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在会计核算中,涉及长期负债的税务问题主要表现在长期借款利息错列费用、虚增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等方面。
1.长期借款问题错列费用问题
2009年,税务人员对金鑫酒楼的“财务费用”和“长期借款”账户进行审计时,发现该企业当年4-7月每月预提利息费用20000元,共计8万元,记入“财务费用”科目。经询问企业并无短期借款,调阅记账凭证,发现其摘要注明为2008年的基建借款10万元,月利率2%。但税务人员经核实发现,该工程并没有发生中断,工期并未延长。很明显,该企业人为增加了企业费用,减少利润,偷漏所得税。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为了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利用长期借款科目调节利润。根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发生的专门借款,在满足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的条件时至购建的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在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以后发生的,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如果固定资产的购建活动发生非正常中断,并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直至资产的购建活动重新开始。因此,该餐饮店铺应调整账务,补交欠缴的所得税。(www.daowen.com)
2.虚增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问题
金鑫酒楼融资租入一台食品加工设备,租赁费5万元,租赁期为3年。但该企业实际入账时,人为虚列固定资产10万元。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发现该企业“长期应付款”明细账中有两笔5万元,并且付款日期很接近。经调查,发现第一笔资金5万元是支付给A公司,而第二笔则是支付给一个名叫张某的人。该酒店财务人员解释张某就是A公司的人,但是一直联系不上。审计人员函证A公司,只收到5万元,该酒店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虚增固定资产,以达到多计固定资产和套取资金的目的。
分析:
有些企业在融资租赁付款期满后继续付款,将多余的款项从对方提出,存入部门“小金库”或私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二章第九条规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而本例中,该企业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其结果既虚增固定资产,待摊销时虚减利润,偷逃国家税款,又套取资金形成小金库。因此,该企业不仅应原数交回套取的资金,冲回虚增的固定资产,同时还要补缴所欠的企业所得税,接受必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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