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电商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义务与法律问题

电商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义务与法律问题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

电商交易中的买卖合同义务与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业务和服务方式,正在为全球客户提供更丰富的商务信息、更简捷的交易程序和更低廉的交易成本。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方式的发展方向,其应用推广将给每个参与者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伴随着互联网用户的迅速增加,电子商务交易额也在急剧上升,对此我们必须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予以高度的重视。

1.电子商务参与各方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是在一个虚拟空间上进行交易的。在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之间,买卖双方与银行之间,买卖双方、银行与认证机构之间都将彼此发生业务联系,从而产生相应的法律关系。在电子商务条件下,卖方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交标的物及单据;对标的物的权利承担担保义务;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担保义务。买方同样应当承担三项义务:按照电子商务交易规定方式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接受标的物的义务;对标的物验收的义务。在电子商务中,银行也变为虚拟银行。认证机构(CA)扮演着一个监督管理买卖双方签约、履约的角色,买卖双方有义务接受认证中心的监督管理。在整个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包括在电子支付过程中,认证机构都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撮合过程中,认证机构是提供身份验证的第三方机构,它不仅要对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买卖双方负责,还要对整个电子商务的交易秩序负责。

2.电子商务交易合同的法律问题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发生了极大的变化。

(1)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在虚拟市场上运作,其信用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

(2)电子商务中标的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

(3)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名所代替。

(4)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在电子交易过程中,合同表现形式大都为信息和数据,电子数据的合同将信息或数据记录在计算机中,或记录在光盘、移动硬盘等中介载体中,因此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电子数据的易消失性。电子数据以计算机储存为条件,是无形物,一旦操作不当就可能抹掉所有数据。

(2)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局限性。传统的书面合同只是受到当事人保护程度和自然侵蚀的限制;而电子数据不仅可能受到物理灾难的威胁,而且还有可能受到计算机病毒等计算机特有的无形灾难的攻击。

(3)电子数据的易改动性。传统的书面合同是纸质的,如有改动,容易留下痕迹;而电子数据是以键盘输入的,用磁性介质保存的,改动、伪造后可以不留痕迹。

3.电子支付中的法律问题(www.daowen.com)

电子支付中的信息安全与一般情况下所说的信息安全有一定的区别。它除了具有一般信息的含义外,还具有金融业商业信息的特征。我国目前在有关电子支付法律的制定方面才刚刚起步,大量的法律新问题需要研究。

(1)电子支付的定义和特征。电子支付是通过网络而实施的一种支付行为,与传统的支付方式类似,它也要引起涉及资金转移方面的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2)电子支付权利。电子支付的当事人包括付款人、收款人和银行,有时还存在中介机构。各当事人在支付活动中的地位问题必须明确,进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的取得和消灭。涉及这方面的问题相当复杂。

(3)涉及电子支付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在电子支付活动中,由于网络黑客的猖獗破坏,支付数据的伪造、变造、更改与涂销问题越来越突出,对社会的影响也越来越大。

(4)刑事侦查技术的发展问题。由于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新的电子支付方式层出不穷。每一种方式都有自己的技术特点,都会产生新的法律纠纷,这些纠纷出现以后,调查、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刑事侦查技术问题。在信息化时代,传统的实物证据逐渐被虚拟证据所代替。

4.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保障问题,涉及两个基本方面:第一,电子商务交易首先是一种商品交易,其安全问题应当通过民商法加以保护;第二,电子商务交易是通过计算机及其网络而实现的,其安全与否依赖于计算机及其网络自身的安全程度。我国现行的涉及交易安全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四类:

(1)综合性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关保护交易安全的条文。

(2)规范交易主体的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

(3)规范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监督交易行为的有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

在我国专门电子商务法律尚不十分健全的现状下,充分利用已有的行政法规保护电子商务的正常进行是非常重要的。通过严格管理,提高全社会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依法守法,服从管理,使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安全保护得到充分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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