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分类分批实施通知》对内部控制研究的影响

《分类分批实施通知》对内部控制研究的影响

时间:2023-05-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监管部门制定《分类分批实施通知》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2012年《分类分批实施通知》的颁布为本研究提供了天然的准自然实验条件。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2012年《分类分批实施通知》实施以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因而不能简单地依据信息披露与否来判断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

《分类分批实施通知》对内部控制研究的影响

国外研究表明,内部控制质量的持续改进为保障财务报告的真实可靠、规范企业内部经营管理奠定了坚实基础(冯等,2009;金等,2011;冯等,2015),正因如此,设计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内部控制质量的提质升级就成为各国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青睐”(阿什巴-斯可夫等,2008)。从既有文献来看,现有关于内部控制制度与内部控制质量的研究多将制度实施模式作为一个既定的外生变量,而忽视了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模式可能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鉴于此,我们试图从制度变迁和渐进式改革的视角,以《分类分批实施通知》的颁布作为外生事件,采用准自然实验的方法,实证检验《分类分批实施通知》是否具有提升内部控制质量的政策效应。

监管部门制定《分类分批实施通知》有着深刻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在新制度经济领域经济学家通常推荐两种制度实施模式。第一种是激进式实施模式,第二种是渐进式实施模式。前者主张新制度应在全国范围内无差异地铺展开来,而后者则提倡从小范围率先实施开始,在取得成果、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大其实施范围。

可以看到,美国的SOX法案采取了第一种实施模式,即全部上市公司必须严格遵照统一的执行标准实施内部控制制度。虽然激进式实施模式有利于修正制度转型过程中“积重难返”问题(杨瑞龙,1998),但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了过高的实施成本和摩擦成本(樊纲,1993),SOX法案就曾因实施成本和利益集团抵触而引发制度执行力不足等问题。相比之下,我国的内控制度则是将两种实施模式有机结合,即强制实施与分类分批实施双管齐下、齐头并进。一方面,在2012年以后内部控制制度由自愿实施转变为强制实施,带有激进式实施的特征,林毅夫(1994)将其称为诱致性制度向强制性制度变迁。另一方面,分类分批实施则是借鉴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历次经济制度改革的渐进式实施模式,这一模式的主要优点是制度执行招致的阻力少,制度变革的风险小,制度的实施效果好。

从理论上讲,《分类分批实施通知》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可能产生两种截然不同的政策效应。从积极方面来讲,强制兼分类分批实施既保证了全部主板上市企业都纳入实施范围,又留给一部分经济基础较差的企业足够的政策调整空间,使其在充分领会政策的基础上,根据各自的资源禀赋条件和公司发展水平做出相应决策。同时,我们也能看到,改革开放以来一系列经济制度变革都因采取这一实施模式而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例如早期的农村土地调整改革、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以及近期的融资融券分步扩容改革,渐进式实施模式在我国的实践被证明是成功的,这也为此次内部控制制度沿用这一模式增添了信心。因此,从上述两点考虑,《分类分批实施通知》可以为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带来积极影响。从消极方面来讲,制度实施的有效性取决于能否减低制度的改变费用和维持费用(科斯,2009;张五常,1985)。虽然政府强制性干预措施和各项有关分类分批的细致规定可起到降低制度改变费用的作用,但目前我国内部控制制度所面临的一个更严峻的问题是人治大于法治、企业员工的内部控制意识不强(李小燕等,2015),这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制度的维持费用过高。同时,内部控制制度的先试点后推广、实施对象分类分批的特殊推进过程,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监管部门在政策安排上的慎重,有可能弱化企业落实政策的“决心”。因此,从这两点考虑,《分类分批实施通知》可能对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产生消极的政策效应。

2012年《分类分批实施通知》的颁布为本研究提供了天然的准自然实验条件。第一,《分类分批实施通知》由监管部门制定,对于上市公司来说该项政策是外生事件,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必然受到外生事件冲击,可视为实验组,未纳入实施范围的企业则视为控制组。第二,依据分类分批强制实施的特点,本书采用基于多期准自然情景设计的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法(Propensity Scoring Matching-Difference in Difference,简称PSM-DID),而传统的单期DID模型不再适用。首先,我们对不同类型、不同批次的实施企业,分别定义了不同的政策实施虚拟变量,以便于挖掘出分类分批实施特征。然后,我们分别考察了PSM-DID的平均处理效应检验与跨期动态效应,目的是为识别《分类分批实施通知》的实施对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以及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是否具有动态递增效应。第三,《分类分批实施通知》为实施的非国有主板上市企业制定了量化的筛选标准,便于本书的断点回归设计。我们挑选企业总市值高于50亿元的非国有主板上市企业作为初始样本,再将初始样本中企业2009—2011年三年平均净利润是否达到3000万元作为政策实施的驱动变量。依据实施阈值作为断点,我们将样本划分为实验组和控制组,通过检验断点处是否发生非连续跳跃来识别自变量因变量因果关系。(www.daowen.com)

为更好地衡量内部控制质量,我们采用基于季度财务报表的未经审计应计质量波动(Unaudited Quarterly Accruals Quality,简称UAQ)作为代理变量[1],其依据是:

(1)有关如何衡量内部控制质量的问题,国内研究多采用企业当年是否披露内控鉴证报告(钟凯等,2014)、是否披露了无保留内控审计意见(肖华和张国清,2013)、是否披露内控缺陷信息(方红星和陈作华,2015)作为代理变量。但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在2012年《分类分批实施通知》实施以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已进入强制性披露阶段,因而不能简单地依据信息披露与否来判断内部控制质量的高低。此外,我们也发现上述指标存在严重的自选择问题,即内部控制质量越好的企业可能更愿意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导致样本选择不具有随机性。反观国外,以应计质量波动来衡量内部控制质量的观点越来越得到学者的认同。已有研究发现,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能够显著减少企业财务报表披露过程中的故意和无意误报(陆等,2008)、限制程序上的错误与估计中的误差(多由等,2007)、制约管理层的盈余操纵行为(哈扎里卡等,2012),据此,斯洛德和厦帕森(2015)首次提出用应计质量的波动来衡量内部控制质量,即应计质量波动越小意味着内部控制质量越好。

(2)使用季度报表进行参数估计优于年度报表,因为应计质量的波动很可能受到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影响(张宏亮和文挺,2016)。我国《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必须经会计事务所审计,而对季度报表则未作审计的要求。因此,使用未经审计的季度财务报表数据来估计应计质量波动,能够更好地将内部控制导致的应计质量改进与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导致的应计质量改进区分开,减轻应计质量波动的“混杂效应”。同时,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仅对一个时点(即会计年度的最后一天)的内部控制运行是否有效发表审计意见,难以持续追踪内部控制质量的改进情况(阿什巴-斯可夫等,2007),而基于季度报表的方法则能够对一年内多个时点进行参数估计,更好地反映内部控制质量的变化趋势。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以2008—2014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使用标准的政策评价方法——双重差分,检验《分类分批实施通知》的颁布对企业内部控制质量的影响,并辅以断点回归、替换关键变量、更换匹配规则等作为稳健性检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