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目标
1.掌握电子商务法的基本理论、原则和内容。
2.能够运用电子商务法解决电子商务应用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了解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隐私权保护和网上消费者权益保护。
●案●例●导●入
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终审落槌
2015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备受关注的北京飞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人人投”众筹平台)与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二审。此次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人人投”胜诉。
●事件回顾
案件原告飞度公司是运营“人人投”的股权众筹平台,被告为北京诺米多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1月21日,诺米多公司与飞度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在融资期内,飞度公司成功为诺米多公司融到86位投资人的70.4万元。随后,诺米多公司选定东城区金宝街的一处房屋作为经营用房。
但飞度公司认为,该房屋性质、店铺租金均与实际情况不符,可能涉及违建,在诺米多公司拒绝提供房屋真实产权信息的情况下,飞度公司依据《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第七条第一款之约定,于2015年4月14日解除与被告的协议,并要求被告支付融资费、违约金、经济损失共计10万余元。
诺米多公司对此提出反诉,理由是本案有87位合伙人,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的50人以下,而且飞度公司公开融资未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违法融资。同时,诺米多公司已依约完成充值、项目选址等工作,飞度公司在无明确证据的情况下拒绝拨付融资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故请求判令飞度公司返还17.6万元和相应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www.daowen.com)
●一审结果:“人人投”胜利
9月15日,经过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的投资人均为经过“人人投”众筹平台实名认证的会员,且人数未超过上限200人,不属于“公开发行证券”,未违反《证券法》第10条规定。且飞度公司在取得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开展业务,最终认定本案融资协议有效。
最终,一审法院判决诺米多公司给付飞度公司委托融资费用2.52万元、违约金1.5万元,飞度公司返还诺米多公司出资款16.72万元,并驳回双方当事人其他诉讼请求和反诉请求。所以一审判决,“人人投”胜诉。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诺米多公司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诺米多公司称自己并未违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飞度公司未履行拨付款项义务构成违约,故应赔偿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12月22日,经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飞度公司及投资人要求诺米多公司提供房屋产权证及转租文件等属于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导致双方融资协议解除的主要责任在于诺米多公司。并且飞度公司以此为由有相应的事实依据,提出解除合同并无问题。
同时,由于双方合同未履行完毕即予以解除,一审法院结合飞度公司已完成合同义务的情况,对于融资费数额进行酌减并无不当。
所以北京市一中院驳回了诺米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12月23日,两家公司也都拿到了二审判决书。至此,这个案件已经终审落槌。可是,这个全国首例众筹融资案带来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虽然我国现行法偏于大陆法系,但由于股权众筹是目前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最具创新和争议的一种交易模式,国内还未对股权众筹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这次的案件可以说对众筹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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