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训要点】
1.了解海关查验的原则。
2.了解海关查验的关键点:查验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
一、查验
查验,又称检查,是海关常用词汇。查验是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对货主申报的内容进行直接实际的核实和查对,除有特殊规定准予免验者外,进出境货物的运输工具均应接受海关的查验,它为打击走私违法及为征税、统计提供实际监管依据等方面有着重要的作用。查验是国家赋予海关的一种依法行政的权力,也是通关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海关实施查验可以是彻底查验,也可以是抽查。查验操作可以分为人工查验和设备查验。海关可以根据货物情况以及实际执法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开箱查验。外形查验是指对外部特征明显、易于判断基本属性的货物的包装、运输标志和外观等状况进行验核;开箱查验是指将货物从集装箱、货柜、车箱等箱体中取出并拆除外包装后对货物实际状况进行验核。
二、海关查验
海关查验是指海关根据《海关法》中确定的进出境货物的性质、价格、数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是否与报关单上已申报的内容相符,对货物进行实际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海关通过查验,核实有无伪报、瞒报、申报不实等走私、违规行为,同时也为海关的征税、统计、后继管理提供可靠的资料。
海关查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
1.查验地点
查验一般在海关监管区内进行。对进出口大宗散货、危险品、鲜活商品、拖驳运输的货物,经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也可同意在装卸作业的现场进行查验。在特殊情况下,经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海关可派员到海关监管区以外的地方查验货物。
2.查验时间
当海关决定查验时,即将查验的决定以书面通知的形式通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约定查验的时间。查验时间一般约定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内。但是在一些进出口业务繁忙的口岸,海关也可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的要求,在海关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查验作业。
3.查验方式
海关查验的方式一般分为三种。
(1)彻底查验,即对货物逐件开箱、开包查验。对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重量、原产地、货物状况等逐一与申报的数据进行详细核对。
(2)抽查,即按一定的比例,对货物有选择的开箱、开包查验。
(3)外形查验,即对货物的包装等进行核查、核验。
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对已经完成查验的货物进行复验,即第二次查验。海关复验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仍然应当到场。
4.径行开验
径行开验是指海关在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不在场的情况下,自行开拆货物进行查验。海关行使径行开验的权力时,应当通知货物存放场所的管理人员或其他见证人到场,并由其在海关的查验记录上签字。
5.查验通知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接到海关的查验通知后,应当向海关的查验部门办理确定查验的具体地点和具体时间的手续。
6.配合查验
海关查验货物时,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到场,配合海关查验,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或重封货物的包装。(www.daowen.com)
配合是指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陪同查验的报关员应当了解和熟悉所申报货物的情况,并回答海关的询问,提供海关查验货物时所需要的单证或其他资料。
7.确认查验结果
查验完毕后,海关实施查验的关员应当填写《海关进出境货物查验记录单》一式两份。配合海关查验的报关员应当注意阅读查验记录是否如实反映查验情况。特别注意以下情况的记录是否符合实际:
(1)开箱的具体情况;
(2)货物残损情况及造成残损的原因;
(3)提取货样的情况;
(4)查验结论。
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需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审阅查验记录准确清楚的,并签字确认。
海关在查验中如需要提取货样进行检验化验或鉴定的,应当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开具《取样清单》,并履行相应手续。
8.货物损坏赔偿
在查验过程中,或者证实海关在径行查验过程中,因为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可以要求海关赔偿。海关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在实施查验过程中,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验货物损坏的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货物及其部件的受损程度确定,或者根据修理费确定。
以下情况不属于海关赔偿范围:
(1)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2)易腐、易失效货物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时间内(含扣留或代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
(3)海关正常查验时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4)在海关查验之前已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5)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货物的损坏、损失。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海关查验时对货物是否受损坏未提出异议,事后发现货物有损坏的,海关不负赔偿的责任。
9.申请海关赔偿的程序
(1)被查货物损坏的认定:当证实由于海关关员的责任造成被查货物损坏时,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应当要求海关出具由海关查验关员和配合查验的报关员双方签字的《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这是海关赔偿的主要依据。
海关径行查验造成货物损坏的,在场的货物存放场所的保管人员或者其他见证人应当与海关查验关员共同在《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上签字。
(2)被查货物损坏的赔偿: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到《海关查验货物、物品损坏报告书》后,可与海关共同协商确定货物受损程度。如有必要,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来确定货物受损程度。
货物受损程度确定以后,以海关审查确定的完税价格为基数,确定实际的赔偿金额。如商定以修理费用来计算赔偿金的,则按被损货物的实际修理费用确定赔偿金额。赔偿金额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对赔偿金额有异议时,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或判决赔偿金额。
赔偿金额确定以后,海关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发出《海关损坏货物、物品赔偿通知书》。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凭通知书向海关领取赔偿。逾期要求赔偿的,海关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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