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VIE的前身是红筹上市模式。红筹模式是指在维京群岛或者开曼注册一个境外公司,称为壳公司,再借助壳公司收购境内公司。境外公司去境外上市,将其融到的资金注入境内的公司,以实现境内公司融资的目的。在红筹模式下,主要业务、利润来源可能还是在境内,但是利润最终归属方变成了境外公司,方便引进国外私募和上市。但红筹上市受到中国法律的约束。商务部分别于2006年和2011年出台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主要目的是对于那些将境内资产转移到境外公司去境外上市的,必须经过证监会同意,获得商务部、外管局的审批,而这些审批很难取得,几乎没有一家企业能够达到这些文件中的要求,因此这些文件的出台几乎把之前红筹上市的模式给堵死了。
为了实现境外融资,企业想到了另外一种方式,即通过协议控制而非股权控制的方法来实现境外上市融资,这种方式就是VIE。协议是指一系列合同的方式,即债权架构的方式,而非股权架构的方式来进行利益的相互运输。因此,“VIE结构”也称为“协议控制”,为企业所拥有的实际或潜在的经济来源,但是企业本身对此利益实体并无完全的控制权,此利益实体系指合法经营的公司、企业或投资者。
VIE结构是一个变通结构,是由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创始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称“中国投资者”)成立一个离岸公司(以下称“上市公司”),再由上市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企业从事外商投资不受限制的行业。例如最典型的技术咨询服务业(称“技术公司”),技术公司对境内的运营公司(称“境内牌照公司”)提供实际出资、共负盈亏,并通过合同关系拥有控制权,最终实现外国投资者间接投资原本被限制或禁止的领域。
一般而言,中国企业实现VIE的典型路径如下。
(1)资本先在中国境内找到可以信赖的中国公民,以其为股东成立一家内资企业(也可以收购),这家企业可以经营外资不被获准进入的领域,比如互联网经营领域,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等。
(2)同步地,资本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注册设立母公司,母公司在中国香港设立全资子公司,香港地区的子公司再在中国境内设立一家外商独资公司(WFOE)(香港地区公司设立这个环节主要为了税收优惠考虑)。
(3)独资公司和内资公司及其股东签订一组协议,具体包括:《股权质押协议》《业务经营协议》《股权处置协议》《独家咨询和服务协议》《借款协议》《配偶声明》。
(4)通过这些协议,注册在开曼或者英属维尔京群岛的母公司最终控制了中国的内资公司及其股东,使其可以按照外资母公司的意志经营内资企业、分配、转移利润,最终在完税后将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母公司(参见案例1-6)。
案例1-6
阿里巴巴的VIE模式
1.2010年前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
阿里巴巴集团是国内电商行业采用VIE模式的先驱。在2010年前,阿里巴巴只形成了VIE架构的一部分:①雅虎、软银、马云及管理层等在开曼群岛设立阿里巴巴离岸公司(Alibaba.com Corporation),并分别持有其39%、29.3%、31.7%的股权,开曼群岛公司即WFOE,有助于保护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同时还有避税优势;②在维尔京群岛设立离岸公司并在境外(中国香港)上市,开曼公司是其主要控制方(73.21%股权),公众流通股,马云及管理层分别持有24.71%、2.08%的股份;③开曼公司(WFOE)全资控制境内的子公司:支付宝、淘宝网、阿里云、中国雅虎、中国万网,阿里巴巴集团(Alibaba Group)是实际运营主体,其和开曼公司之间形成协议控制关系(见图1-6)。
(www.daowen.com)
图1-6 2010年前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
当时的支付宝还是一家由外资100%控股的企业。根据中央银行2010年发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该办法实施前已经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该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管理办法》还规定,“外商投资支付机构的业务范围、境外出资人的资格条件和出资比例等,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因此支付宝以外商投资身份申请牌照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而且难以第一批获准,这为阿里VIE结构的完善做了铺垫。
2.2010年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
为了改变支付宝的身份性质,阿里巴巴集团于2009年6月和2010年8月分两次将支付宝的全部股权转移至马云控股的内资公司浙江阿里巴巴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然浙江阿里巴巴拥有支付宝的全部股权,但其与阿里巴巴集团存在协议控制关系,雅虎和软银依旧可以通过阿里巴巴集团间接控制支付宝,支付宝的实际控制权并未发生转移。此时,便形成了VIE结构(见图1-7)。
图1-7 2010年阿里巴巴的股权结构
3.支付宝与阿里巴巴集团VIE的解除
支付宝希望央行颁发支付牌照,但问题关键是支付宝在协议控制下能否顺利拿到央行颁发的支付牌照。
2011年央行对首批申请支付牌照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询问支付机构是否为境外资本实际控制。阿里巴巴集团的两大外资股东主张通过“表面内资、实际外资”的VIE模式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但其内资股东则希望使支付宝合法化、透明化。为保障支付宝顺利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在向央行递交声明的前一天晚上阿里巴巴管理层单方面解除了浙江阿里巴巴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协议控制关系,并向央行提交了“浙江阿里巴巴是支付宝唯一实际控制权人,没有境外投资人通过协议安排”的声明。这一纸声明使得浙江阿里巴巴中止了与阿里巴巴集团的协议控制关系,支付宝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内资控股公司。
与此同时,协议控制关系的中止意味着雅虎和软银失去了对支付宝的实际控制权,矛盾开始激化。经过谈判,最终三方正式签署协议,支付宝的控股公司承诺在上市时予以阿里巴巴集团合理的经济回报。回报额为支付宝在上市时总市值的37.5%(以IPO价为准),回报额将不低于20亿美元且不超过60亿美元。
资料来源:根据公开资料自行整理。
此外,2015年《外国投资法草案》对VIE产生了新的管理变化。总的来说,可以归为四点,如果新的《外国投资法》真的付诸实践,那么将对四类VIE架构的企业产生巨大影响:①外国投资者创立的VIE架构企业,将面临无法取得合法经营牌照的局面,典型如优酷,这将一定程度上限制创业者的移民倾向;②外资公司控制的VIE架构,大部分是原来中国人创立的企业,后来卖给了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按照新的法规,也将无法再运营相关牌照;③对于中国人创立,在境外上市,但是经营权被外国人经营控制的企业,有可能被认定为外国投资者,丧失相关运营资质;④对于境内个人控制的VIE架构创业公司,虽然可以直接被认定为中国投资企业,破除原有的VIE架构对经营许可影响,但是从长远来看,也会失去获取外国风险投资机构注资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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