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款项是小型酒店餐饮企业经常使用的科目,是小型酒店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债权。企业提供的主要是服务和饮食,如果客户消费完毕不立即结账,就形成应收款项。在会计核算中,涉及应收账款核算的税务问题主要表现在小型酒店餐饮企业利用应收及预付款账户调整产品成本,影响当期损益,以达到规避税费目的。
1.不反映应收款项,双方彼此得利问题
甲公司是金鑫酒楼的长期客户,平时住宿和就餐的费用都是挂账核算,酒店账务处理为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年底收到欠款进行结算时,酒店的账务处理本应该为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应收账款”,但由于金鑫酒楼经常向甲公司购买用品,于是双方达成私下协议,甲公司可以用所欠账项抵销金鑫酒楼所购的用品款,双方都不再反映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
分析:
该账务处理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应收账款是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收取的款项以及代垫运杂费和承兑到期而未能收到款的商业承兑汇票。小型酒店餐饮企业向消费单位提供住宿或餐饮服务而产生的应收账款,应该按时反映,及时收回,不能因为小型酒店餐饮企业也向消费单位购买物品,双方达成默契,往来款项就不在账面反映,他们真正的目的就是达到收入支出账外核算,以此规避相关税费。
2.乱调应收账款数额或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问题
金鑫酒楼2009年年末应收账款余额为500万元,为了少缴企业所得税,该酒店擅自将坏账准备计提比例从5‰调高至5%,即将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从2.5万元调高至25万元,最终多计管理费用22.5万元,偷逃税款5.625万元。
分析:
在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小型酒店餐饮企业,坏账准备的计提应按年末应收账款余款乘以一定比例与坏账准备科目贷方余款作比较之后计算提取,有些企业在不改变应收账款余额的情况下,采取人为提高或压低提取坏账准备百分比的手法,或是采取调增或调减应收账款数额的手法,多提或少提坏账准备,调节当期利润,以达到多计费用、偷逃税款的不法目的。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所以,凡计提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存货的跌价准备、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都不能在税前列支,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整。(www.daowen.com)
3.利用坏账损失转移资金,挤列费用的问题
2007年A公司欠金鑫酒楼餐饮费10000元长期未支付,酒店将其列入应收账款核算。经多方催收,A公司归还了以前年度的欠款10000元,金鑫酒楼收款后却并没有立即冲销“应收账款”科目余额,而是直接开出一张10000元的现金支票,这一收一支的资金并没有反映在金鑫酒楼手工登记的银行存款日记账和现金日记账上。金鑫酒楼提出现金后,转入企业小金库,用于吃喝业务招待以及购买一些福利用品,之后再将此笔应收账款作坏账处理,直接转销,计入管理费用,并保持账面的平衡关系。
分析:
从表面上看,会计账务做得很“精彩”,但只要深入调查就会发现,该小型酒店餐饮企业收到其他单位的还款,本应冲销应收账款,但实际却是转移他处,通过坏账损失挤列管理费用;而且,企业收到外单位归还的欠款后,直接从银行提出现金转入企业小金库,虽不在银行日记账上反映,但日后将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通过坏账损失列入管理费用,同样可看出其偷逃税款,私设“小金库”的目的。
4.预付账款隐匿收入的问题
金鑫酒楼向消费者提供住宿和用餐服务,结算后却不确认收入,而是首先按相同金额用资金支付一笔款项作为预付账款核算,即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让人误以为是购买物品所支付的预付款,之后某个时间再将此收入的资金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即借记“银行存款”或“现金”,贷记“预付账款”,视同退款。
分析:
该账务处理违反了税法的相关规定。预付账款是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一般按实际付出的金额入账。但在有些企业中,预付账款却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预付资金,而是发挥着隐瞒收入的作用。该案例中采取的方式,就是在取得收入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付账款”科目,以后再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现金”科目进行销账,其目的就是隐匿收入、偷逃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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