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概念一经提出,就吸引了大量国内外研究人员进行研究,历经多年的发展,学术界已形成了完善的关于创新的理论。创新理论的形成和发展大致分为以下四个阶段:
(一)熊彼特的创新理论
熊彼特继承了马克思的基本观点,将创新理论引入一个新的时代“创新”。“创新”一词最早来源于拉丁语,具有三层含义:①更新;②创造新事物;③改变。
简言之,创新就是运用新思维、新方法、新工具在现有资源基础上创造出新的事物。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Joseph Alois Schumpeter)于1921年在其发表的著作《经济发展理论》中首次对“创新”的概念进行了系统论述,此后结合经济周期和社会形态等因素又在1939年和1942年对创新理论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熊彼特将创新视为资本主义发展的引擎,认为没有创新就没有资本主义的跨越发展。由此可见,创新是资本主义发展的重要驱动力。熊彼特从生产的角度提出生产体系的创新即引进新的生产方式和生产条件的“新组合”,并建立了新的生产函数。具体包含五种情况:①采用新技术或新生产方式;②引入新产品;③开辟新市场;④找寻原材料、半成品的新供应来源;⑤采用新的组织形式。[1]
熊彼特将技术创新、企业家活动与经济发展联系在一起,既包括有关技术变化的创新,又包括非技术变化的创新。其中包括5种创新,依次为产品创新、技术创新、市场创新、资源配置创新以及组织创新。此外,熊彼特对创新理论的另一重大贡献在于以新价值创造为标准对创新和发明进行了区分,认为先有创新,后有发明。新发明不一定能产生经济价值,而将新发明引入生产体系产生新的经济价值的过程必然包含创新。
20世纪50年代,熊彼特重点做了大量研究,分析技术创新问题。他指出创新存在于生产活动的方方面面,它的本质是创造新的价值。同时,他提出了著名的“熊彼特假说”(Schumpeter’s Hypotheses):其一是企业规模对创新效率有正向影响作用,企业规模越大,则越能促进企业的创新活动效率提高;其二是创新活动受市场因素影响较大,一个企业的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力越强,企业统治市场的能力也越强,那么企业的创新成果在市场上的销售能力也就越强,企业就能获得更多的经济回报。
(二)新古典学派的创新理论(www.daowen.com)
20世纪50年代末期,索洛(Robert Merton Solow)等新古典经济学家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更加深入地研究了企业创新,指出技术革新是经济增长的内生变量,而技术革新则要通过创新来实现。[2]
(三)制度创新学派的创新理论
制度创新学派。代表人物是道格拉斯·诺思(Douglass C.North)和T.W.舒尔茨。诺思是制度理论的提出者,在其发表的《西方世界成长的经济理论》《庄园制度的兴衰:一个理论模式》等文章中提出,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在于制度,有利于刺激劳动者积极性提高的制度是经济增长的关键。
制度制定和安排的合理性是将个人努力转化为社会经济效益的重要刺激因素。制度创新可分为个人、团体或政府三个层次。T.W.舒尔茨在诺思制度理论的基础上,指出制度作为约束经济、社会和员工个体等的约束因素,产生于经济社会的需求。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制度的作用主要有:规范市场交易流程,降低费用;降低交易风险;促进市场要素合理流动;使公共品和服务的生产分配合理化。
20世纪70年代以来,道格拉斯·诺思等经济学家在研究创新时使用了一种新的方法,即静态分析法。他们使用该方法重点研究了企业的创新活动,指出企业在进行创新的活动过程中,要有所有权意识,保护创新成果的所有权,较为有效的做法是建立起相应的产权制度,以此来保护企业的创新成果,提升企业的创新效率等。[3]
(四)国家创新体系学派的创新理论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纳尔逊(Nelson)为代表形成了国家创新体系学派。该学派用系统的方法对企业的创新过程进行分析。他们将创新活动视为复杂的国家性的系统,进而对不同企业创新的不同之处进行研究。该研究从宏观层面上展开,同时从社会文化方面和经济发展的角度对其中的原因进行研究。[4]他们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将企业视为创新主体,同时包含了政府部门、大学科研部门和中介机构等一系列相关机构,各机构相互作用、共同促进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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