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财务报表的概念及种类
财务报表是会计入员根据日常会计核算资料归集、加工、汇总而形成的结果,它综合地反映了企业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及一定时期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它是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的结果和综合性描述,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通过应用会计准则实现发展战略,需要通过一套完整的结构化的报表体系,科学地进行列报,以满足投资者等报表使用者的需求。一套完整的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四表一注”,即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及其附注。财务报表上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财务报表可按不同标准进行分类:(1)按照财务报表的编报期间不同,可以分为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中期财务报表是以短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报告期间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包括月报、季报和半年报。中期财务报表与年度财务报表一样,都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财务报表附注,只是在附注披露方面,中期要比年度适当简略。(2)按照财务报表的编制主体不同,可以分为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个别财务报表各项目数字所反映的内容,仅仅包括单个企业的财务数据;合并财务报表是由母公司编制的,一般包括所有控股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数字,通过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由母公司编制的,一般包括所有控股子公司财务报表数字,通过编制和提供合并财务报表,可以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公司集团总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 财务报表列报的基本要求
列报是指交易和事项在报表中列示和附注中的披露。为了保证财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2014 年版《企业会计准则第30 号——财务报表列报》规范了财务报表的列报。
(一)根据各项会计准则确认和计量的结果编制财务报表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各项具体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应当在附注中对这一情况作出声明,只有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的所有规定,财务报表才应当被称为“遵循了企业会计准则”。同时,企业不应以在附注中披露代替对交易和单项的确认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此外,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二)财务报表列报基础
持续经营是会计的基本前提,也是会计确认、计量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其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时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在非持续经营情况下,即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并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列报的原因及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同时,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这与国际列报准则相一致。
(三)重要性和项目列报
关于项目在财务报表中是单独列报还是合并列报,应当依据重要性原则来判断。具体而言:
1.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一般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是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可以合并列报。例如,现金和存货在性质上和功能上都有本质上的差别,所以必须分别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报。(www.daowen.com)
2.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一般可以合并列报,但是对其具有重要性的类别应该单独列报。例如,原材料和库存商品等项目在特质上类似,因此可以合并列报,合并之后的类别统称为“存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
3.项目单独列报的原则不仅适用于报表,还适用于附注。换而言之,某些重要的项目不仅应当在报表中列示,还应当在附注中作出详细披露。例如,对某制造业企业而言,原材料、包装物及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上单独列示,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上合并列示,但鉴于其对该制造业企业的重要性,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4.无论是财务报表列报准则规定的单独列报项目,还是其他具体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报的项目,企业都应该单独列报。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对“重要性”概念进行了定义,即如果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则该项目就具有重要性。企业在进行重要性判断时,应当根据所处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四)列报的一致性
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财务报表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这一要求不仅针对财务报表中的项目名称,而且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分类、排列顺序等方面。然而,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以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是可以改变的: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五)财务报表项目金额间的相互抵销
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目的金额不能相互抵销,即不得以净额列报(但《企业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企业欠客户的应付账款不得与其他客户欠本企业的应收账款相互抵销,如果相互抵销就掩盖了交易的实质,所提供的信息就不完整,信息的可比性也会大大降低。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也不属于抵销。
(六)比较信息的列报
为了向报表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提高信息在会计期间的可比性,企业在列报当期财务报表时,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前一期可比的数据及其理解本期财务报表的相关说明,目的在于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报表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在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确需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是切实可行的,则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七)财务报表表首的列报要求
财务报表一般分为表首、正表两部分。其中,在表首部分,企业应当概括地说明下列基本信息:1.编报企业的名称。2.对资产负债表而言,应当列示资产负债表日;对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而言,应列示涵盖的会计期间。3.货币名称和单位。4.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八)报告期间
企业至少应当编制年度财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 月1 日起至12 月31 日止。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可能存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情况。企业应当披露其涵盖期间的主要原因,并应当说明由此引起财务报表项目与比较数据不具可比性这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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