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标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A、B、C和D,相应持有的出资为67%、11%、12%和10%。现A将其持有的出资中的10%(出让出资)出让给E(转让协议),则B、C和D享有优先购买权。在上述情形下,逻辑上的攻防措施包括:
如果E担心,目标公司出资增值不至于那么大;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是不合理地高了;为解决这种情形,E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期权:在将来两年之内,E可以以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的两倍之价格,将其接手的出让出资回售给A,此为回售。如果A考虑到,目标公司出资增值可能远比想象的大;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是不合理地低了;为解决这种情形,A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期权:在将来两年之内,A可以以转让协议约定的价格的两倍之价格,将E接手的出让出资回购。此为回购权。
如果E考虑到,A将其57%一并出让,可以获取控制权溢价;可是E将10%出让出资出让,却不能。为解决这种情形,E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期权:在将来两年之内,如果A将其57%一并出让,E可以,以A与新手协议约定的价格,向上述新手出让其10%出让出资。此为共售权。
如果E考虑到,E将10%出让出资出让,却不能获取控制权溢价;A将其57%一并与其出让,可以获取。为解决这种情形,E可以在转让协议中约定期权:在将来两年之内,如果E将10%出让出资出让,E可以要求A,以E与新手协议约定的价格,向上述新手一并出让其57%出资。此为强售权。(www.daowen.com)
如果优先购买权人B担心,A将10%出让出资出让给E,A和E完全可以将其协议约定价格上扬5倍,以至于B的优先购买权自然了结。为解决这种情形,B可以要求,为B的出资,在目标公司章程里面写进去共售权。
如果优先购买权人B担心,A将象征性数额的出让出资出让给E,A和E可以将其协议约定价格上扬5倍,以至于B不会行使优先购买权,象征性数额的出让出资后,A再将其余出让出资转让给E,优先购买权自然了结。为解决这种情形,B可以要求,在目标公司章程里面约定:不论出让出资分为几次出让,就B的优先购买权而言,视为一次出售。
凡此种种,不一而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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