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收入定义及确认条件的分析介绍

收入定义及确认条件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收入的定义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对于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收入定义及确认条件的分析介绍

一 收入的定义

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其中,日常活动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所从事的经常性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活动。

企业按照本章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其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以下简称转让商品)的模式,收入的金额应当反映企业因转让这些商品(或服务,以下简称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以存货换取客户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及长期股权投资等(具有商业实质的情况),按照本章进行会计处理。

二 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收入确认和计量大致分为五步: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权利与义务的对立统一);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是站在提供商品的一方,即是承担义务的一方,所以要对所承担的义务进行划分,识别出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各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即签订合同时不确认收入,履行义务时才确认收入)。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1.收入确认的原则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2.收入确认的前提条件

当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2)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3)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4)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5)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对于在合同开始日即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在后续期间无须对其进行重新评估,除非有迹象表明相关事实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合同开始日,通常是指合同生效日。

对于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收入确认的五个条件的合同,企业只有在不再负有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剩余义务(例如,合同已完成或取消),且已向客户收取的对价(包括全部或部分对价)无须退回时,才能将已收取的对价确认为收入(不可能确认应收账款);否则,应当将已收取的对价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

对于不满足上述收入确认条件的合同,企业应当在后续期间对其进行持续评估,以判断其能否满足这些条件。企业如果在合同满足相关条件之前已经向客户转移了部分商品,当该合同在后续期间满足相关条件时,企业应当将在此之前已经转移的商品所分摊的交易价格确认为收入。

3.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是指经合同各方同意对原合同范围或价格(或两者)作出的变更。企业应当区分下列三种情形,对合同变更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作为一份单独的合同(即一项新的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11-1】 甲公司与客户乙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向客户出售120 件产品,每件合同价格产品100 元,共计12 000(120 件×100 元)元,这些产品在6 个月内移交。在企业将60 件产品移交之后,合同进行了修订,要求企业额外向客户再支付30 件产品,额外30 件产品按照每件90元的价格,共计2 700(30 件×90 元)元,该价格反映了这些产品当时的市场价格,并可以与原产品区别开来。如何确认收入?

分析:本例中,该30 件额外产品进行的合同修订,事实上构成了一项关于未来产品的单独合同,且该合同并不影响对现有合同的会计处理。企业应对原合同中的120 件产品,每件确认100 元的销售收入;对新合同中的30 件产品,每件确认90 元的收入。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订立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应当视为原合同终止,同时,将原合同未履约部分与合同变更部分合并为新合同进行会计处理。

【例11-2】 接【例11-1】,如果在协商购买额外30 件产品的过程中,乙公司发现已收到的60 件产品存在独有的瑕疵,甲公司因这些劣质产品向客户进行赔偿,承诺每件产品优惠30元。合同双方新增每件产品价格为60 元(新增合同价款不反映新增商品单独售价)。

分析:对额外30 件产品的销售进行处理时,甲公司确定每件产品60 元的协议并不反映这些额外产品的单独售价。将该合同修改作为原合同的终止以及新合同的产生而进行处理。1 800 元(60×30)冲减当期销售收入。剩余产品单价=(100×60+30×60)÷90=86.67(元/件)。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会计处理的情形。

合同变更不属于上述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商品与未转让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应当将该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在合同变更日重新计算履约进度,并调整当期收入和相应成本等(不需要追溯调整)。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合同开始日,企业应当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然后,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应当将下列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1.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或者商品或服务的组合)的承诺。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商品: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者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该商品能够明确区分;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即转让该商品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可明确区分的。

下列情形通常表明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的其他承诺不可明确区分:

(1)企业需提供重大的服务以将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进行整合,形成合同约定的某个或某些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2)该商品将对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予以重大修改或定制。

(3)该商品与合同中承诺的其他商品具有高度关联性。也就是说,合同中承诺的每一单项商品均受到合同中其他商品的重大影响。

2.企业向客户转让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企业应当将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一系列商品作为单项履约义务,即使这些商品可明确区分,如酒店管理服务、保洁服务等。其中,转让模式相同,是指每一项可明确区分商品均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的条件,且采用相同方法确定其履约进度。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例如增值税)以及企业预期将退还给客户的款项,应当作为负债进行会计处理,不计入交易价格。合同标价并不一定代表交易价格,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条款,并结合以往的习惯做法等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交易价格时,应当假定将按照现有合同的约定向客户转让商品,且该合同不会被取消、续约或变更。交易价格的内容如下:

1.可变对价

企业与客户的合同中约定的对价金额可能会因折扣、价格折让、返利、退款、奖励积分、激励措施、业绩奖金、索赔等因素而变化。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但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企业在评估累计已确认收入是否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时,应当同时考虑收入转回的可能性及其比重。

每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重新估计应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

2.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该交易价格与合同对价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即不需要折现)。

3.非现金对价

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客户支付非现金对价的,通常情况下,企业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4.应付客户对价

企业存在应付客户对价的,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但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除外。企业应付客户对价是为了向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应当采用与企业其他采购相一致的方式确认所购买的商品。企业应付客户对价超过向客户取得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的,超过金额应当冲减交易价格。向客户取得的可明确区分商品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企业应当将应付客户对价金额冲减交易价格。在将应付客户对价冲减交易价格处理时,企业应当在确认相关收入与支付(或承诺支付)客户对价二者孰晚的时点冲减当期收入。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企业应当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单独售价即企业向客户单独销售商品的价格。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企业应当综合考虑其能够合理取得的全部相关信息,采用市场调整法、成本加成法、余值法等方法合理估计单独售价。

当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时,如果企业履行了其中的一项履约义务,向客户转让商品而获得了一项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则企业应将其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应确认为应收款项。

【例11-3】 2019 年3 月1 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6 000 元,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24 000 元,合同价款为25 000 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一个月之后交付,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25 000 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分别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上述价格均不包含增值税,且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影响。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分摊至A商品的合同价款=25 000×6 000/(6 000+24 000)=5 000(元)

分摊至B商品的合同价款=25 000×24 000/(6 000+24 000)=20 00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交付A商品时:

2.交付B商品时:

合同资产是指企业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应收款项是企业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该权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列示。二者的区别在于,应收款项代表的是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即企业仅仅随着时间的流逝即可收款,而合同资产并不是一项无条件收款权,该权利除了时间流逝之外,还取决于其他条件(例如,履行合同中的其他履约义务)才能收取相应的合同对价。因此,应收款项仅承担信用风险,而合同资产除信用风险之外,还可能承担其他风险,如履约风险等。合同资产的减值的计量、列报和披露应当按照相关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处理。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后,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首先判断履约义务是否满足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条件,如不满足,则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选取恰当的方法来确定履约进度;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综合分析控制权转移的迹象,判断其转移时点。

1.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转移该服务的控制权的,该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提供该服务的期间内确认收入。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企业在履约过程中创建的商品包括在产品、在建工程、尚未完成的研发项目、正在进行的服务等,如果客户在企业创建该商品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这些商品,应当认为企业提供该商品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方法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企业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确定履约进度,以使其如实反映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履约情况。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和服务。

(1)产出法

产出法主要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按照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确定履约进度的方法。企业在评估是否采用产出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考虑所选择的产出指标是否能够如实地反映向客户转移商品的进度。

(2)投入法

投入法主要是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主要包括以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当企业从事的工作或发生的投入是在整个履约期间内平均发生时,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是合适的。

企业在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时,可能需要对已发生的成本进行适当调整的情形有:(www.daowen.com)

①已发生的成本并未反映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

②已发生的成本与企业履行其履约义务的进度不成比例。

【例11-4】 2019 年8 月20 日,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为期3 年的服务合同,为其写字楼提供保洁、维修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费总额为180 000 元,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预付60 000 元,其余服务费分3 次、于每年的8 月31 日等额支付。该合同于2019 年9月1 日开始执行。甲公司为客户提供的保洁服务和维修服务属于一系列实质上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可明确区分的服务承诺,因此应作为单项履约义务进行会计处理。由于甲公司在履约过程中是持续地向客户提供服务,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因此该项服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甲公司判断,因向客户提供保洁、维修服务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甲公司按已完成的时间进度确定履约进度,并于每年的12 月31 日确认收入。假定不考虑相关税费。

(1)2019 年9 月1 日,收到合同价款。

其中,合同负债,是指企业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

(2)2019 年12 月31 日,确认收入。

应确认收入=180 000×4/(3×12)=20 000 (元)

(3)2020 年8 月31 日,收到合同价款。

应收合同价款=(180 000-60 000)/3=40 000 (元)

(4)2020 年12 月31 日,确认收入。

应确认收入=180 000×(4+12)/(3×12)-20 000=60 000 (元)

(5)2021 年8 月31 日,收到合同价款。

(6)2021 年12 月31 日,确认收入。

应确认收入=180 000×(4+12×2)/(3×12)-(20 000+60 000)=60 000 (元)

(7)2022 年8 月31 日,合同到期。

应确认收入=180 000-(20 000+60 000×2)=40 000(元)

3.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当一项履约义务不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时,应当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例11-5】 2019 年5 月20 日,甲股份有限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A产品。A产品的生产成本为12 000 元,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5 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950 元。甲公司开出发票并按合同约定的品种和质量发出A产品,乙公司收到A产品并验收入库,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须于30 天内付款。

在这项交易中,甲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和质量发出商品,乙公司也已将该批商品验收入库,表明甲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乙公司也已经取得了该批商品的控制权;同时,甲公司判断,因向乙公司转让A产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因此,甲公司应于乙公司取得该批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例11-6】 按【例11-5】 的资料,现假定甲公司在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时,已知悉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近期内难以收回货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以及考虑到与乙公司长期的业务往来关系,仍将A产品发运给乙公司并开出发票账单。乙公司于2019 年12 月1 日给甲公司开出、承兑一张面值16 950 元、为期6 个月的不带息商业汇票。2020 年6 月1 日,甲公司收回票款。

本例与【例11-5】 唯一不同的是,甲公司在向乙公司销售A产品时已知悉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近期内几乎不可能收回货款,而能否收回货款以及何时收回货款,尚存在重大不确定因素,即不能满足“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因此,甲公司在发出商品时不能确认销售收入,而应待将来满足上列条件后再确认销售收入。甲公司的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1)2019 年1 月20 日,发出商品。

(2)2019 年12 月1 日,收到乙公司开来的不带息商业汇票,甲公司判断已经满足“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的条件,因而据以确认销售收入。

(3)2020 年6 月1 日,收回票款。

三 合同成本

(一)合同履约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资产应满足的条件如下:

1.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2.该成本增加了企业未来用于履行(或持续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3.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在下列支出发生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一是管理费用,除非这些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二是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三是与履约义务中已履行(包括已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部分相关的支出,即该支出与企业过去的履约活动相关。四是无法在尚未履行的与已履行(或已部分履行)的履约义务之间区分的相关支出。

核算时应设置“合同履约成本”科目。报表列示为“存货”项目。具体列示原则为:“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的期末余额合计,减去“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应的期末余额后的金额填列“存货”项目。

(二)合同取得成本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企业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

为简化实务操作,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会计核算时,应设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合同取得成本”科目和“合同履约成本”科目的明细科目中初始确认时摊销期限在一年或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以上的期末余额,减去“合同取得成本减值准备”科目和“合同履约成本减值准备”科目中相应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

四 销售折扣、折让与退回的会计处理

(一)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时为鼓励客户多购商品或尽早付款而给予的价款折扣,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客户的价格扣除。商业折扣的目的是鼓励客户多购商品,通常根据客户不同的购货数量而给予不同的折扣比率。商品标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为双方的实际交易价格,即发票价格。由于会计记录是以实际交易价格为基础的,而商业折扣是在交易成立之前予以扣除的折扣,它只是购销双方确定交易价格的一种方式,因此,并不影响销售的会计处理。

【例11-7】 甲股份有限公司某商品的标价为每件200 元。乙公司一次购买该商品2 000件,根据规定的折扣条件,可得到10%的商业折扣,增值税税率为13%。

发票价格=200×2 000×(1-10%)=360 000(元)

销项税额=360 000×13%=46 800(元)

甲公司应于乙公司取得该批商品的控制权时,做如下账务处理:

现金折扣是指企业为鼓励客户在规定的折扣期限内付款而给予客户的价格扣除。现金折扣的目的是鼓励客户尽早付款,如果客户能够取得现金折扣,则发票金额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为客户的实际付款金额。现金折扣条件通常用一个简单的分式表示。例如,一笔赊销期限为30 天的商品交易,企业规定的现金折扣条件为10 天内付款可得到2%的现金折扣,超过10 天但在20 天内付款可得到1%的现金折扣,超过20 天付款须按发票金额全付,则该现金折扣条件可表示为2/10,1/20,N/30。在销售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情况下,应收账款的未来收现金额是不确定的,可能是全部的发票金额,也可能是发票金额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要视客户能否在折扣期限内付款而定。因此,对于附有现金折扣条件的销售,交易价格实际上属于可变对价,企业的会计处理将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总价法,按发票金额对应收账款及销售收入计价入账;二是净价法,按发票金额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对应收账款及销售收入计价入账。

企业选择总价法还是净价法进行会计处理,应当取决于对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判断。如果企业判断客户在折扣期限内不是极可能取得现金折扣,即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极可能为发票价格,应当采用总价法;如果企业判断客户在折扣期限内极可能取得现金折扣,即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最终确定的交易价格极可能为发票价格扣除现金折扣后的净额,应当采用净价法。在总价法下,如果客户能够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企业应按客户取得的现金折扣金额调减收入;在净价法下,如果客户未能在折扣期限内付款,企业应按客户丧失的现金折扣金额调增收入。

【例11-8】 甲股份有限公司向乙公司赊销一批产品,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为10 000 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1 300 元。甲公司开出发票账单并发出产品。根据合同约定,产品赊销期限为30 天,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计算现金折扣时不包括增值税。甲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1.假定甲公司采用总价法进行会计处理:

(1)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2)收回货款。

①假定乙公司在10 天内付款,可按2%得到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10 000×2%=200 (元)

②假定乙公司超过10 天但在20 天内付款,可按1%得到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10 000×1%=100 (元)

③假定乙公司超过20 天付款,不能得到现金折扣。

2.假定甲公司采用净价法进行会计处理:

(1)赊销产品。

现金折扣=10 000×2%=200(元)

销货净额=10 000-200=9 800(元)

应收账款=11 300-200=11 100(元)

(2)收回货款。

①假定乙公司在10 天内付款,可按2%得到现金折扣。

②假定乙公司超过10 天但在20 天内付款,可按1%得到现金折扣。

③假定乙公司超过20 天付款,不能得到现金折扣。

(二)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给予客户的价格减让。销售折让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也可能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前,企业应直接从原定的销售价格中扣除给予客户的销售折让作为实际销售价格,并据以确认收入;如果销售折让发生在企业确认收入之后,企业应按实际给予客户的销售折让,冲减当期销售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1-9】 甲公司在2019 年6 月1 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800 000 元,增值税额为104 000 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640 000 元。6 月30 日,乙公司在验收过程中发现商品外观上存在瑕疵,但基本上不影响使用,要求甲公司在价格上(不含增值税额)给予5%的减让。假定甲公司已确认收入,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9 年6 月1 日销售实现。

2.2019 年6 月30 日发生销售折让,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2019 年收到款项。

(三)销售退回

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发生销售退回时,如果企业尚未确认销售收入,应将已记入“发出商品”等科目的商品成本转回“库存商品”科目;如果企业已经确认了销售收入,则不论是本年销售本年退回,还是以前年度销售本年退回,除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销售退回外,均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如果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应按照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11-10】 甲公司在2019 年10 月18 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 元,增值税额为130 000 元,该批商品成本为520 000 元。乙公司在2019 年10 月27 日支付货款,2019 年12 月5 日,该批商品因质量问题被乙公司退回,甲公司当日支付有关款项。假定甲公司已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上面的资料,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19 年10 月18 日销售实现时,按销售总价确认收入。

2.在2019 年10 月27 日收到货款。

3.2019 年12 月5 日发生销售退回,取得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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