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威廉姆斯法》:美国并购领域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法

《威廉姆斯法》:美国并购领域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法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8年《威廉姆斯法》集中解决对要约收购的监管问题。1968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威廉姆斯法》,成为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基础,这是美国并购领域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法之一。该法案修正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现金收购的缄默,具体如对要约收购要求有:①监管股权收购行为。②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和收购程序。

《威廉姆斯法》:美国并购领域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法

1968年《威廉姆斯法》(Williams Act)集中解决对要约收购的监管问题。要约收购是围绕收购要约展开的,要约是整个收购行为的中心,收购要约的发出标志着法律意义上收购程序的开始。一项关于收购的意思表示是否构成收购要约,对收购者、目标公司及其股东、甚至股票市场都会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界定收购要约的构成标准在法律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但给收购要约规定一个明确的构成标准并非易事。美国《1943年证券交易法》和其他规范公司收购的规则,都没有明确规定收购要约的构成要素,原因就在于涉及收购要约的情况非常复杂,如果对其构成标准严格规定,那么这个标准就有可能被规避,所以国会将收购要约构成要素的解释权交给法院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去行使,由他们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某一购买股票的要约在什么情况下构成收购要约。

1968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威廉姆斯法》(Williams Act),成为证券交易监管的法律基础,这是美国并购领域最重要的证券交易法之一。这一法案对20世纪80年代的并购行为产生了深远影响。该法案修正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现金收购的缄默,具体如对要约收购要求有:①监管股权收购行为。如在10天之内信息披露超过5%股权的收购,需要提供13D目标公司控制权将受到威胁的预警信息。②规定信息披露要求和收购程序。如要约至少要持续20个工作日,要约不能按照先来先得的基础,而是按比例执行。③为股东作决策提供充足时间。如股东有在要约期间撤出的权利,所有要约要无差别对待,股东有权获得最好价格的选择;可以是有条件的要约,如投标人获得50%股份的承诺权;一旦宣布要约,则投标公司禁止以非要约收购方式购买股票。

1979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出了两层要约收购的界定:一层关注征集股票数量、股东人数和具体时间限制;二层关注溢价、对象的广泛性、谈判机会;两层符合之一即构成要约收购。具体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或多个:①在任意45天内向10个人以上征集取得5%以上某类证券(经纪商及其客户或交易商在全面性证券交易所或场外市场按当前行情而进行的正常要约购买除外);②符合以广泛的方式被传播、价格超过当前市场价格的5%或2美元、没有给目标公司提供有关价格和其他条款的有意义的谈判机会。(www.daowen.com)

鉴于威廉姆斯法在定义股权收购时并不是非常明确,在后面的实际判例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推荐了八个评判收购要约的构成标准:①积极而广泛地向公众股东征集某一发行公司的股份;②征集额在该发行公司股份中占相当大的比例;③要约以高于市场价格的溢价作出;④要约条件确定而非仍需协议商定;⑤购买以获得一定量的股份为条件,常常规定最高购买量;⑥限定要约的有效时间;⑦对受要约人施加出售股份的压力;⑧在开始迅速收集股份之前或同时公告购买计划。上述八个方面是对一项收购要约较为全面的概括,但第①项中何谓“广泛”征集,并无定论,美国法学会建议将“广泛”限定为“35个以上股东。”不管怎样,有一点非常明确,即符合上述这些标准中的一项或几项并不必然构成要约,而不符合者也未必一定不是要约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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