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电子商务所具有的特殊性,给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带来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
1.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
纵观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之中,而且内容简单、散乱,缺陷较多,可操作性不强,远远不能适应电子商务迅速发展所要求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迫切需要。目前,网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我国还是一个“盲点”。因此,加强对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和立法,已经迫在眉睫。
结合国内外的实践,电子商务对消费者的权益所构成的威胁或潜在威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电子商务具有虚拟性和开放性,使得网上产品或广告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难以得到保障,滋生了网上欺诈行为,同时消费者的信赖不实或无效信息也容易产生交易纠纷。特别是在我国商业信用度不高的情况下,网上商品的品质良莠不齐,难以让消费者信赖,加之一旦出现了质量问题,修理、退货、索赔或其他方式的救济很困难,这些都成为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
(2)互联网具有强大的信息整理与分析能力,这就为人们获取、传递、复制信息提供了方便,在线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随时都存在被非法收集或扩散的危险,从而对传统的隐私价值产生了潜在的威胁。
(3)由于电子商务的跨国界性,一些在传统的交易活动中并不常见的问题,却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变得越来越突出。主要包括两个问题:一方面,经营者在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时,可能受到多个国家法律的管辖,而世界各国对经营活动的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当出现了这种情况时应如何解决;另一方面,消费者进行在线消费时,可能丧失本国消费者保护法的保护,由于缺乏有效的国际性执行措施,若销售者所在地政府不能有效地执行其本国的消费者保护法,消费者所在国几乎没有任何有效的救济措施。
电子商务中出现的以上问题在我国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诸如网上诈骗、知情权受限、售后服务没有保障等问题已摆在广大消费者面前了,加之原有的法律保护已显乏力,这就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新挑战,需要尽快寻求对策予以解决。
2.消费者网络隐私隐私,亦称个人生活秘密,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公开或为他人知悉的秘密,如个人日记、个人私生活和财产状况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在传统的消费关系中,商家一般很少询问消费者的姓名、年龄、地址和收入等,故而消费者隐私的保护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畴。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网上侵权行为类型复杂、隐蔽性强、监管难度大,这就给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其中,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就是较为突出的一项。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不同,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过程中往往要求交易对方提供很多个人信息,同时也可以利用技术方法获得更多他人的个人信息。对于消费者所提供的这些个人信息,不少网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采取保密措施;有的网站为了扩大销售额,利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建立了数据库,并不停地“轰炸”消费者的邮箱;有的甚至将这些信息卖给其他网站以谋取经济利益。此外,有的网站还制定了专门的隐私权条款,并在其中以某些条款单方面免除了自己侵害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或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强制消费者授权其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的权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当然这些条款均构成了对消费者隐私权的侵犯,所以应当是无效的。
●资●料●链●接
支付宝信息泄露案(www.daowen.com)
2013年3月27日,有网友在微博上曝出,使用谷歌搜索输入“site:shenghuo.alipay.com转账付款”即可看到各种转账信息,包括转账付款人姓名、账户信息、付款金额、付款账户、付款说明等,数量超过2000条。很多网友担心自己的信息和资金安全,表示“再也不通过支付宝转账了”。27日晚间,有大量媒体披露称:谷歌、360搜索等搜索引擎中可以找出大量的支付宝交易记录,至28日零点,360等搜索引擎已经无法搜索到相关结果。
3.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和网络隐私保护
在这里,通过借鉴国外在电子商务立法特别是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需采取相应措施保护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和网络隐私。
(1)由于网络广告具有流动性、形式多样性,以及影响范围的广泛性等特征,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对于网络广告并未进行特别的规制,这就使得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处于真空地带。因此,针对网上的虚假广告、不正当引诱和非法传销等行为,应制定明确的规则,对现行《广告法》进行修改和完善。
(2)在传统商业交易中,隐私权的保护一般不属于消费者保护的突出问题;但在网上交易中,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却变得非常突出,而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未做出特别规定。因此,我国应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加快有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
(3)在行政监管方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给予正确的引导与扶持,并加强监督管理。
当然,鉴于网上侵权行为的复杂性、隐蔽性,以及技术的先进性,就必然要求具备识别违法行为的高科技手段和高素质人才。
(4)就国际合作而言,由于网络具有无国界性,加之跨国消费、跨国欺诈的行为增多,导致由此涉及的各国立法差异、司法管辖冲突等问题也日益突出。这就要求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该合作制定国际性的能被普遍接受的规则。
对于消费者网络隐私的法律保护,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经营者合法取得的消费者隐私的保密责任,以及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使用应仅限于取得消费者的许可或法定授权的范围之内。二是对经营者非法获得消费者隐私的禁止性规定。当然,切实抓紧有关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并修订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隐私权的保护在我国有基本的法律保障,以消除消费者对泄露个人隐私及重要个人信息的担忧,这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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