也是在现实中而不是在网络中,网络纠纷的司法管辖不能脱离现实世界的法律规定,更不能摒弃对法律传统的继承而另起炉灶。
根据我国司法管辖原则,合同纠纷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网上拍卖属于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适用我国法律规定的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一旦发生网上拍卖合同纠纷,上述三地的人民法院对纠纷均有司法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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