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消费者组织的监督管理
消费者组织监督是指消费者组织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对广告进行日常监督,向有关部门投诉违法广告;同时,针对广告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是公众进行广告监督的主要阵地。C·E·华伦博士曾言:“劳工运动是19世纪的大发现,消费者运动是20世纪的大发现。”这个断言形象地说明了消费者运动的地位。
消费者组织的根本使命是维护消费者的权利,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国家,1891年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地方性的消费者协会,1898年组建了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全美消费者同盟,但是影响比较小,后来经历了三个突变式发展阶段,消费者运动终于成为一种社会文化。这三个时期分别是:第一次消费者运动出现在20世纪20年代,其主要成就是组建了强有力的消费者团体;第二次消费者运动出现在20世纪30年代,消费者团体通过自己的努力,评估商品的可接受性程度(如将商品分为最佳、可接受和不可接受三类),为广大的公众提供消费指南,同时推动政府制定消费者保护法,建立相应的行政体制;第三次消费者运动以成立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肯尼迪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拉尔夫·纳德(Ralph Nader)律师发起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为标志,消费主义运动终于成为社会潮流。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成立,总部设在英国伦敦,是独立、非营利的国际组织,在全球拥有250个会员组织,其任务是交流各国消费者组织工作情况,协助建立新的消费者组织,向联合国等国际性组织陈述消费者的利益,监督跨国公司的经营行为。1962 年3月15日美国时任总统约翰·肯尼迪在国会发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著名的消费者四项权利:有权获得安全保障、有权获得准确资料、有权自由决定选择、有权提出消费意见。1970年美国工商委员会又补充了一项权利:维护市场的质量和真实性的权利。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世界上已有约100个国家和地区开展了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运动。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1985年4 月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保护消费者准则》,敦促各国政府采取切实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现在消费者权益得到扩展:包括保障安全权(这是消费者基本、最重要的权利)、知悉真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依法结社权(消费者组织)、获得知识权、人格和习惯受尊重权和监督批评权。
消费者运动的发展过程可以划分出三个明显的历史阶段,每个阶段都有自己的核心追求,取得了标志性的成就。(www.daowen.com)
1983年5月我国第一个县级消费者协会在河北省新乐县宣告成立。同年9月广州消费者委员会成立,这是我国第一个城市消费者组织。1984年12月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标志着我国消费者运动的开端,此后便进入了全面发展的时期,现在全国县级以上的消费者协会就有3-200多个,其中省级消协31个,在农村乡镇、城市街道设立消协分会26-000多个,消协基层网络组织近9万个,维权志愿者近10万名,形成了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网络。近年来,为了更好地体现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意志,突显消费者组织的权威性,我国四川、湖北、湖南、福建、广东、上海、浙江等省、市纷纷将“消费者协会”更名为“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各级消费者组织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商品质量法》、《商标法》等相关法律,积极开展工作,履行自己神圣的职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履行的职能,主要有七个方面:①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②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③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④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⑤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提请鉴定部门鉴定,鉴定部门应当告知鉴定结论;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⑦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予以揭露、批评。
消费者协会的法定职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