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税货物
保税货物(Bonded Goods)的一般含义是指“进入一国关境,在海关监管下未缴纳进口税捐,存放后再复运出口的货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对“保税货物”的定义是:“经海关批准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在境内储存、加工、装配后复运出境的货物。”从海关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保税货物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一)特定目的
保税货物限定为以两种特定目的进口的货物,即进行贸易活动(储存)和加工制造活动(加工、装配),将保税货物与以其他目的暂时进口的货物(如工程施工、科学实验及文化体育活动等)区别开来。
(二)暂免纳税
《海关法》第43条规定:“经海关批准暂时进口或暂时出口的货物,以及特准进口的保税货物,在货物收、发货人向海关缴纳相当于税款的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后,将予暂时免纳关税。”保税货物未办理纳税手续进境,属于暂时免纳,而不是免税,需待货物最终流向确定后,海关再决定征税或免税。
(三)复运出境
复运出境是构成保税货物的重要前提。从法律上讲,保税货物未按一般货物办理进口和纳税手续,因此,保税货物必须以原状或加工后复运出境,这既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原则,也是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保税货物的通关与一般进出口货物不同,它不是在某一个时间上办理进口或出口手续后即完成了通关,而是从进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只有办理了这一整个过程的各种海关手续后,才真正完成了保税货物的通关。
二、保税制度
保税制度(Bonded System)是一种国际通行的海关制度,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境内企业所进口的货物,在海关监督下在境内指定的场所储存、加工或装配,暂缓缴纳各种进口税费的一种海关监管业务制度。保税制度始于16世纪的英国,是随着商品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世界各国为促进和鼓励本国对外贸易特别是出口贸易的发展,竞相建立保税制度,其范围也从单纯加工生产的保税扩大到包括商业性质的保税(如转口贸易货物的保税)和进口寄售商品的保税等。由于具有对进口货物暂缓征收应征关税的特点,保税制度的主要作用是在简化货物通关手续、减轻企业资金负担及加快资金周转的同时,能降低出口成本、增强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海关保税制度已经成为当代国际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税制度始创于英国,由于企业暂时免交税赋,可减少企业资金占用与利息支出、降低贸易成本,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因而在全世界推广开来。我国海关目前施行的保税制度,是在改革开放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特别是飞速发展的对外贸易,大大地推动了保税业务的发展,推动了海关对保税货物的监管,也推动了适应经济发展的完全新颖的保税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保税不等于免税,目前我国的保税制度适用于三种情况:办清手续(暂免纳税)、复运出口和加工制造。
1981年颁布的《海关对保税货物和保税仓库监管暂行办法》,是我国海关制定的第一个涉及海关保税监管制度的文件,首次提出“保税仓储”这一形式,规定了海关保税仓库和保税仓库货物的具体办法。
1982年10月海关总署公布的《海关对加工装配和中小型补偿贸易进出口货物监管和征免税实施细则》,开始把“保税加工”纳入保税制度的范围。
1987年诞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海关批准保税的权利,扩大了准予保税的货物范围,把“保税加工”这一保税制度形式确定下来,并明确规定保税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
1990年9月海关总署颁布的《海关对进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货物、运输工具和个人物品的管理办法》开始构筑“区域保税”这一新的保税监管制度。
保税制度按方式和实行区域的不同,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www.daowen.com)
(1)商品贸易型:有保税仓库、保税展示区和免税商店等;
(2)加工制造型:有保税工厂、保税集团和出口加工区等;
(3)商品贸易与加工制造混合型:有保税区、自由港和自由贸易区等。
三、保税物流
保税物流特指对保税货物在海关监管的保税区域内进行的仓储、配送、运输、流通加工及装卸搬运等物流活动。保税物流是物流分类中的一种,但同时具有不同于其他物流类别的典型特点。
(一)系统边界交叉
国内物流的边界是从国内的任意地点到口岸(装运港),国际物流的边界为从一国的装运港(港口、机场及场站等)到另一国的目的港。保税物流货物在地理上是在一国的境内(领土),从移动的范围来看应属于国内物流,保税物流具有明显的国际物流的特点,例如保税区、保税物流中心及区港联动都是“境内关外”的性质,所以可以认为保税物流是国际物流与国内物流的接力区。
(二)物流要素扩大化
物流的要素一般包括运输、仓储、信息服务及配送等,而保税物流除了具有这些基本物流要素之外,还包括了海关监管、口岸、保税、报关及退税等关键要素,两者紧密结合构成完整的保税物流体系。
(三)线性管理
一般贸易货物的通关基本程序包括申报、查验、征税及放行,是“点式”的管理;而保税货物是从入境、储存或加工到复运出境的全过程,货物入关是起点,核销结案是终点,是“线性”的管理过程。
(四)瓶颈性
在海关的监管下进行物流运作是保税物流不同于其他物流的本质所在。海关为了达到监管的效力,严格的流程、复杂的手续及较高的抽查率必不可少,但这与现代物流便捷、高效率、低成本的运作要求相背,物流效率与海关监管效力之间存在“二律背反”,在保税需求日益增长的情况下,海关的监管效率成为保税物流系统效率的“瓶颈”。
(五)平台性
保税物流是加工贸易企业的供应物流的末端,是销售物流的始端,甚至包括了生产物流。保税物流的运作效率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生产与供应链正常运作,构建通畅、高效率的保税物流系统是海关、政府相关部门、物流企业及口岸等高效协作的结果。完善的政策体系、一体化的综合物流服务平台必不可少,例如集成商品流、资金流及信息流的物流中心将是保税物流的主要模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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