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股东权益的结合:权益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应用

股东权益的结合:权益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应用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权益联合法认为企业合并不是购买行为而是股东权益的结合,因此,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不用调整为公允价值,而是直接按账面价值并入。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权益联合法将并购视为双方权益的结合,因此合并双方所有报告期间的经营业绩都应包含在合并报表中。

股东权益的结合:权益法在企业合并中的应用

(1)基本概念。权益法是指按初始投资成本计量后,投资单位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变动,投资企业按应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额调整其投资账面价值的方法。

根据美国会计标准委员会(ASB)定义:“权益法是指核算两家或两家以上公司通过权益性证券交换而实现权益联合的企业合并的会计方法。合并是在没有进行资源支付的情况下完成的,故不能区分收购方。所有者权益继续不变且保留原有会计基础。各成员公司记录的资产和负债按原有金额记录在合并后的公司中。合并公司的收益包括各成员公司在合并当年会计年度的收益。各成员公司以往年度的报告收益进行合并,然后作为合并收益在合并公司的合并收益表中报告。”权益法的实质在于将两个企业的合并视为所有者权益的集合,不把合并企业之间作为购买关系处理[1]

权益法的实质在于现有股东权益在新的会计实体中得以联合和继续,它是主并企业发行股份同标的公司的股东交换股份完成合并,原有的所有者权益仍将存续,其会计记录也在原有基础上继续保持。使用这种方法的企业合并不是一种购买行为,不存在购买价格和新的计价基础,被合并公司的收益包括合并发生的会计期间该实体的全部收益。

(2)主要特点。基于企业合并是权益结合而不是购买这一认知,权益法具有以下特点:

①按账面价值计算购买成本。权益法将企业合并视为股东权益的联合,而不是购买,因此并不按照公允价值来确定购买成本,而是直接以被并入企业的净资产的账面价值来确定购买成本。同时,股本按发行股票面值计价,如果换出股票面值小于被合并企业的实收资本,其差额部分增加资本公积;如若换出股票的面值大于并入方的实收资本,则这一差额先冲减合并双方的资本公积(先冲减被并方,再冲减主并方),如资本公积还不够冲减,则再冲减合并双方的留存收益(次序同前)。并且,所发生的与股权联合有关的支出应在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而不计入购买成本。

②不确认合并商誉或负商誉。已登记入账的发行股本的金额与支付的现金或以其他资产形式支付的额外价款之和,同被合并企业的资产的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不产生商誉(或者当期损益)。由于在权益联合法下购买成本是按照被并入净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的,而被并入的资产负债又是按账面价值入账的,因此,不存在合并商誉或负商誉的问题。

③被合并的资产负债按账面价值入账。购买企业(投资方)收购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和负债应按原来账面价值入账。权益联合法认为企业合并不是购买行为而是股东权益的结合,因此,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不用调整为公允价值,而是直接按账面价值并入。

④并入利润。不论合并发生在会计年度的哪一时点,参与合并企业的整个年度的损益都要全部包括在合并后存续的企业(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之中或合并会计报表中(控股合并)。

⑤留存利润。参与合并企业的整个年度留存收益均应转入合并后的企业(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或合并会计报表中(控股合并)。不论合并发生在会计年度的哪个时点,参与合并各企业整个会计年度的损益都要全部包括在合并后的企业之中,合并报表的编制不再区分合并前与合并后的损益,就像企业在报表起始日就已经合并在一起一样。

(3)适用范围。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及联营企业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www.daowen.com)

(4)会计处理原则。会计处理原则主要内容如下。

①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与付出成本差额的处理。主并方在合并中确认取得的被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合并企业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就像企业在报表起始日就已经合并在一起一样。其在企业合并发生前后能够控制的净资产价值量并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合并中不产生新的资产,但被合并企业在企业合并前账面上原已确认的商誉应作为合并中取得的资产确认。

②合并中取得的资产负债计量方法。主并方取得的有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合并而改计其账面价值,从最终控制方的角度,其在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发生前控制的资产、负债,在该交易或事项发生后仍在其控制之下,因此,该交易或事项原则上不应引起所涉及资产、负债的计价基础发生变化。

在确定合并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时,应予以注意的是,被合并企业在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与主并方不一致的,应基于重要性原则,首先统一会计政策,即主并方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企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并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有关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

③合并费用的处理。合并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无论是股票发行的登记费和发行费、合并过程中的咨询费等相关费用,还是不直接相关的费用,都应计入当期费用,不计入合并成本。

④对合并前收益的确定。权益联合法将并购视为双方权益的结合,因此合并双方所有报告期间的经营业绩都应包含在合并报表中。即,被并购企业的留存收益要包括在合并报表中,被合并企业在合并日之前取得的当期收益也应包含进来。

⑤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企业合并支付对价的差额。合并方在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的入账价值与为进行企业合并支付的对价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不作为资产的处置损益,不影响合并当期利润表,有关差额应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价值量相对于所放弃价值量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调整所有者权益。在根据合并差额调整合并方的所有者权益时,应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应冲减留存收益。

权益联合法要求以目标公司资产和负债的账面价值作为结账基础,合并报表时一般只需将双方资产负债表上对应项以其在公布之日的历史账面价值相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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