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特拉蒙塔那轮货物短卸争议案:裁决结果公布

特拉蒙塔那轮货物短卸争议案:裁决结果公布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期租船“特拉蒙塔那”轮1978年4月13日自康斯坦萨港装载尿素和硝铵开往上海港,1978年5月12日抵达上海港卸货。5月25日卸货结束后,根据上海港理货公司出具、经大副确认的货物溢短单,短少尿素2 671袋和硝铵640袋。船方提出,“特”轮所载货物在上海全部卸净,中途未停靠任何港口;货物是袋装,每袋重50千克,不可能发生错交或偷窃。船方并提出英国法院关于“SINOE”轮案的判例,主张租方应对理货人员的行为负责。

特拉蒙塔那轮货物短卸争议案:裁决结果公布

期租船“特拉蒙塔那”轮1978年4月13日自康斯坦萨港装载尿素和硝铵开往上海港,1978年5月12日抵达上海港卸货。5月25日卸货结束后,根据上海港理货公司出具、经大副确认的货物溢短单,短少尿素2 671袋和硝铵640袋。租方从应付的租金中扣留了24 900.83美元,作为货差损失的补偿;船方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要求租方退还扣款并加计利息

船方提出,“特”轮所载货物在上海全部卸净,中途未停靠任何港口;货物是袋装,每袋重50千克,不可能发生错交或偷窃。租方认为,船方的上述理由并不能说明船方已经履行了其按提单数量交货的义务。

船方提出,装、卸港理货方货物数量不一致,可能是装港理货方差错、卸港理货方差错,或装、卸港理货方的共同差错造成的。在“康”港装货时,理货员长时间在船上餐厅逗留,有时一个理货员同时负责两个甚至三个舱口,而且他们工作也不认真。这样,他们就不可能将装船的包数记录准确,或者未从已装船袋数中扣除根据船长命令卸下的湿包数量;对上海港的理货工作,大副曾要求在货物溢短单上批注“因装、卸港的理货工作是由岸上人员进行的,船方不能负责”,但被拒绝了。

租方认为,租船合同第20条规定,船长应按照大副收据或与理货单相符的数量签发提单。在本案中,船长签发的是清洁提单,这就证明对提单数量并无异议。船方未按清洁提单数量交货,发生短卸,船方应负赔偿责任。

船方指出,租船合同第21条规定理货人员由租方安排,该条的真正含义是租方应对理货人员的疏忽负责。船长对于装港的理货工作不满意,但不可能改变现场状况,也不能更换理货人员以保证理货准确。船方并提出英国法院关于“SINOE”轮案的判例,主张租方应对理货人员的行为负责。

租方认为,根据租船合同第21条,理货人员是作为船方的雇员并听从船长的命令和指示行事。因此对于理货人员所进行的工作,船方作为雇主应该负责。(www.daowen.com)

双方根据1978年3月10日签订的“中租1976年”定期租船合同中仲裁条款的规定,向海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与本案有关的租船合同条款有以下三条。

第20条规定:在船舶使用、代理或其他安排方面,船长根据租船人的命令行事。船长应按大副收据或者货单的记载签发提单;如经租船人要求,船长应当授权租船人或其代理签发提单。

第21条规定:装、卸港的装卸人员和理货人员由租方安排,他们应视为船方的雇员并依照船长的命令和指示行事。租方对于装卸人员的过失……以及引航员、拖轮或装卸人员的过失……造成的船舶损坏不负责任。

第33条规定:船方或其经营人作为承运人,应对船长或船长依租船合同第20条规定授权的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所签发的提单项下所承运的货物的短少、灭失或损坏,按照1924年8月24日于布鲁塞尔通过的海牙规则第3条(第6款除外)和第4条负赔偿责任。

思考题:仲裁庭应如何进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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