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按财产清查范围,分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全面清查是对所有的财产进行全面的实地盘点和核对。
(1)全面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②所有的固定资产。
④各种有价证券、各项债权、债务等。
⑤委托其他单位加工、保管的各项财产物资。
⑥接受委托代为加工、代管的各项财产物资。
(2)需要进行全面清查的情况通常有以下几种:
①年终决算之前。
②单位撤销、合并或改变隶属关系前。
③企业破产清算前。
④中外合资、国内合资、企业股份制改制前。
⑤开展全面的资产评估、清产核资前。
⑥单位主要领导调离工作前等。
2.局部清查(www.daowen.com)
局部清查是指根据需要只对部分财产进行盘点和核对。局部清查涉及的范围小、内容少、时间短,参与的部门、人员少,但专业性强。一般在以下情况下进行:
(1)库存现金,应由出纳人员在每日营业终了时自行清查一次。
(2)银行存款,应每月至少同银行核对一次。
(3)各种贵重物资,每月至少清查盘点一次。
(4)各种债权债务每年至少核对一至二次。
(5)流动性较大或易发生溢余或损耗的物资,如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等存货,年度内要进行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一次。
(二)按财产清查的时间,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1.定期清查
定期清查是指按照预先计划安排的时间对财产进行的盘点和核对。定期清查一般在年末、季末、月末进行。
2.不定期清查
不定期清查是指事前不规定清查日期,而是根据特殊需要临时进行的盘点和核对。
不论是定期清查还是不定期清查,都有可能是全面清查或局部清查。
(三)按照清查的执行系统,分为内部清查和外部清查
1.内部清查
内部清查是指由本单位内部自行组织清查工作小组所进行的财产清查工作。大多数财产清查都是内部清查。
2.外部清查
外部清查是指由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关、司法部门、注册会计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情况需要对本单位所进行的财产清查。一般来讲,进行外部清查时应有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