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现有关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与企业内部控制质量的文献进行梳理与总结,这对本书的研究提供了文献支持。第二部分是对如何计量内部控制质量的文献进行归纳与总结,这对本书的研究提供了方法和技术上的支持。
对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与内部控制质量间相关性的研究,本书将从代理问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和诉讼风险这三个视角展开文献综述。
(1)代理问题视角。内部控制与代理问题之间有着密切联系,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不仅可以使管理层了解企业管理控制是否有效,便于信息使用者做出决策,而且有助于改善企业管理控制,避免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缓解委托代理冲突。国外文献方面,布什曼等(2004)研究发现,SOX法案颁布后,资本市场的信息流动性有了显著提升,这是因为强制性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有效缓解了企业与外部利益相关群体的信息不对称问题,进一步,他们还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够帮助股东更好地了解管理层的履责情况,有效缓解了企业内部的代理冲突。布莱恩和李利恩(2005)研究发现,SOX法案规定公司评估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并报告公共会计监督委员会(Public Accounting Oversight Board)所定义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这将对执行企业产生重要影响。通过研究SOX 404条款发布后执行企业特征变化,他们得出结论,与匹配的同一行业企业相比,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的企业通常存在更加严重的代理问题,其经营业绩也更差。进一步还发现,平均而言,存在重大缺陷的企业有着较高的贝塔值,从宏观经济的角度看,报告重大缺陷的企业的总市值仅为标普500企业市值的1.28%,这表明企业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引发了资本市场的消极反应,其市场价值折价越厉害。与上述内部控制有助于缓解代理问题的观点不同,贝纳什(2008)研究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可能会增加信息不对称,这是因为信息不对称(不确定性)增加了市场风险,抑制知情交易者对私人信息搜寻的动机。进一步研究发现,SOX 302条款可能对股票收益率有负面影响,尤其在企业存在内部控制缺陷的情况下,这种负向影响更显著,此外,他们还检验了SOX 404条款的市场反应,但没有发现类似的负向相关性。国内方面,杨玉凤等(2010)实证检验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指数与企业代理成本间的相关性,研究发现,披露指数越高的企业,其隐性代理成本越低,而显性代理成本并没有显著变化,这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隐性代理问题有着明显的抑制作用,而对显性代理问题的抑制作用并不明显。黄寿昌等(2010)从信息不对称的视角实证检验了企业自愿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可能引发市场效应,他们研究发现,企业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确实向资本市场提供了有用信息,具体而言,已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企业,其股票交易更加活跃,股票价格波动更低,这表明管理层对外披露的内部控制报告具有相当的信息含量。杨德明等(2009)研究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颁布后,在内部控制质量较高的企业中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现象越少,意味着《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助于缓解大股东与小股东间的代理冲突,抑制大股东占用资金行为。进一步研究发现,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控制间存在一定的替代效应,即当外部审计质量较差的情况下,内部控制对大股东占用资金的抑制效应更明显。在杨德明等(2009)的基础上,钟凯等(2014)依据信号理论分析和检验了内部控制与控股股东掏空之间的相关性,从宏观制度层面研究发现,《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施后(2008年至2010年期间)企业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建设显著抑制了控股股东掏空行为,而“指引”的颁布并没有产生显著影响;从微观企业层面发现,产权性质在内部控制与控股股东掏空间的负向关系中扮演着调节作用,即相比于国有企业,控股股东掏空的抑制效应在民营企业中更显著,这表明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民营企业代理问题的治理效果更明显。
(2)内部控制缺陷视角。内部控制各环节的有效运行必须建立在高质量的内部控制体系之上,如果其中某个环节存在漏洞,则反映出内部控制可能存在缺陷。PCAOB将ICFR(Internal Control of Financial Report)中的实质性缺陷定义为:将导致财务报告重大错报的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的不当之处,共有三种类型的内部控制缺陷,分别是一般缺陷、重要缺陷以及重大缺陷。[1]从现有文献来看,学术界重点探讨的是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这是因为:一方面,无论是SOX法案还是我国的内部控制制度都对重大缺陷的披露有强制性要求,而对一般缺陷与重要缺陷则没有强制性要求;另一方面,重大缺陷的严重程度最高,对企业的负面影响最大,也最能引起利益相关群体的关注。葛和迈克威(2005)分析了SOX法案颁布后261家上市公司在2002—2004年期间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状况,并从经营的复杂性、盈利能力等方面探讨了重大缺陷与内部控制质量的相关性,检验结果显示,重大缺陷的存在反映出企业拥有较差的内部控制质量,同时在经营复杂性越高、盈利能力越强、会计人员专业性越差的企业中,这种负向关系越稳定。一部分学者注意到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一个关键是它包含两种类型的披露:第一种是根据SOX 404条款的强制披露,第二种是根据SOX 302条款的自愿披露。阿什巴-斯可夫等(2007)将2003年至2004年定义为自愿性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期,即SOX法案302条款生效日至404条款实施日的一段期间。他研究发现,在自愿实施阶段,披露重大缺陷的企业往往有着更复杂的盈余操纵行为,其会计核算风险更高,组织结构更易发生变化,审计人员解聘的可能性更大,这反映出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可是兰姆和杜(2004)注意到,基于自愿披露制度背景的研究存在严重的内生性问题,这是因为内部控制质量越高的企业往往有着更强的信息披露动机,进一步,他指出,将样本期间限定在SOX 404颁布后的强制性披露阶段能够较好地避免这一内生性问题。在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披露的制度背景下,艾玛勒等(2005)实证检验了在2003年1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重大缺陷披露的市场回报率,他们将检验时点分成三个时段:缺陷披露前([-50,-3])、缺陷披露时([-2,2])与缺陷披露后([3,50]),研究结果表明,无论在哪个时段,与会计人员有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对股票回报率都没有显著影响;仅在缺陷披露后,与财务报告的复杂性有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导致了平均异常收益大幅下降,而在缺陷披露前和缺陷披露时,则没有显著影响。与艾玛勒等(2005)类似,汉姆斯利等(2008)考察了首次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市场反应,结果表明,市场对于重要缺陷与重大缺陷的披露做出反应,但没有对控制缺陷披露做出类似反应。换句话说,披露重大缺陷的公司以高风险为特征,大多数投资者要求更高的风险溢价来抵消所感知到的风险。艾玛勒等(2005)与汉姆斯利等(2008)的研究都表明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信息会通过缺陷披露机制传递到市场中,投资者能够较好地识别出这种信息,并做出消极的市场反应。奥根瓦等(2007)选取2004—2006年期间按照SOX 404要求强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2515家上市公司作为观测值,实证检验了内部控制缺陷、内部控制质量与资本成本这三者的相关性,结果显示,企业的内部控制缺陷越多,其资本成本越高,而修正这些缺陷后,内部控制质量的提升会带动资本成本的抑制效应。玛克斯姆夫(2015)考察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对管理层离职的影响,研究发现,披露的重大缺陷越多,管理层的声誉受损度越高,离职可能性也就越高。进一步研究发现,当修复这些重大缺陷后,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审计人员的独立性显著上升。国内方面,谢凡等(2016)考察了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发现,“第21号文件”[2]实施后,内部控制缺陷可较好地反映控制目标的达成状况,即缺陷数量越多,严重程度越高,五大目标的完成状况较差,并且这种负向相关性会受到公司规模和上市年限的调节。林钟高和丁茂恒(2017)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实证检验了政府实施内部控制监管的经济后果,研究发现,内部控制监管的逐步加强与强制性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制度二者的内外联动不仅有助于建立高质量的内部控制,而且可以有效提高融资效率,降低债务融资成本。
(3)诉讼风险视角。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减少企业违法违规风险,确保法律法规的遵从性。因此,高质量内部控制应具备的特征是能够防范违规违法经营,强化法律法规的诉讼风险。从现有文献来看,一部分学者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考察了内部控制与诉讼风险的相关性,如莫汉(2007)研究发现,信息披露机制有助于抑制企业预期的诉讼风险,进一步,张等(2007)和爱特吉等(2011)研究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质量能够显著影响企业的诉讼风险,具体而言,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越高,投资者预期企业的诉讼风险越小。布隆森等(2011)研究发现,SOX法案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内部控制报告显著提升了高管的法律责任,而管理层法律责任的上升是诉讼风险下降的一个主要原因。霍根等(2012)研究发现,诉讼风险可以作为一项有效机制,激励管理层及时披露内部控制信息。进一步,他们重点考察了2003—2011年披露过重大缺陷的企业,结果显示,已披露过重大缺陷的企业发生与财务错报相关的诉讼的可能性更高,并且在已披露过重大缺陷的企业中,超过75%的诉讼指控管理层对内部控制信息进行虚假披露。研究结果表明,SOX法案增加企业的诉讼成本,而管理层迫于这种威慑会及时披露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另一部分学者则以内部控制缺陷修正为视角,如阿什巴-斯可夫(2007)研究发现,相比于未修正缺陷的样本,违规违法行为和财务重述在修正缺陷的样本中发生的概率更低,这表明修正内部控制缺陷有助于防范诉讼风险和财务重述。布罗谢(2010)研究发现,对于及时修复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企业,其发生违规内幕交易的现象较少,这表明修正内部控制缺陷有助于抑制内幕交易。贺伊(2013)实证检验了内部控制缺陷修正对诉讼风险的影响。结果显示,影响预期诉讼风险的重要因素是与重大缺陷相关的会计账户类型,而不仅仅是修正以前披露的重大缺陷,当重大缺陷属于与经营活动有关的会计账户类型时,修正该缺陷有助于抑制预期的诉讼风险,而其他账户类型则没有发现类似的抑制作用。国内方面,毛新述和孟杰(2013)以我国2008—2010年上交所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以被诉讼次数和诉讼金额作为诉讼风险的替代变量,考察了内部控制对公司诉讼风险的影响。研究发现,企业的内部控制越有效,其被诉讼次数和诉讼金额越低,意味着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能够有效抑制诉讼风险。进一步,通过对被诉案件进行分类,他们发现,内部控制对借款合同纠纷与担保纠纷具有显著的抑制作用,而对其他诉讼案件类型没有明显的抑制作用。敖小波等(2017)研究发现,诉讼风险在内部控制与债券信用评级之间的相关性中起到了调节作用,即内部控制质量能通过确保合规性目标(降低诉讼风险)和提升经营业绩目标(降低违约风险与提高利息保障倍数),以提高债券信用评级。王文姣等(2017)指出,信息不对称是引发企业被提起诉讼的重要原因,外部投资者与企业之间的信息偏误会造成诉讼纠纷,增加企业的诉讼风险。进一步他们检验了缓解诉讼风险的潜在机制,研究发现,内部控制有效性有助于公司内外部间的信息双向传递,降低被诉风险。(www.daowen.com)
此外,笔者对如何计量内部控制质量的文献进行归纳与总结。从现有成果来看,学术界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衡量内部控制质量:第一种方法是直接法,主要围绕定义、目标和要素构建评价体系;第二种方法是间接法,主要使用披露的信息来进行间接评价。
首先,采用直接法的文献有:于增彪等(2007)运用案例研究的方法,详细分析了亚新科安徽子公司如何设计和应用内控评价体系,他们依据内部控制的五大要素将内部控制的运行过程进行量化分析,并设计出加权评分公式,然后对某一个要素进行评价打分,计算出总的内部控制质量分数;骆良彬和王河流(2008)运用AHP模型把整个内部控制体系划分为三个指标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确定各指标的权重,再结合专家打分来确定各指标的隶属度,用以评价内部控制质量,该方法实现了内部控制质量评价指标从定性评价到定量评价的模糊映射;张兆国等(2011)依据内部控制五大目标实现程度构建了目标导向下内部控制质量评价体系,该体系运用了功能系数法赋权,并结合2008年沪、深两市1033家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对改评价体系的有效性进行了实证检验。张先治和戴文涛(2011)提出了内部控制的评价体系,依据他们的方法,内部控制质量共分为四大层次,目标层指标、准则层指标、结果层指标与具体评价指标,然后在不同的评价标准下设置了四种等级,从大到小依次分为A类、B类、C类与D类,等级处于A类或B类表明企业拥有较高的内部控制质量,处于C类或D类表明企业拥有较差的内部控制质量,存在内部控制风险。
其次,采用间接法的文献有:如张国清(2008)以哑变量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代理变量,当企业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则表明内部控制质量为高水平,当企业未披露内部控制报告,则表明内部控制质量为低水平;张敏和朱小平(2010)以是否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这一哑变量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代理变量,若披露了内部控制缺陷(如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哑变量设为1,表明内部控制质量处于低水平,如果企业未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哑变量设为0,表明内部控制质量处于高水平;张龙平等(2010)以是否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代理变量,若企业愿意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表明内部控制质量处于高水平,反之处于低水平;方红星和金玉娜(2013;2011)、方红星和陈作华(2015)选取内部控制目标的实现程度与企业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内容作为依据,并综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信息、财务报告是否发生重述、盈利情况、企业合规合法经营、内部控制自评报告等对内部控制质量进行了综合加权评分;廖义刚和邓贤琨(2017)、黄政和吴国萍(2017)、逯东等(2015)、刘运国等(2016)使用深圳市迪博企业风险管理技术有限公司研发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代理变量,该指数由多个指标构成,包括经营目标实现情况、信息披露真实完整性、经营合规性和资产安全性、企业战略执行情况,全面涵盖了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与“指引”指出的内部控制目标与要素,能够充分反映企业内部控制的各个方面;陈汉文和周中胜(2014)、杨道广等(2014)、张传财和陈汉文(2017)使用厦门大学课题组发布的内部控制指数作为内部控制质量的代理变量,该指数以内部控制五要素为基础,总共为5个一级评价指标,再逐次细分为24个二级指标,43个三级指标以及144个四级指标,并结合上市公司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和媒体网站报道的财务信息为各个指标打分,最后采用层次分析法计算得到内部控制五要素分项指数和内部控制综合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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