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本书在分类分批强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经济后果方面取得了较为稳健的经验证据,但是在研究过程中依然存在以下不足之处。
(1)本书在研究分类分批强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经济后果时,针对不同的研究问题,分别提出了不同的影响机制,但我们无法排除是否还有其他更为重要的影响机制。例如,在得出的分类分批强制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显著激励了真实盈余管理行为的结论后,本书依据业绩动机、资本市场动机和监管动机分别提出了遵循成本、融资需求和惩罚威慑三个影响机制,对于资本市场动机,本书仅仅检验了融资需求机制,但依然可能存在另外影响机制,如《分类分批实施通知》对内部控制信息强制性披露的要求会导致更多的内控缺陷“曝光”于外部投资者面前,管理层可能利用真实活动盈余操纵来提升股价建立行业声誉,以获取外部投资。
(2)内部控制质量的衡量。虽然本书使用基于季度财务报告的未经审计应计质量波动(斯洛德和厦帕森,2016)来衡量内部控制质量,并采用“迪博·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基于季度报表的应计质量和财务重述三个指标进行了稳健性检验,但从现有文献来看,有部分学者使用的是中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数(王良成和陈汉文,2017;陈汉文和王韦程,2014),由于笔者无法获取数据,因而无法使用该指数进行稳健性检验。
(3)尽管采用外生事件进行准自然实验的实证方法可以有效缓解内生性问题,较好地识别自变量与因变量间的因果关系,但是依然存在三点不足。其一,《分类分批实施通知》是2012年颁布的一项外生事件,这里不能忽视的一个事实是,在同一年内还可能有其他外生事件对实证结果产生干扰,如2012年的八项规定等。虽然本书也进行了一系列稳健性检验,如断点回归、反事实因果关系检验等,但是依然很难剥离其他外生事件的混杂影响。其二,本书在进行双重差分检验时,选择未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作为控制组,选择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上市公司作为实验组,控制组样本企业都是民营企业,而实验组样本企业主要由国有企业组成,虽然本书对样本企业进行了PSM处理,但依然无法彻底排除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间的特征差异。
(4)本书在断点回归稳健性检验时,只限于对第二批实施企业——主板上市的非国有企业进行检验,原因是断点回归设计需要有定量筛选标准,而《分类分批实施通知》仅对第二批实施企业进行了定量标准设计,因而我们无法对第一批和第三批实施企业进行断点回归检验。此外,本书借鉴伊本斯和卡利拉曼(2009)的方法,通过观察最优带宽下样本在断点处是否存在明显跳跃行为来识别因果关系也有一定的局限性,因为最优带宽下的公司样本只是一部分实验样本,无法扩展到最优带宽以外的实验样本。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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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率先纳入实施范围的853家上市公司集中在中央及地方国有控股企业,具有规模较大、经营业绩较好等特征。经统计,853家公司2012年度营业总收入为202974亿元,占我国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519322亿元的39%,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2]第二批企业内控审计报告披露占比为99.71%的原因是,有3家上市公司仅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而没有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第三批企业内控审计报告披露占比为96.54%的原因是,有51家上市公司未聘请会计事务所执行内部控制审计,在这些企业中因重组豁免的有25家,因IPO豁免的有26家,共计51家;第三批企业内控评价报告披露占比为97.83%的原因是,在未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27家沪市主板上市公司中,因重组豁免的有15家,因IPO豁免的有9家,其余3家上市公司已在年度报告中提及本公司进行了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但没有公开披露评价报告。
[3]这一问题也引起了监管部门高度重视,证监会与财政部发布的21号文明确要求,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上市公司应详细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4]来自http://www.mof.gov.cn/mofhome/guojisi/pindaoliebiao/cjgj/201406/t20140 618_1100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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