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流动负债税务问题及应对方案

流动负债税务问题及应对方案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在会计核算中,涉及流动负债的税务问题主要表现在虚挂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虚增成本及隐瞒营业收入等方面。因此,该企业被认定为偷税,应加收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50%的罚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

流动负债税务问题及应对方案

流动负债指企业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需要偿还的债务合计,其中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和其他应付款等。在会计核算中,涉及流动负债的税务问题主要表现在虚挂预提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虚增成本及隐瞒营业收入等方面。

1.虚挂预提费用,偷逃企业所得税安全问题

税务人员在对金鑫酒楼2008年账务进行审计时,调阅“预提费用”明细账,发现“预提借款利息”明细账中本年各月均有20,000元的预提借款利息入账。而该明细账户的借方,却始终未见支付利息的记录。为什么该企业的借款利息只提不支?是借款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还是虚挂的预提费用?为了查实这个问题,税务人员调阅了“财务费用”明细账和银行借款合同。发现,“财务费用”明细账中每月均已列支30,000元的利息支出。同时也发现借款合同中已明确规定,这笔2008年1月5日借入的金额为4,000,000元,月利率0.5%的一年期借款,是按月结付利息。故可以认定,这是该企业虚挂的预提费用,应作补缴企业所得税处理。

分析: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短期借款利息的核算,应根据具体支付方式及数额大小而有所区别。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期(季或半年)支付,或得在到期时连同本金一次还本付息,并且利息数额较大时,为了贯彻权责发生制原则,正确核算各期财务成果,方采用预提的方法,按月计提利息,并计入财务费用。如果短期借款的利息是按月支付的,或者利息虽然是到期的连同本金一次还本付息,但利息数额不大时,一般不采用预提方式,而应在支付利息时,直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该企业违反了这个规定,各月支付利息时已经列支于财务费用,却又预提借款利息,在虚挂预提费用的同时,必然造成借款利息的重复列支。因此,该企业应冲回虚挂的预提费用,补缴所欠的企业所得税。

2.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虚增成本问题

金鑫酒楼2009年收入80万元,利润5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万元。税务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会计科目的勾稽关系基本相符,但在检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时,核实该企业月平均工资总额3万元,两个年度应付工资的计提及支付总额变化不大,在对2009年12月应付工资检查时发现,计提的服务人员工资总额5.5万元,然后又对多计提的应付工资2万元进行了冲销,但当月的营业收入与其他月份变化不大。税务人员通过查阅记账凭证,终于发现了隐藏在错误账务处理后面的秘密,原来企业实际上已经将多计提的应付工资总额18万元的大部分结转入当年的管理费用中,从而虚增了管理费用,减少了本年利润,少缴了企业所得税。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企业为了达到少缴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利用应付工资虚增费用。该企业通过编造虚假计税依据,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企业被认定为偷税,应加收滞纳金、处以偷税数额50%的罚款,并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www.daowen.com)

3.虚列应付账款,隐瞒营业收入的问题

税务人员对金鑫酒楼2008年度的营业收入进行税务时,发现本年度的营业收入比上年明显减少,而根据前期调查了解到的情况,金鑫酒楼本年度营业情况应该是历史上最好的,税务人员感到营业收入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税务人员抽查了11月份、12月份相关的会计凭证,发现其原始凭证中有开具发票的记账联,而记账凭证中反映的却是“应付账款”,共计100万元。针对这种情况,税务人员询问了有关的当事人,并向应付账款的对方企业函证,结果发现金鑫酒楼是将企业正常的营业收入反映在“应付账款”中,作为其他企业的暂存款处理。此外,税务人员还发现有如下的账务处理:借记“应付账款”,贷记“库存商品”,经追查前期应付账款科目,发现是欠其他公司的货款,企业存在用商品抵顶债务的情况。

分析:

应付账款是企业因购买商品、接受劳务而形成的债务,这个案例中的小型酒店餐饮A企业正是利用“应付账款”科目,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隐瞒了营业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二)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因此,该公司应调整账务,确认相关收入,补缴欠缴的各项税收。

4.以前年度计提“三费”的问题

金鑫酒楼2007年按工资薪金总额200万元计提应付福利费2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3万元,工会经费4万元,分别挂“应付福利费”和“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和“其他应付款——工会经费”科目,年末三个科目分别结余5万元,2万元和1万元。2008年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为300万元,当年实际在相关费用中支付职工福利费48万元,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上缴工会经费5万元。企业当年未做纳税调整。

分析:

在这个案例中,甲企业2007年“三费”的计提方法和标准都没有错误,但2008年“三费”列支方式则发生了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此外,该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因此,该企业2008年应就职工福利费1万元,职工教育经费0.5万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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