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对变更、更正申请程序作了规定,即第十一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办法》第二十条:“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办法》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上述法律条文,对经营权内容的更正、收回、注销的几种情形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对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没有明确什么样的“其他”,让收回成为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但是,对特殊情况下不服从收回、注销的,如何强制撤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做出程序、方法、措施上的明确规定。
一是纠正老证错误需要。在处理1983年一轮、1998年二轮及2012年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发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因当时技术手段有限,仅是通过村组干部成立分地小组发包土地,面积、位置等指标仅靠合同约定,证书内容由村组干部填写,加之面广量大,县乡机关难以监管到位,导致有的村组干部为了简化程序、手续,将农户的地块面积合并填写,例如,某镇甲户A地块登记面积实为与本地块本身与另外B地块的合计面积,而该面积与A地块本身及相邻的乙户的C地块面积合起来正好相符,甲户提出并实施A地块登记面积(含乙户的C地块)全部为其所有的行为。
另外,在1998年二轮承包时,存在一些分地组成员利用权力,不正当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块面积。
二是解决纠纷需要。因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的缺位或村民委员会工作不到位等因素的限制,实践中没有要求放弃承包土地农户提交书面申请,农户放弃的承包地又被转包给其他农户,或被以小组为单位的在家农户均分承包,出现有的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确权,有的以现在承包户为承包人确权,违反了现行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的确权政策,但有的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既得利益,需要通过强制撤销予以纠正。(www.daowen.com)
三是纠正新证错误需要。自2008年开始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已有部分地方颁发了新的证书,特别是前几年颁发的证书,有的没有进行实测,只是照抄原来的分地台账,对因土地灌溉条件差、易旱、易涝、远近、地力等因素打折分地的没有按实际面积测量登记颁证,对互换、分户等情况没有充分调查清楚,导致新证登记面积、四至等存在错误。除了及时变更纠正外,仍然存在错误之下的利益既得者拒不执行,需要通过相应程序予以强制撤销。
四是补充司法适用程序。法院在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时适用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和规章,采用的证据是登记内容、证书内容、村委会证明等,在审理过程中更注重对于实物证据的书面审查,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颁发过程中出现的实际纠纷进行主动调取证据的情况非常少见,通常不能真正、合理、有效地解决权属纠纷,且仍需要政府农村土地主管部门进行后续的证件变更。相较于繁杂的司法救助程序,由农村土地主管部门依职权主动强制撤销能够更好地维护农户的实际利益。
五是保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深入发展,机械化率的提高,使劳动生产率得到进一步提高,亩均土地生产占用劳动的时间减少,为规模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新型经营主体、种养大户迫切需要流转土地。在现实土地流转过程中,在非规模化群众间互相流转价格很低,一般在200—300元/亩/年,甚至是免费给流入方。而在规模流转中,虽然一般价格在800—1000元/亩/年,甚至达到1500元/亩/年,但仍会有个别或者一个家族,出于对乡镇、村日常工作的一些不满,故意不流转,致使流转失败,给其他愿流转户的利益造成损失。为了使众多农户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有必要对个别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强制措施,发挥所有权作用,取消其在绝对空间上的承包经营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