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要点】
1.了解入境货物报检的范围,分类。
2.了解入境货物报检的关键点:出境货物查验的时间、地点、单据、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
出入境检验检疫是指检验检疫部门和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惯例等的要求,对出入境的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等进行检验检疫、认证及签发官方检验检疫证明等监督管理工作。我国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主要由进出口商品检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和国境卫生检疫以及与之相关联和配套的其他业务和行政职能有机组成。
出入境检验检疫对保证国民经济的发展,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保护人体健康、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和贯彻中国的对外交往,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入境货物报检
(一)入境货物报检范围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检验检疫机构施检的范围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货物。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目录所列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进境旧机电、入境废物。
(3)集装箱。
(4)入境、过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检疫物。
(5)进境动植物性质包装物铺垫材料。
(6)来自动植物区的运输工具,装载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
(7)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8)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邮包、货物等。
(10)国际邮寄物。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入国要求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入境的货物
3.国际条约规定必须检验检疫的货物
4.外贸合同中约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证书办理交接、结算的货物
三、入境货物报检的分类
入境报检主要有三种方式:进境一般报检、进境流向报检和进境异地施检报检。
1.进境一般报检
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取得《入境货物通关单》并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进境一般报检、《入境货物通关单》的签发和对货物的检验检疫都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货主或其代理人在办理完通关手续后,应主动与货物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落实检验检疫工作。
2.进境流向报检
进境流向报检亦称口岸清关转异地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指法定入境检验检疫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在卸货口岸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获取《入境货物通关单》并通关后由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必要的检疫处理,货物调往目的地后再由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验检疫监管。
一般报检与流向报检的区别就在于,申请进境流向报检货物的通关地与目的地属于不同辖区。
3.进境异地施检报检
进境异地施检报检是指已在口岸完成进境流向报检,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该批进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进行检验检疫的报检。
因进境流向报检只在口岸对装运货物的运输工具和外包装进行了必要的检疫处理,并未对整批货物进行检验检疫,所以只有当实施检验检疫的机构对货物实施了具体的检验、检疫后,货主才能获得相应的准许进口货物销售使用的合法凭证,也就是《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这样也就完成了进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
四、入境货物报检的时限
(1)申请货物品质检验和鉴定的,一般应在索赔有效期前不少于20天内报检。
(2)输入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受精卵的,在入境前30天报检。
(3)输入其他动物的在进境前15天报检。
(4)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在进境前7天报检。
五、入境报检地点
(1)审批、许可证等有关政府批文中规定了检验检疫地点的,在规定的地点报检。
(2)大宗散装商品、易腐烂变质商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及在卸货时已发生残损、重数量短缺的商品,必须在卸货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3)需结合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仪器产品以及在口岸开件后难以恢复包装的货物,应在收货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接受检验。
(4)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入境后需办理转关手续的检疫物,应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除活动物和来自动植物疫情流行国家或地区的检疫物须由进境口岸检疫外,其他均应及时到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实施检疫。
(5)其他入境货物,应在入境前或入境时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六、入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申请入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同时,还应根据检验检疫的要求提供其他特殊证单。例如,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报检入境废物时,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认可的检验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www.daowen.com)
报检单是由进口商或其代理人(专业报检机构)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填写,用于向进口地海关进行申报的文件。进口报检单只有经过海关签章放行后,进口商才能够提取货物,同时,进口报检单还是进口商向国外支付货款时需要使用的重要凭证。
七、入境货物报检单填制要求
(1)编号: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前6位为检验检疫局机关代码,第7位为报检类别代码,第8、9位为年代码,第10至15位为流水号。
(2)报检单位登记号: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登记的号码。
(3)联系人:报检人员姓名。电话: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4)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
(5)收货人:外贸合同中的收货人。应中英文对照填写。
(6)发货人:外贸合同中的发货人。
(7)货物名称(中/外文):进口货物的品名,应与进口合同、发票名称一致,如为废旧物应注明。
(8)H.S编码:进口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9)产地:该进口货物的原产国家或地区。
(10)数/重量:以商品编码分类中标准数/重量为准。应注明数/重量单位。
(11)货物总值:入境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合同、发票或报关单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2)包装种类及数量: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
(13)运输工具名称号码: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4)合同号:对外贸易合同、订单或形式发票的号码。
(15)贸易方式:该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
(16)贸易国别(地区):进口货物的贸易国别。
(17)提单/运单号:货物海运提单号或空运单号,有二程提单的应同时填写。
(18)到货日期:进口货物到达口岸的日期。
(19)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0)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1)卸毕日期:货物在口岸的卸毕日期。
(22)启运口岸:货物的启运口岸。
(23)入境口岸:货物的入境口岸。
(24)索赔有效期: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的索赔期限。
(25)经停口岸:货物在运输中曾经停靠的外国口岸。
(26)目的地:货物的境内目的地。
(27)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8)合同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在合同中订立的有关检验检疫的特殊条款及其他要求应填入此栏。
(29)存放地点:货物存放的地点。
(30)用途:本批货物的用途。
(31)随附单据:在随附单据的种类前打“√”或补填。
(32)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33)外商投资财产:由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受理人员填写。
(34)签名:由持有报检员证的报检人员手签。
(35)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核定费用后填写。
(36)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有关检验检疫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和领证人姓名。
八、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以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为例,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为先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3)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4)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5)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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