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剩余财产优先权:优先股的权益解析

剩余财产优先权:优先股的权益解析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优先股,是指在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优先于普通股的股份。剩余财产一般存在于公司破产清算中。若公司股东皆为普通股,剩余财产分配时较为简单,即用剩余财产除以总股份数,就是每股剩余价值。《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剩余财产优先权:优先股的权益解析

所谓优先股(preferred shares),是指在剩余财产分配方面优先于普通股的股份。就分红优先股而言,在通常情况下,优先股是不享有投票权的股份;不论公司是否盈利,均享有确定数额的分红。在美国,各州公司法无不给予公司设置类别优先股的自由。在债券和股份这两极之间,可以设计出形形色色的优先股。剩余财产一般存在于公司破产清算中。若公司股东皆为普通股,剩余财产分配时较为简单,即用剩余财产除以总股份数,就是每股剩余价值。但是,在公司同时发行有普通股和优先股时,应优先赔偿优先股,然后再向普通股股东进行分配。

2014年公司法第186条第2款规定:“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并不存在设计空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句规定:“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外合作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合作企业期满或者提前终止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确定合作企业财产的归属。”上述两种情形为例外。(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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