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立原则
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目标,归结起来就是要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这是商法的交易安全原则在电子商务法上的必然反映。
(1)技术中立。电子商务法对传统的口令法及非对称性公开密钥法、生物鉴别法等认证方法,都不可厚此薄彼,产生任何歧视性要求。当然,该原则在具体实施时会遇到许多困难。而克服这些具体困难的过程,也就是技术中立原则实现的过程。
(2)媒介中立。媒介中立,是中立原则在各种通信媒体上的具体表现。技术中立侧重于信息的控制和利用手段,媒介中立则着重于信息依赖的载体。而电子商务法应以中立的原则来对待这些媒介体,允许各种媒介根据技术和市场的发展规律而相互融合,互相促进。
(3)实施中立。实施中立,是指在电子商务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的实施上,不可偏废;在本国电子商务活动与跨国性电子商务活动的法律待遇上,应一视同仁。特别是不能将传统书面环境下的法律规范(如书面、签名、原件等法律要求)的效力,放置于电子商务法之上,而应中立对待,根据具体环境特征的需求,来决定法律的实施。(www.daowen.com)
2.自治原则
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订立其间的交易规则,是交易法的基本属性。因而,在电子商务法的立法与司法过程中,都要以自治原则为指导,为当事人全面表达与实现自己的意愿预留充分的空间,并提供确实的保障。
3.安全原则
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既是电子商务法的重要任务,又是其基本原则之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高效、快捷的交易工具,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它不仅需要技术上的安全措施,同时,也离不开法律上的安全规范。电子商务法通过对数据电讯效力的承认,以消除电子商务运行方式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以至于根据电子商务活动中现代电子技术方案应用的成熟经验,从而建立起的反映其特点的操作性规范,都贯穿了安全原则和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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