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随附单证准备及商检标准和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说明

随附单证准备及商检标准和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说明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申报单证可以分为主要单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商检标准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包括注册登记、疫情调查、监测和防疫指导。(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1.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随附单证准备及商检标准和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说明

【实训要点】

1.掌握国家对进出口货物管制的基本原理及分类管制要求。

2.学习常见进出口报关随附单证的种类与申办程序。

准备申报单证是报关员开始进行申报工作的第一步,也是整个报关工作的关键。申报单证可以分为主要单证(报关单)和随附单证两大类,其中随附单证包括基本单证、特殊单证和预备单证。基本单证是指与货物出口直接相关的货运单据和商业单据,主要包括出口装货单据、商业发票装箱单等。特殊单证是指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实行特殊管制的证件,主要包括配额许可证管理证件(如配额证明)和其他各类特殊管理证件(如商品检验、动植物检疫等证件)。

一、对外贸易管制原理

(一)对外贸易管制的目的及特点

1.目的

保护和发展本国经济;推行本国外交政策;行使国家职能。

2.特点

对外政策的体现;因时间、形势变化而变化;以进口管制为重点。

3.分类

按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按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和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二)外贸管制的实现

(1)各部委核发许可证、海关据此审定进出境的合法性(单证货三相符)。

(2)报关是确认货物合法性的先决条件(不报关不能确认是否合法)。

(三)我国外贸管制基本框架与法律体系

外贸管制是一种综合管理,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外贸资格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检验检疫制度、收付汇制度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对外贸易法》是外贸管制法律体系中的核心。

外贸管制是一种国家管制,适用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条例,只限于宪法、法律、国家部门规章、国家行政法规以及相关的国际条约。

二、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制度是非关税措施,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技术和货物、限制进出口技术和货物、自由进出口技术及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其中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主体。

(一)禁止进出口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

(1)目录管理:《中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

(2)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如病源、菌种、毒种、疫区动植物及其产品、动物尸体、土壤,动植物疫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的货物及包装,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电或家电用压缩机等。

(3)其他禁止进口货物: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汽车空调器、空调压缩机,右置方向盘的汽车,旧服装血液制品氯酸钾、硝酸铵等。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目录管理:《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

3.禁止出口货物管理

(1)目录管理:《中国禁止进口货物目录》,如四氯化碳、虎骨犀牛角、麝香、固沙用发菜、麻黄草、木炭、天然砂、硅砂及石英砂等。

(2)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出口的商品,如重要价值或濒危的野生动植物、野生红豆杉,劳改产品,原料血浆,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电或家电用压缩机等。

4.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目录管理:《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二)限制进出口管理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1)管理方式:目录管理下的许可证和关税配额管理。

(2)许可证管理:非数量限制管理方式。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音像制品、黄金及制品等管理,各种许可证签发机构不同。

(3)关税配额管理:一种相对数量的限制,限额内外实行差别税率。如小麦,关税额内外税差达6倍。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1)管理方式:目录管理下的许可证管理。

(2)程序:订立合同前递交“技术进口申请”,外贸部门核发“技术进口许可意向书”,合同后申请,核发《技术进口许可证》。

3.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1)管理方式:数量限制(配额招标管理和配额许可证管理)、其他限制(许可证管理)。

(2)许可证管理:非数量限制方式,包括出口许可证、濒危物种、敏感物项、军品等直接签发许可证管理,相关许可证件由不同相关部门签发。

(3)数量限制的货物管理方式包括配额许可证管理,即直接分配,凭获得的配额证明,到商务部门换发出口许可证(有确定总量);配额招标管理,即根据招标原则,对中标者发放配额证明,然后到商务部换领出口许可证(有确定总量)。

4.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目录管理下的许可证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许可证目录》《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三)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禁限管制的商品、技术外,都属自由进出口管理商品。但基于监测需要,对部分货物实行目录管理下的进出口自动许可管理,对技术进出口则实行合同登记管理。

三、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1)我国对外贸资格认定实行备案登记制,鼓励外贸企业代理进出口。

(2)我国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管理,只能由授权企业经营,部分货物可由非授权企业经营。

(3)管理货物和授权企业实行目录管理,货物目录和企业目录由商务部动态发布。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1)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通过颁布《法检目录》实施目录管理。对于法检商品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对于目录外商品实施抽检。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包括进出口商检、动检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三部分。

(2)商检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商检标准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

(3)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境、出境、过境、携带和邮寄、生产加工、存放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动植物检疫管理方式包括注册登记、疫情调查、监测和防疫指导。

(4)国境卫生监督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及进出境卫生监督。

(三)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1)主管部门为外汇管理局(简称外管局),外汇管理的主要形式为通过核销单实行外汇核销。

(2)出口收汇管理:外汇管理局发出核销单,发货人或货代填写,报关时海关签注,外管部门凭核销单和报关单核销联等进行收汇核销。目的是防止截留外汇,提高收汇率

(3)进口付汇管理:进口前向付汇行申请核销单,进口报关时海关签注,进口人凭核销单与报关单付汇证明联核销。目的是防止付汇不进口的逃汇行为。

(四)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初步认定存在倾销倾向并调查结束前实施):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商务部建议、税则委员会决定、商务部公告,海关执行)。

(2)最终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2.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初裁补贴成立即实施):以担保形式(包括:现金或者保函)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2)最终反补贴措施(终裁补贴成立起实施,终裁前要磋商):征收反补贴税(程序同临时反倾销税)。

3.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提高关税。可不经磋商即实施,如事后调查不能确认对国内产业形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应退还所征税。

(2)最终保障措施:提高关税、纯粹数量限制等形式。

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用以针对价格歧视的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用以针对进口激增的情况。

四、我国贸易管制主要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

本节所涉及证件、证明等,系官方证明文件,功能是佐证货物乃合法进、出口,因此具有法律效用。持证人不得改证、转让、买卖或伪造相关证件、证明,发生错证要交回换发。

(一)进、出口许可管理:目录管理

1.主管部门

商务部。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发证机构。

2.目录名称

略。

3.证书名称

进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

4.适用范围

(1)进口许可证

消耗臭氧层物质:三氯氟甲烷,二氯二氟甲烷。

重点旧机电:旧矽鼓、旧化工机械、旧工程机械、旧农业机械、旧纺织机械、旧印刷机械、旧船舶等。

(2)出口许可证

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许可证局签发)。

大米、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锯材等(特派员办事处发证)。

钼、锌及锌合金、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地方发证机构发证)。

对港澳台天然砂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对其他地区禁止出口(不含标准砂,其出口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

5.证书效期

进口许可证1年,跨年度使用不得超过3月31日;出口许可证效期6个月,不得跨年度使用。

6.证书特点

“一证一关”“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

7.指定报关口岸

(1)锑及其制品:黄埔、北海、天津

(2)轻烧镁、重烧镁:大连、青岛、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大连特办发证)。

(3)甘草:天津、上海、大连。

甘草制品:天津、上海。

(4)蚕丝类货物:上海、广州、深圳、成都、重庆、青岛、天津、大连、昆明、梧州、杭州

(5)加工贸易锯材:大连、绥芬河(黑龙江指定出口口岸);满洲里、二合浩特、大连、天津、青岛(内蒙古指定);阿拉山口、天津、上海(新疆指定);福州、厦门、莆田、漳州(福建指定)。

8.大宗、散装货物

短溢装数量不得超过5%;原油、成品油装短溢装限额为3%;“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允许短溢装为剩余部分的允许上限(3%或5%)。

(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管理

1.主管部门

商务部。许可证局及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及计划单列市的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地方机电办为发证机构。

2.目录名称

《自动许可管理货物目录》,分一般商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重要工业品三个目录分别管理。

3.证书名称

《自动进口许可证》。

4.适用范围

(1)肉鸡植物油烟草、天然气、煤、原油、成品油。

(2)天然橡胶、二醋酸纤维丝束、化肥

(3)铜、铜精矿铁矿石、钢材;铝土矿氧化铝、废铝。

(4)废钢废纸

但下列贸易可免《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复出口的料件(原油、成品油必需,战略物资,不能免);

(2)进入保税区、加工区、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等的货物(但进口许可证不免);

(3)外商投资额内生产自用或者作为投资进口的(但旧机电产品不可免);

(4)每批≤5 000元人民币的进口货样广告品、试验品;

(5)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证书特点

“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可使用6次)。

6.证书效期

6个月,仅公历年度使用。

7.大宗、散装货物

散装货物短溢装5%免证验放,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四种大宗、散装短溢装限额为3%;“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逐批据实核减,最后一批允许短溢装为剩余部分的允许上限(3%或5%)。

(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管理

1.主管部门

商务部。商务部许可证局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具体发证。

2.目录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www.daowen.com)

3.证书名称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4.证书效期

不超过1年,可延长至次年3月底。

5.证书特点

“一证一关”,进口有“一批一证”和“非一批一证”两种,出口只有“一批一证”一种。

6.海关

海关有对进出口涉嫌产品、设备、技术等提出质疑,进出口单位必须负有举证义务(说明自己的货物不属于,甚至从商务主管部门拿到不属于的证明)。

(四)进口废物管理:分类、目录管理

1.主管部门

国家生态环境部。

2.目录名称

废物分为禁止进口的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自动进口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家生态环境部会同商务部颁布《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没有列两个目录的废物禁止进口。对目录内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国家生态环境部核发《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3.废物进口程序

先申领《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在签订合同进口;到货后报检;合格持《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入境货物通关单》报关;不合格,出具检验证书,并以检验证书副本形式通知海关和当地环保部门,由二者依法处理。

4.证书特点

“非一批一证”。

5.不能转关(废纸除外),只能在口岸申报进境。

(五)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执行无歧视性原则,实行全球配额

1.关税配额管理下的农产品

(1)管理范围:小麦、大米、玉米、棉花(发改委)、食糖、羊毛及毛条(商务部)。

(2)管理部门:商务部及发改委主管签发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3)管理证书: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4)贸易管理范围:所有贸易方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加工贸易项下。保税仓库、保税区、加工区与境外之间的农产品往来,不用提供关税配额证,但与境内区外其他地区的往来需要提供关税配额证。

(5)农产品关税配额证特点:“非一批一证”;有效期1年,可延长至次年2月底。

2.关税配额管理下的工业品

(1)管理范围:尿素磷酸氢二铵;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矿物肥;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化学肥。

(2)管理部门:商务部。

(3)管理证书: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

3.关税配额证

关税配额证每年10月15—30日申请,根据以往进口实绩、生产能力等指标进行分配。

(六)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目录管理

1.管理目录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

2.主管机构

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及其指定机构。

3.管理证书

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非物种证明之一。

4.《非公约证明》

(1)商品管理范围: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2)贸易管理范围:所有贸易方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加工贸易项目。

(3)《非公约证明》特点:“一批一证”。

5.《公约证明》

(1)商品管理范围:列入目录并属于《国际公约》成员应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2)贸易管理范围:所有贸易方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加工贸易项目。

(3)《公约证明》特点:“一批一证”。

6.《非物种证明》

(1)商品管理范围:未列入《野生动植物种目录》及《国际公约》。

(2)《非物种证明》特点:当年使用证(注明的关区内使用)、一次性使用证。

(七)进出口药品管理:分类、目录管理

1.主管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品种

分为进出口麻醉药品、进出口精神药品以及进口一般药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商务部制定《进口药品目录》《生物制品目录》《精神药品目录》《麻醉药品目录》四目录。

3.《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1)管理商品范围: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如咖啡因、去氧麻黄碱。

(2)《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贸易管理范围:所有贸易方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加工贸易项目。

(3)《精神药品准许证》特点:“一批一证”“一证一关”。

4.《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

(1)管理商品范围:麻醉药品,如:包括鸦片、可卡因、大麻、合成麻醉药类、易成瘾的药品(药用原植物及制剂)等。

(2)贸易管理范围:所有贸易方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加工贸易项目。

(3)《麻醉药品准许证》特点:“一批一证”“一证一关”。

5.《进口药品通关单》

(1)管理商品范围:《进口药品目录》和《生物制品目录》所列药品、首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药品。

(2)贸易管理范围:所有贸易方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加工贸易项目。

6.《进口药品通关单》特点

“一批一证”“一证一关”。

7.一般药品的出口暂无特殊管理要求

(八)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

1.主管部门

商务部。许可证局具体负责发证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建设兵团、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西安、成都负责当地发证工作。

2.证书名称

对输往欧盟的纺织品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输美纺织品实行“出口配额管理”。此外别的国家无须领证。

3.适用贸易方式

一切贸易监管方式,如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补偿贸易等。

4.证书效期

输往美国的临时出口许可证为6个月,公历年度有效;输往欧洲国家的纺织品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为45天。

5.证书特点

均“一批一证”“一证一关”。

6.证书例外

每批不超过50件的样品可以免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实行目录管理

1.主管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

2.证书名称

《出/入境通关单》。

3.证书适用范围

(1)入境通关单:《法检目录》的商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旧机电产品;货物短少、残损或其他质量问题项下的赔付货物;捐赠的医疗器械

(2)出境通关单:《法检目录》的商品;出口纺织品标志;对外经援物资;人道主义救助物资。

4.证书特点

“一批一证”。

(十)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实行目录管理

1.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央行)。

2.目录名称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管理商品目录》,几乎包括了金合金、金的化合物、(半)制品等。

3.证书名称

《黄金及其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4.证书适用

特殊监管区之间以及其与境外之间的进出黄金及其制品免证,但与区外境内之间的往来黄金必须提供准许证书。

(十一)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国营贸易

1.主管部门

国家文化和旅游部。

2.证书名称

《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

3.管理特点

图书馆、音像资料馆、科研机构、学校口供教研用,须委托进口。

(十二)有毒化学品管理:目录管理

1.主管部门

国家生态环境部。

2.目录名称

《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

3.证书名称

《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十三)农药进出口管理:目录管理

1.主管部门

国家农业部

2.目录名称

《农药名录》。

3.证书名称

《农药登记证明》。

4.管理例外

以工业原料为名进出口农药,提交《非农药登记管理证明》。

5.证书特点

“一批一证”。

(十四)兽药进口管理:目录管理

1.主管部门

国家农业部。

2.目录名称

《进口兽药管理名录》。

3.证书名称

《进口兽药通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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