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计证据的定义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为了得出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而使用的所有信息,包括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含有的信息和其他信息。
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一般包括对初始分录的记录和支持性记录,如支票、电子资金转账记录、发票、合同、总账、明细账、记账凭证[1]和未在记账凭证中反映的对财务报表的其他调整,以及支持成本分配、计算、调节和披露的手工计算表和电子数据表。
可用作审计证据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审计人员从被审计单位内部或外部获取的会计记录以外的信息,如被审计单位会议记录、内部控制手册、询证函的回函、分析师的报告、与竞争者的比较数据等;通过询问、观察和检查等审计程序获取的信息,如通过检查存货获取存货存在性的证据等;以及自身编制或获取的可以通过合理推断得出结论的信息,如审计人员编制的各种计算表、分析表等。
财务报表依据的会计记录中包含的信息和其他信息共同构成了审计证据,两者缺一不可。只有将两者结合在一起,才能将审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为审计人员发表审计意见提供合理基础。
(二)审计证据的类型
1.按审计证据的来源分类
按审计证据的来源,审计证据可分为内部证据、内外证据、外内证据、外部证据。其中:(1)内部证据是指由被审计单位产生和处理的审计证据。例如,会计账簿、产量记录都属于内部证据,因为它是由被审计单位制作、处理和保存的。这种证据证明力较低。(2)内外证据是指由被审计单位产生,但通过外部实体的活动加以处理。例如,企业签发的支票,必须由银行进行处理。(3)外内证据是指证据产生于外部,但由被审计单位进行处理或保存。例如,接受货物或劳务而得到的发票就是外内证据。(4)外部证据是指那些源自外部实体,并且不经过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系统就直接被审计人员获取的证据,这类证据的证明力最强。例如,向客户索取的询证函回函。
2.按审计证据的形式分类
按照审计证据的形式,审计证据可分为实物证据、书面证据、口头证据和环境证据。其中:(1)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实物形式,审计人员可以通过观察和清点得到的证据,如现金、固定资产和存货等。(2)书面证据又称为文件证据,是表明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各种书面记录,如会计报表、合同协议等。(3)口头证据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口头询问或咨询等方式获取的证据。一般来讲,口头证据证明力较差,它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事情的真相。(4)环境证据,又称状况证据是指对企业产生影响的各种环境事实,如内部控制、企业管理人员的素质等。
3.投审计证据的相互关系分类
按审计证据的相互关系,审计证据可分为基本证据、佐证证据和矛盾证据。其中:(1)基本证据,也称“基础证据”,是指对被审事项具有直接证明力的证据。例如,审查会计报表是否正确时,帐簿是基本证据;审查利润分配是否正确时,股东大会决议和本年可分配利润是直接证据。(2)佐证证据,也称为“确证证据”或“旁证”,是指能支持基本证据证明力的证据。例如,原始凭证可支持记账凭证的正确性,考勤记录可支持应付职工薪酬的正确性。(3)矛盾证据是指证明的内容与基本证据不一致或相反的证据。例如,某公司销售情况非常好,但报表上销售收入却不高,这就为审计人员提供了线索。
4.按审计证据取得的方式分类
按审计证据取得的方式,审计证据可分为现成证据和非现成证据。其中:(1)现成证据是指被审计单位已有的,不需要审计人员加工的证据。例如,会计资料、财产记录、考勤记录等。(2)非现成证据是指审计人员工作后所取得的记录。例如,分析性复核记录、应收账款询证函的回函等。(www.daowen.com)
(三)审计证据的特性
审计人员应当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的基础。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对证据数量的衡量;审计证据的适当性是对证据质量的衡量。
1.审计证据的充分性
审计证据的充分性是指审计证据的数量能足以支持审计人员的审计意见,是审计人员为形成审计意见所需审计证据的最低数量要求,但审计证据的数量不是越多越好,足够就行。审计人员需要获取的审计证据的数量受错报风险的影响,错报风险越大,需要的审计证据可能越多。
2.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1)审计证据的相关性。审计人员只能利用与审计目标相关联的审计证据来证明和否定管理当局所认定的事项。需要指出:第一,特定的审计程序可能只为某些认定提供相关的审计证据,而与其他认定无关。例如,检查期后应收账款收回的记录和文件可以提供有关存在和计价的审计证据,但是不一定与期末截止是否适当相关。第二,针对同一项认定可以从不同来源获取审计证据或获取不同性质的审计证据。例如,审计人员可以分析应收账款的账龄和应收账款的期后收款情况,以获取与坏账准备计价有关的审计证据。第三,只与特定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并不能替代与其他认定相关的审计证据。例如,有关存货实物存在的审计证据并不能够替代与存货计价相关的审计证据。
(2)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审计证据的可靠性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证明力,可靠性受其来源和性质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第一,从外部独立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其他来源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第二,内部控制有效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比内部控制薄弱时内部生成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第三,直接获取的审计证据比间接获取或推论得出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第四,以文件、记录形式(无论是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存在的审计证据比口头形式的审计证据更可靠;第五,从原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比从传真件或复印件获取的审计证据更可靠。
审计人员在按照上述原则评价审计证据的可靠性时,还应当注意可能出现的重要例外情况。例如,审计证据虽是从独立的外部来源获得,但如果该证据是由不知情者或不具备资格者提供,审计证据也可能是不可靠的;同样,如果审计人员不具备评价证据的专业能力,那么即使是直接获取的证据,也可能不可靠。
3.充分性和适当性之间的关系
充分性和适当性是审计证据的两个重要特征,二者缺一不可。一方面,只有充分且适当的审计证据才是有证明力的。另一方面,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数量也受审计证据质量的影响,审计证据质量越高,需要的审计证据数量可能越少。也就是说,审计证据的适当性会影响审计证据的充分性。但如果审计证据的质量存在缺陷,仅获取更多的审计证据可能无法弥补其质量上的缺陷。
(四)获取审计证据的方法
审计人员获取证据的方法,简称为审计取证方法,是属于狭义的审计方法。一般而言,审计人员可以采取检查、观察、询问、函证、重新计算、重新执行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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