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税费核算范围
(1)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于餐饮店铺来说,需要核算的个人所得税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其中最为常用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其中工资薪金的起征点为2000元,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按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2)增值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税征收范围包括:货物、应税劳务、进口货物。增值税税率分为四档:基本税率17%、低税率13%,征收率和零税率。商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为80万元,从200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均调整为3%。此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动产类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销售用于经营租赁的动产类固定资产,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消费税。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价内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缴纳消费税。消费税采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两种方法计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的应纳税额的税基为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征的应纳税额的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根据不同种类消费税,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税额。
(4)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指以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收对象的一种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扣除按规定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5)房产税。房产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征收的一种地方税。计税依据分为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两种形式。从价计征按房产余值计征,即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扣除比例由当地政府规定)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1.2%;从租计征按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6)车船税。车船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在我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种税。餐饮店铺交纳的车船税额应按车船的辆数或吨位数和规定的年单位税额计算。各地规定不统一,不同车型税额也不同。
(7)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餐饮店铺交纳的土地使用税应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和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计算。各地规定的税额并不统一,必须根据当地的税额计算。
(8)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9)教育费附加。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
(10)印花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其中,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购销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1‰贴花。
2.纳税地点、纳税期限
(1)纳税地点。
个人所得税:一般向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可选择并固定在其中一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外,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如果受托方是个体经营者,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房产税:纳税人应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
车船税:在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车船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纳税地点在代征代扣地。
印花税:实行就地缴纳。
(2)纳税期限。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www.daowen.com)
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
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增值税: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至15日申报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
消费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纳税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
印花税的纳税期限是在印花税应税凭证书立、领受时贴花完税的。
3.其他税费的账务处理
其他税费主要通过“应交税金”科目,分各个税种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等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统称为费用税金。它们是餐饮店铺管理费用的组成部分,发生时均计入“管理费用”账户中。其中,前3种费用税金需要计提,印花税则不需要计提。除此之外的税费发生时均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中。
(1)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2)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等科目核算的,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的,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应交的土地增值税,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同时冲销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或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实际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3)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交纳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4)由于印花税不需要预计应纳税额,因此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餐饮店铺按应缴纳的印花税购买印花税票时,借记“管理费用——印花税”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
(5)由于餐饮店铺内设的超市或商场大部分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抵扣增值税,因此只需要设立“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发票上注明的金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按确认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例9-7】金鑫酒楼2008年8月份应交的营业税额为4500元。则该企业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为315(4500×7%)元,计提应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时,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缴纳时:
【例9-8】金鑫酒楼2009年6月份应交的房产税为5000元、土地使用税为3000元、车船税为2000元。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交纳房产税、土地税、车船税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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