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①销售货物收入。
②提供劳务收入。
③转让财产收入。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⑤利息收入。
⑥租金收入。
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⑧接受捐赠收入。
⑨其他收入。
(3)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及不得扣除项目
(1)企业所得税法定扣除项目是据以确定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利息支出的扣除。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计税工资的扣除。条例规定,企业合理的工资、薪金予以据实扣除,但允许据实扣除的工资、薪金必须是“合理的”,对明显不合理的工资、薪金,则不予扣除。今后,国家税务总局将通过制定与《实施条例》配套的《工资扣除管理办法》对“合理的”进行明确。
③在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以前的扣除标准(提取比例分别为2%、14%、1.5%),但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了。在职工教育经费方面,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④捐赠的扣除。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⑤业务招待费的扣除。业务招待费,是指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合理需要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用。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营业收入是指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
⑥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扣除。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此外,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⑧财产、运输保险费的扣除。纳税人缴纳的财产。运输保险费,允许在计税时扣除。但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则应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⑨固定资产租赁费的扣除。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⑩转让固定资产支出的扣除。转让固定资产支出是指转让、变卖固定资产时所发生的清理费用等支出。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支出准予在计税时扣除。
⑪企业发生的损失的扣除。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的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这里所说的净损失,不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纳税人发生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由纳税人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税前扣除。
⑬国债利息收入的扣除。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⑭其他收入的扣除。包括各种财政补贴收入、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有指定用途者,可以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外,其余则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税。
⑮亏损弥补的扣除。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2)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①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的支出。企业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直接在税前扣除,应以提取折旧的方式逐步摊销。
②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无形资产以及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各项费用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也不得直接扣除,应在其受益期内分期摊销。
③各项准备金的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④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纳税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的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⑤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纳税人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被税务部门处以的滞纳金和罚款、司法部门处以的罚金,以及上述以外的各项罚款,不得在税前扣除。
⑥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纳税人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保险公司给予赔偿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⑦超过国家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用于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的捐赠,不允许扣除。(www.daowen.com)
⑧各种赞助支出。
⑨总机构管理费的扣除。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⑩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3.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1)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③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④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2)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①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②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③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④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⑤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计算公式
(1)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纳税期限。
①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②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③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④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计算公式。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纳税所得额(注意不是会计利润)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5.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餐饮店铺计算的当期所得税金额,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
【例9-5】金鑫酒楼2009年度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00000元,其应纳税所得额等于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税率为25%。
根据上述业务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应交所得税额=100000×25%=25000(元)
【例9-6】金鑫酒楼2009年营业收入为1000000元,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0000元,核定的全年计税工资为80000元,全年实发工资为82000元,当年按《小企业会计制度》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为120000元。所得税税率为25%,假定本企业全年无其他纳税调整因素。
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60%=6000元,但由于最高不得超过1000000×5‰=5000元,因此纳税调整数=实际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业务招待费=10000-5000=5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数
=120000+5000=125000(元)
应交所得税额=125000×25%=31250(元)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率表,如表9-1所示。
表9-1 企业所得税率
表9-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税率级数
表9-3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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