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出境报检业务:报关合格后可获通关单

出境报检业务:报关合格后可获通关单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当地海关报关出境的一般报检货物,经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凭通关单向海关报关。对于出境换证报检的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查验。申请出境预检报检的货物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出境报检业务:报关合格后可获通关单

【实训要点】

1.了解出境货物报检的范围,分类。

2.了解出境货物报检的关键点:出境货物查验的时间、地点、单据、工作程序。

一、出境货物报检的范围

1.法定检验检疫

(1)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货物。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出证的货物。

(3)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由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4)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货物。

(5)装运出境易腐易变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具的适载检验。

(6)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7)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的检疫。

2.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行交接、结算的出境货物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必须经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

4.输入国家或地区所规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证书方准入境的货物

二、出境货物报检的分类

出境货物报检可分为出境货物一般报检、出境货物换证报检、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一)出境货物一般报检

出境货物一般报检是指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证单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检疫以取得出境放行证明及其他单证的报检。

在当地海关报关出境的一般报检货物,经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货主或其代理人凭通关单向海关报关。在异地报关的,有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换证凭条》,货主或其代理人凭通关单《换证凭条》向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出境货物换证报检

出境货物换证报检是指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法定检验检疫出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持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换证凭条”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的报检。

对于出境换证报检的货物,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查比例进行查验。

(三)出境货物预检报检

(1)出境货物预检报检是指货主或其代理人持有关单证向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暂时还不能出口的货物预先实施检验检疫的报检。合格的,签发标明“预检”字样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式出口,可凭此证申请办理换证放行手续。

(2)申请出境预检报检的货物是经常出口的、非易腐烂变质、非易燃易爆的商品。

三、出境货物报检时间、地点

1.报检时间

出境货物最迟应于报关或出境装运前10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出境动物应在出境前60天预报,隔离前7天报检;出入境的运输工具应在出境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或申报。

2.报检地点

出境货物应在货物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对有内地运往口岸分批、并批的货物,应在产地办理预检,合格后,方可运往口岸办理出境货物的查验换证手续。

对由内地运往口岸后,由于改变国别或地区有不同检疫要求的、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批次混乱货证不符的,或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须在口岸重新报检。

四、出境货物报检应提供的单据

(1)出境货物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外贸合同、销售确认书或定单;信用证、有关函电;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2)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3)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4)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5)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6)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7)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www.daowen.com)

五、出境货物报检单的填制要求

报检单位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并准确填写本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所列各项内容必须完整、准确、清晰、不得涂改。

(1)编号:电子报检受理后自动生成,在受理回执中自动反馈。

(2)报检单位:填写报检单位的全称。

(3)报检单位登记号:填写报检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备案或注册登记的代码。

(4)联系人:填写报检人员姓名。

(5)电话:填写报检人员的联系电话。

(6)报检日期:检验检疫机构实际受理报检的日期,由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人员填写。

(7)发货人:根据不同情况填写,预检报检的,可填写生产单位。出口报检的,应填写外贸合同中的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

(8)收货人: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中所列买方名称填写。

(9)货物名称:按外贸合同、信用证上所列名称及规格填写。

(10)H.S编码:填写本批货物的商品编码。以当年海关公布的商品税则编码分类为准。

(11)产地:指货物的生产(加工)地,填写省、市、县名。

(12)数/重量:按实际申请检验检疫数/重量填写。重量还应填写毛/净重。

(13)货物总值:填写本批货物的总值及币种,应与外贸合同、发票上所列的货物总值一致。

(14)包装种类及数量:填写本批货物实际运输包装的种类及数量,应注明包装的材质。

(15)运输工具名称号码: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名称和号码。

(16)合同号:填写对外贸易合同、订单的号码。

(17)信用证号:填写本批货物对应的信用证编号。

(18)贸易方式:填写本批货物进口的贸易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选填写一般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易货贸易补偿贸易边境贸易、无偿援助、外商投资、对外承包工程进出口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境货物、出口加工区进出区货物、退运货物、过境货物、保税区进出境仓储、转口货物、保税区进出区货物、暂时进出口货物、暂时进出口留购货物、展览品、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其他贸易性货物等。

(19)货物存放地点:填写本批货物存放的具体地点。

(20)发货日期:填写出口装运日期,预检报检可不填。

(21)输往国家和地区:外贸合同中买方(进口方)所在国家和地区,或合同注明的最终输往国家和地区。

(22)许可证/审批号:对已实施许可/审批制度管理的货物,报检时填写质量许可证编号或审批单编号。

(23)生产单位注册号:指生产、加工本批货物的单位在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编号。

(24)启运地:填写装运本批货物离境的交通工具的启运口岸/城市地区名称。

(25)到达口岸:本批货物最终抵达目的地停靠口岸名称。

(26)集装箱规格、数量及号码:货物若以集装箱运输应填写集装箱的规格、数量及号码。

(27)合同订立的特殊条款以及其他要求:填写在外贸合同中特别订立的有关质量、卫生等条款或报检单位对本批货物检验检疫的特别要求。

(28)标记及号码:货物的标记号码,应与合同、发票等有关外贸单据保持一致;若没有标记号码则填“N/M”。

(29)用途:填写本批货物的用途,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30)随附单据:按实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的单据,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

(31)需要证单名称:根据所需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单,在对应的“□”上打“√”或补填,并注明所需证单的正副本数量。

(32)报检人郑重声明:报检人员必须亲笔签名。

(33)检验检疫费:由检验检疫机构计费人员填写。

(34)领取证单:报检人在领取证单时填写领证日期并签名。

六、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与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不同,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

法定检验检疫的出境货物,在报关时必须提供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海关凭报关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对产地和报关地相一致的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由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换发《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货物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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