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交税费核算餐饮店铺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个人所得税等。在会计核算中,涉及应交税费的税务问题主要表现在各项税收计税是否准确、是否足额缴纳等方面。
1.混淆经营,错交税种问题
税务人员对金鑫酒楼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企业除经营住宿和餐饮业务外,还在酒店旁租赁了一个门面,开设小型超市销售烟酒、各种食品及日用品。税务人员调阅该企业的账务,发现“应交税费”账户主要核算应交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但并未核算增值税,也无任何增值税的缴纳记录。税务人员立即对询问相关财务人员,得知企业已将全部经营收入按营业税缴纳了税金。
分析:
该企业明显是混淆了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界限,将应是增值税的应税项目视为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文件规定,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因此,该企业应独立计算附设超市的销售额度,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少缴营业税税款的问题
税务人员审计金鑫酒楼2008年度会计报表时,发现该公司于当年6月与B公司签订的无形资产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将企业的专利技术使用权作价50万元转让给B公司使用;协议规定B公司于当年的6月30日前向金鑫酒楼付款25万元,余款于次年的年底前付清。无形资产转让手续分两次办理:第一次手续于当年的11月30日办理完毕;第二次手续仍在办理中。金鑫酒楼所作的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250000元,贷记“其他业务收入”250000元。税务人员进一步检查了金鑫酒楼无形资产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证实了上述交易确实发生。但查阅金鑫酒楼有关纳税申报资料和税务部门汇算清缴确认文件时,发现金鑫酒楼没有按税法规定计交营业税。(www.daowen.com)
分析:
该企业未按税法规定计缴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转让无形资产应按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款、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乘以税率缴纳营业税。因此,金鑫酒楼作调整处理补交尚未支付款项但已发生的转让行为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3.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账不缴问题
金鑫酒楼在“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科目中核算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审计人员在对科目明细账进行审计中发现,2008年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科目年初贷方余额为1.2万元,而2008年末该科目贷方余额为1.8万元,当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为0.8万元,贷方累计发生额为1.4万元。当年借方累计发生额为什么小于年初贷方余额,是否存在少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经核实,企业计提的个人所得税是正确的,但是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况。该企业老板证实,由于资金比较紧张,每年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只有部分上缴,而其余部分则长期挂账。
分析:
该企业存在代扣代缴税金长期挂账不缴的现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因此,该企业不仅应及时缴纳应缴未缴的个人所得税资金,而且应就欠缴的税金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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