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的现行税制能够对电子商务征税,网络交易的虚拟化、非中介化和无国界化的特点使得传统税收理论中的一些基本概念难以界定,有些还应该赋予新的内涵。
(一)电子商务税收出现的问题
1.交易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目前,上网建立主页进行销售和交易,没有置于法制管理之下,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交易主体。卖方在网上交易仅以网址存在,其真实名称、地址在网上并不明显出现,或者此网上的经营活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任一主体只要拥有一部电话、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就可以随意隐姓埋名不断改变经营地点,将经营活动从一个高税率地区转移至低税率地区,这就为认定纳税人的身份提出了一个不容回避的立法难题。
2.“常设机构”概念的争议
传统的税收是以常设机构,即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来确定经营所得来源地。在联合国和经合组织(OECD)分别发布的《UN协定范本》及《OECD协定范本》中都确立了“常设机构”原则,根据两个范本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常设机构”的营业场所应具备的本质特征包括:有一个受企业支配的营业场所或设施存在,这种场所或设施应具有固定性;企业通过这种固定场所从事营业性质的活动。然而电子商务却打破了通过固定场所进行营业和销售的模式。其不仅使企业的运作场所变得虚拟化,而且交易的过程也转变为无纸化的电子交易,严格依赖地缘属性才成立的“常设机构”已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此外,对于非居民的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的“固定基地原则”与“常设机构”十分相似,同样也受到了电子商务的严重冲击。
3.关于收入所得性质
电子商务改变了产品的固有存在形式,使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税务机关在对某一课税对象征税时,会因为不知其适用哪种税种而无从下手。在网上交易中,交易对象都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因为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转化的。在跨国电子商务中,这就使销售利润、劳务报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的区别难以确定,特别是对于客户购买的是数字化的产品或网络服务(如软件、电子书籍、报纸杂志、电子音像制品、远程教育、网上寻呼咨询等)。网络服务还能确定其收入所得性质,但数字化产品的销售所得性质仍模糊不清,最为典型的是计算机软件交易。从传统经济理论的观点来看,它是货物销售;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来看,软件销售一直被认定为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根据国际税法的通行法则,课税对象性质的不同会导致税率、税种及征税权的不同。对收入所得性质的定性差异必然引起征税适用的混乱。
4.关于征管方式
在互联网电子商务中的账簿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而且这种网上凭据的数字化具有随时被修改而不留痕迹的可能,这将使税收征管失去了可靠的审计基础。由于网上交易的电子化,电子货币、电子发票、网上银行开始取代传统的货币银行、信用卡,现行的税款征收方式与网上交易明显脱节。现行税收征管方式的不适用将导致电子商务征税方面法律责任上空白地带的产生,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法律责任也将无从谈起。然后,由于厂商和客户进行直接贸易,省略了商业中间环节机构,使商业中介扣缴税款的作用被严重削弱,因而税务机关更加难以开展征管。可见,电子商务实行无纸化操作,各种销售依据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税收征管监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对象;同时,电子商务的快捷性、直接性、隐匿性、保密性等,不仅使得税收扣缴的控管手段失灵,而且客观上促成了纳税人不遵守税法的随意性。另外,税收领域的现代化征管技术的严重滞后,都使依法治税变得苍白无力。(www.daowen.com)
5.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管辖权矛盾
一个国家对国外销售商在互联网上销售的商品或服务按什么原则征税的问题,其最终可归属于该国行使什么样的税收管辖权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实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但总体来看,都是坚持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国家电子商务出现以后,各国对所得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了争议,这给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进一步加剧了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并为一些跨国集团的避税、逃税提供了方便。所有这些因素都导致各国税收管辖权的混乱,如果不积极采取协调措施,各国对电子商务收益的争夺将日趋激烈,各国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冲突也将随之加剧;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不存在国界,其各种商务活动都是在加密的条件下进行的,并且是用电子货币支付,这将使避税方式得以翻新。
(二)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解决途径
1.构建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
由于电子商务在目前还是一个朝阳产业,其许多领域还有待开拓,又由于电子商务主要是对税法公平原则和税法构成要素造成了冲击,使电子商务领域出现了税法的真空和不确定性。因此从维护公平原则、维护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有效性和解决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出发,应对电子商务单独立法开征新税,通过立法来确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框架,以指导对现行税法的修改和完善,使现行税法能够适用于电子商务领域,从而解决对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完善税收法律制度的重点应围绕当前电子商务运行过程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展开,解决诸如税收征管管辖问题、健全税制管理机构的功能、电子化单据的安全问题、防范偷漏税问题、电子商务税收的规范问题等。一方面,应借鉴发达国家关于电子商务税务法律制度的立法经验,遵循国际惯例与WTO规则接轨;另一方面,必须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充分应用新的科技手段,使电子商务税务法律制度体现出中国特色。
2.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完善国际税收协定
在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征相关法律问题研究的基础上,我国政府应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进行的研究拟订电子商务国际税收规则的工作,在有关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固定基地的概念内涵进行解释,在跨国电子商业交易所得的征税权分配问题上,坚持反映处于电子商务进口国地位的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意愿,努力争取形成有利于维护发展中国家税收权益的电子商务国际税收新规则。
综上所述,解决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的关键是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构建并修改完善现行法律基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从而形成既有中国特色又体现WTO规则的税务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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