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义的电子商务法,包括了所有调整以数据电信(Data Message)方式进行的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其内容极其丰富,至少可分为调整以电子商务为交易形式的和调整以电子信息为交易内容的两大类规范。
狭义的电子商务法是指基于互联网这个平台实现商业交易电子化行为的法律。倘若从便于立法和研究的角度出发,是指调整以数据电信为交易手段而形成的因交易形式所引起的商事关系的规范体系。
本书中主要是从狭义电子商务法的角度来论述这一问题,当提到电子商务法时,一般是指这种意义上的概念。但由于电子商务法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当具体遇到电子商务法这一术语时,应注意区别其语境而理解与使用,不可一律对待。
1.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
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会发生各种社会关系,而这类社会关系是在广泛采用新型信息技术并将这些技术应用到商业领域后才形成的特殊的社会关系,它交叉存在于虚拟社会和实体社会之间,有别于实体社会中的各种社会关系,且完全独立于现行法律的调整范围。
2.电子商务法的性质
电子商务法调整的对象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从总体上说应属于私法范畴。①作为电子商务法对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是私法的主体。②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是发生在商事活动中的个人之间的关系。电子商务法所调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关系实质上是发生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私法调整对象的必要组成部分。③电子商务法规定的权利是主体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权利。确保主体的权利实现,是电子商务法作为私法的任务。电子商务法是一个非常庞大的法律体系,涉及诸多领域,既包括传统的民法领域,又有新的领域,如电子签名法、电子认证法等。这些法律规范以私法规范为基础,同时有诸多公法规范。所以,电子商务法是一个渗透着公法因素的私法领域。(www.daowen.com)
3.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1)商法性。商法是规范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的法律规范。电子商务法规范主要属于行为法,如数据电文制度、电子签名及其认证制度、电子合同制度、电子信息交易制度、电子支付制度等。但是,电子商务法也含有组织法的内容,如认证机构的设立条件、管理责任等,所以也具有组织法的特点。
(2)技术性。在电子商务法中,许多法律规范都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技术规范演变而成的。例如,一些国家将运用公开密钥体系生成的数字签名,规定为安全的电子签名,这样就将有关公开密钥的技术规范,转化成了法律要求,对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形式和权利义务的行使,都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另外,关于网络协议的技术标准,当事人如果不遵守,就不可能在开放环境下进行电子商务交易。
(3)开放和兼容性。所谓开放性,是指电子商务法要对世界各地区、各种技术网络开放;所谓兼容性,是指电子商务法应适应多种技术手段、多种传输媒介的对接与融合。只有坚持了这项原则,才能实现世界网络信息资源的共享,保证各种先进技术在电子商务中的及时应用。
(4)国际性。电子商务固有的开放性、跨国性,要求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规则应该是协调和基本一致的。电子商务法应当而且可以通过多国的共同努力予以发展。研究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电子商务法规,可以发现其原则和规则包括建立的相关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协调一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为这种协调性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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