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要点】
1.掌握集装箱进出口单证的种类和使用方法。
2.通过老师提供的单证样本认知单证。
一、进出口主要货运单证
1.订舱单
订舱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接受发货人或货物托运人订舱时,根据发货人的口头或书面申请货物托运的情况,据以安排集装箱货物运输而制订的单证。该单证一经承运人确认,便作为承、托双方订舱的凭证。
2.装箱单
装箱单是详细记载集装箱和货物名称、数量等内容的单据,每个载货的集装箱都要制作这样的单据,它是根据已装进集装箱内的货物制作的。不论是由货主装箱还是由集装箱货运站负责装箱,装箱单是详细记载每个集装箱内所装货物情况的唯一单据。
所以,在以集装箱为单位进行运输时,装箱单是一张极其重要的单据。装箱单的主要作用有:
(1)在装货地点作为向海关申报货物出口的代用单据;
(2)作为发货人、集装箱货运站与集装箱码头堆场之间货物的交接单;
(3)作为向承运人通知集装箱内所装货物的明细表;
(4)在进口国家、途经国家作为办理保税运输手续的单据之一;
(5)单据上所记载的货物与集装箱的总重量是计算船舶吃水差、稳性的基本数据。
因此,装箱单内容记载准确与否,对保证集装箱货物的安全运输有着密切的关系。
3.设备交接单
设备交接单是集装箱所有人或租用人委托集装箱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与货方之间交接集装箱及承运设备的凭证。设备交接单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给货方,据以向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领取或送还重箱或轻箱。设备交接单第一张背面印有交接使用条款,主要内容是集装箱及设备在货方使用期中产生的费用,以及遇有设备及所装货物发生损坏、灭失的责任划分和对第三者发生损害赔偿的承担。设备交接一般在装卸区、中转站或内陆站的门口办理。设备包括集装箱、底盘车、台车及电动机等。设备交接单分“出门”和“进门”两种。
4.场站收据
场站收据是由承运人发出的证明已收到托运货物并开始对货物负责的凭证。与传统件杂货运输所使用的托运单证比较,场站收据是一份综合性的单证,它把货物托运单(订舱单)、装货单(关单)、大副收据、理货单、配舱回单、运费通知等单证汇在了一起,这对提高集装箱货物托运的效率有很大的意义。
场站收据一般是在托运人口头或书面订舱,与船方或船代达成了货物运输的协议且船代确认订舱后,由船代交托运人或货代填制的。场站收据在码头堆场、集装箱货运站或内陆货站收到整箱货或拼箱货后签发生效。托运人或其代理人可凭场站收据,向船代换取已装船或代装船提单。
场站收据的作用如下:
(1)船方或船代确认订舱,并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有报关资格的单证章后,将场站收据交给托运人或其代理人,意味着运输合同开始生效;
(2)场站收据是出口货物报关的凭证之一;
(3)场站收据是承运人已收到托运货物并开始对其负责的证明;
(4)场站收据是换取海运提单或联运提单的凭证;
(5)场站收据是船公司、港口组织装卸、理货和配载的凭证;
(6)场站收据是运费结算的依据;
场站收据是集装箱运输专用的出口单证,不同的港口、货运站使用情况也不一样,其联数有十联、十二联、七联不等。这里以十联格式为例,说明场站收据的组成情况:第一联,货方留底;第二联,集装箱货物托运单(船代留底);第三、四联,运费通知单(1)、运费通知单(2);第五联,装货单场站收据副本(关单);第六联,场站收据副本(大副联);第七联,场站收据(正本);第八联,货代留底;第九、十联,配舱回单(1)、配舱回单(2)。
场站收据流转的过程及程序为:(www.daowen.com)
(1)托运人(或货代)填制后,留下货方留底联(第一联),将第二至十联送船代(签单)编号;
(2)船代编号后,留下第二至四联,并在第五联上加盖确认订舱及报关章,然后将第五至十联退给货代,货代留下第八联并把第九、十联送给托运人做配舱回单;
(3)第五至七联作报关使用;
(4)海关审核认可后,在第五联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
(5)货代负责将箱号、封志号、件数等内容填入第五至七联,并将集装箱货物与这些联在规定的时间送到堆场;
(6)场站业务员在集装箱货物进场、验收完毕后,在第五至七联上填入实收箱数、进场完毕日期,并签收和加盖场站公章。第六联由场站留底,第七联送理货员,理货员在装船时将该联交大副,并将经双方签字的第七联即场站收据正本返回货代。
在场站收据的流转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八个事项:
(1)托运人或货代的出口货物,一般要求在装箱前24小时内向海关申报,海关在场站收据上加盖放行章后方可装箱。如在海关盖章放行前装箱或先进入堆场的集装箱,必须经海关同意,并在装箱前24小时内将海关盖章的场站收据送交收货的场站业务员。
(2)场站收据中出口重箱的箱号,允许装箱后由货代或装箱单位正确填写,海关验放时允许无箱号,进场完毕时必须填写所有箱号、封志号和箱数。
(3)托运人和货代对场站收据内容的变更,必须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在24小时内出具书面通知,办理变更手续。
(4)各承运人委托场站签发场站收据必须有书面协议。
(5)场站业务员签发的场站收据必须验看是否有海关放行章,没有海关放行章不得安排所载明的集装箱装船。
(6)采用CY(Container Yard)交接条款,货主对箱内货物的准确性负责;采用CFS(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交接条款,装箱单位对货物负责。拼箱货物以箱为单位签发场站收据。
(7)外轮理货人员应根据交接条款,在承运人指定的场站和船边理箱,并在有关单证上加批注,提供理货报告和理箱单。
(8)货代、船代应正确完整地填写和核对场站收据的各个项目。
二、进出口货物海关申报单
国际上有许多国家修改了本国海关法令规章和手续,以适应集装箱成组化运输的现实需要,也有不少国家共同缔结了关于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海关公约。在这些规章和公约中,海关手续被简化到最低限度,集装箱货物只要在启运国内陆地点经海关检验后,并在箱子加注海关封志就可以一直运到进口国家最终交货地点,由目的地海关检验放行。在运输过程中所经国家的海关仅对集装箱进行记录,不检查箱子内货物的实际情况。
我国海关对进出口集装箱及所装货物的规定:凡进口的集装箱货物直接运往内地设有海关的地点,则由口岸货运代理向海关申请办理转运(转点)手续,口岸海关将有关申报单证转交承运人负责带交内陆地海关,由内陆地海关查验放行;凡出口的集装箱货物,如果是在内地设有海关地点装箱的,则由当地发货人或货运代理向海关申报,由海关将有关申报单证转交承运人负责带给出境地海关凭以监督装船。
进出口货物海关申报单的主要内容:
(1)发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2)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
(3)交货人地点、装货地点;
(4)途经中转地点;
(5)运输方式;
(6)装箱日期,箱量、填表日期、份数;
(7)单证申报人名称、地址;
(8)有关货物情况(货名、件数、标志、种类、包装、货运单位);
(9)海关、单证申请人签署;
(10)有关备注、附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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