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案例解析:大众公用的反收购条款实践

案例解析:大众公用的反收购条款实践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11-5大众公用的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2008年初,大众公用在该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中,有近十处增设了与反并购有关的条款。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是为了更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是为了限制收购者拥有过多权利。溢价收购主要是企图吸引那些急于更换管理层的股东,而公平价格条款的提出无疑阻碍了这种企图的实现。

案例解析:大众公用的反收购条款实践

通常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设置一些条款,并以此作为反收购的利器。这些条款被称为“拒鲨”条款或“箭猪”条款,又称反接管条款,其目的主要是加强公司董事会维持控制权的能力。这些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五种。

(1)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典型做法是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将董事会分成若干组,并且规定每一组有不同的任期,以使每年都会有一组董事任期届满,每年也只有任期届满的董事被改选。这样一来,收购人即使控制了目标公司的多数股份,也只能在等待较长时间后,才能完全控制公司董事会。在敌意收购方获得董事会控制权之前,董事会可提议采取相关办法达到反收购目的,如采取增资扩股或其他办法来稀释收购者的股票份额,使收购方的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在减缓收购人控制目标公司董事会的进程中起到了明显的作用,使得收购人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从而有利于抵御敌意收购。

为了保证分期分级董事会条款的顺利实施,公司章程往往还同时规定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被无故解任,并可以就董事的解雇问题设置绝对多数条款。中国较早采用这一主动防御策略的如大众公用的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参见案例11-5)。

案例11-5

大众公用的分期分级董事会制度

2008年初,大众公用(600635)在该公司修订的公司章程中,有近十处增设了与反并购有关的条款。

在董事更换的条款中,设置了分期董事制即“每届董事会中除独立董事和职工代表董事以外的其他董事更换比例不得超过董事会中其他董事成员总数的1/5”,该公司目前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根据此款的规定,新进股东最多只能更换1名董事。

资料来源:广州石隆·证券研究中心.大众公用几年来股价下跌的根源如下[EB/OL].万隆证券网,2011-07-05,http://www.wlstock.com/hudong/BBSGoodDetail.aspx?topicId=9440934。

(2)绝对多数条款。指在公司面临接管威胁的时候,把同意接管所需股东投票数,由简单多数提高到2/3或3/4的比例,以此提高收购的难度,并且对该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参见案例11-6)。该条款一方面增加了公司控制权转移的难度,有助于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敌意收购的发生;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市场对管理层的压力,客观上有利于巩固管理层对公司的控制权。不过,绝对多数条款也是一柄双刃剑,在增加收购者接管、改组公司的难度和成本的同时,也会使得公司控股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受到限制。

案例11-6

特变电工的绝对多数条款

特变电工2011年度股东大会将公司章程修改列入股东大会超级多数表决的保护之中,要求必须经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的五分之四以上表决权通过方可修改公司章程。

资料来源:特变电工:201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EB/OL].凤凰网财经,2012-04-18,http://finance.ifeng.com/stock/gsgg/20120418/5952564.shtml。

(3)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是为了更好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是为了限制收购者拥有过多权利。通常做法是增加限制条款,比如凡是在投票时累计持股达35%以上的股东,由公司章程限制其表决权,超出35%以上的部分按一定比例折算其表决权,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通常限制大股东表决权的方式有三种:

一是直接限制。即制定公司章程来明文规定持股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其超部分的股份的表决力弱于一般股份。(www.daowen.com)

二是间接限制。即通过规定不同公司议案的通过所需要的最低出席人数和最低表决权数量的方式,限制大股东滥用表决权(如案例11-7的例子)。

三是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由于一般情况下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且高度分散,为方便那些不能出席股东大会又不愿放弃表决权的股东正常行使表决权,各国公司法大多数都规定允许股东采取委托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行为。

案例11-7

美的电器2008年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

2008年4月《金融时报》一篇文章介绍,美的电器在其公司章程第三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任何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本公司股份达到本公司已发行股份10%的股东,应在达到10%后3日内向公司披露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信息和后续的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并向董事局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审议是否同意其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或不真实,或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不具有提名公司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资料来源:美的电器:公司章程(2009年3月修订)[EB/OL].证券之星,2009-04-01,http://stock.stockstar.com/JI2009042700004256.shtml。

(4)公平价格条款。所谓公平价格,就是某一特定时间内要约收购方所支付的最高价。公平价格条款往往配合绝对多数条款一起使用,主要用于破解双层要约中的挤出合并。在双层要约中,当目标公司股东不接受第一层收购要约,把剩余的股份出售给收购者时,他将被随之而来的挤出合并挤出。绝对多数条款使这种合并极为艰难,而公平价格条款则灵活地提出,只要收购者对所有被购买的股票都支付了公平价格,则可以对该合并不适用绝对多数条款。两条款的内容虽不同,但作用却异曲同工。

公平价格条款是规定出价收购人对所有股东支付相同的价格。溢价收购主要是企图吸引那些急于更换管理层的股东,而公平价格条款的提出无疑阻碍了这种企图的实现。在收购中有些买方会使用“二阶段出价”,即以现金先购股51%,另外再用债券交换剩下的49%股票。目标公司股东因怕收到债券而会争先将股票低价卖出。

中国《证券法》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规定:“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这一系列法律法规表明“两阶段报价”在中国是不合法的。中国法律的这些规定旨在让目标公司的所有股东受到公平对待。

(5)限制董事资格条款。这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一定的任职条件,不具备某些特定条件的人不得担任目标公司董事,或者具备某些特定情节者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参见案例11-8)。这种限制董事资格条款可以恰当限制收购方使其不具有某些资格,从而难以对加入董事会形成对公司的影响。

案例11-8

1998年大港石油收购爱使股份

在大港石油发起收购前,爱使特意于1998年5月前修改了其公司章程第六十七条。其章程六十七条规定:进入爱使董事会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合并持股不低于10%;第二,持有时间不少于半年。同时规定:董事会、监事会任期届满需要换届时,新的董事、监事人数不超过董事会、监事会组成人数的二分之一。

资料来源:谢何融,肖克佩.反并购措施与股东权益的保护[J].会计之友,2011(9):4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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