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际法原则似可调和WTO与RTA管辖权冲突,但存在限制
专家组审查了诚信原则与禁止反言原则,以作为限制管辖权的来源。专家组虽然没有解释其审查这些国际法原则的理由,[43]但可以将其视为专家组固有管辖权(inherent jurisdiction)的有效行使。[44]
专家组在本案指出,诚信原则作为WTO法律原则之一,在WTO中有特殊的含义。阿根廷在本案并未主张巴西未诚信遵守DSU的规定,然而事实上,阿根廷似乎也不容易证明巴西相继对同一措施采取诉讼的行为符合DSU本身有关诚信原则的规定。例如,有关成员诉诸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决定,上诉机构在“墨西哥饮料案”曾引用诚信原则解释DSU第3条第7款。上诉机构认为,根据DSU第3条第7款的规定,有关成员提诉时,应判断在本程序下的行为能否获得有效的结果的规定,反映出成员方应以诚信诉诸WTO争端解决,而非任意提出(frivolously set in motion)DSU程序。然而,上诉机构也表示,当成员方提出成立专家组的请求时,WTO争端解决机构必须假设该成员已适当(duly)以诚信判断诉诸专家组能否获得有效的结果。[45]鉴于此,巴西在MERSOUR和WTO相继提诉的行为能否被证明为“任意提出”或“无法获得有效的结果”似有疑问。此外,阿根廷能否通过DSU第3条第10款主张巴西未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下以诚信致力解决其争端?依据Mitchell的主张,该项规定应被解读为要求成员方对争端解决保持开放的态度,不论是通过双方满意的解决或遵守DSB的建议或裁决,该义务可能因拒绝与成员磋商或参与诉讼程序而被违反,然而不包括未履行正当程序,例如,当事方迟延提出抗辩的情形。[46]鉴于此,巴西的提诉行为似乎也未构成“未以诚信致力解决其争端”。何况,WTO成员或许将难以认同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下的申诉行为将构成未能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下以诚信致力解决其争端的矛盾结果。
其次,专家组在本案似乎指在诚信原则与固有管辖权的关系下,禁止反言原则有适用的空间。专家组似乎不排除成员以禁止反言原则作为有效的主张,使专家组拒绝行使管辖权。特别是,专家组接受阿根廷对禁止反言原则内涵的解释,即在符合有清楚和明确的事实陈述、该事实陈述为自愿无条件而且经授权、被善意信赖的情形下,可以适用禁止反言原则,[47]并以此作为基础审查本案是否符合上述要件,有助于该原则的法律确定性。本案中阿根廷无法有效主张禁止反言原则的关键在于,专家组认为,本案的事实为巴西并未作出其在MERCOSUR提诉后,将不会就相同争议向WTO提诉的承诺。而含有场所排除条款的《奥利弗斯议定书》尚未生效,无法适用本案。因此,如果未来RTA场所排除条款已生效,而且可被理解为当事方明示同意禁止在RTA提诉后另外向WTO提诉的清楚明确的陈述,同时当事方也对此具有信赖利益,似乎有一定的空间,以此作为专家组拒绝行使管辖权的理由。(www.daowen.com)
(二)专家组未考虑WTO与RTA裁决冲突
本案是有关WTO成员在RTA争端解决程序中得到不利裁决时,再向WTO重新申诉的问题。从本案适用的结果来看,“同一反倾销措施”先后于RTA与WTO依据“同一WTO《倾销与反倾销协定》”审理并获得相反的裁决,巴西在MERCOSUR获得败诉,却在WTO获得胜诉。对阿根廷而言,WTO争端解决程序显然改变了本争端在MERCOSUR仲裁庭的实质结果,对其信赖RTA争端解决程序造成不利的影响,事实上也产生了WTO与RTA间的义务冲突。从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的互动关系而言,一方面,MERCOSUR仲裁裁决可能因WTO专家组的裁决而“实质上”不具有终局性,使其成员必须面对场所选择下双重诉讼带来的裁决冲突风险;另一方面,WTO争端解决机构似乎也将因此“间接”成为RTA争端机构的“上级”机构,对成员方在RTA架构下的贸易关系享有较高的合法性地位。这样不仅不利于RTA法律秩序体系的发展,还增加了国际贸易法律秩序不确定的风险。因为即使RTA争端解决机构在RTA架构下,适用解释“同一WTO贸易协议”,RTA裁决仍可能因WTO的裁决而被否决。在WTO与RTA争端解决机构相互间不具有上下层级关系的情形下,WTO裁决显然将干扰RTA的司法秩序。专家组在本案并未与MERCOSUR有任何程序合作或互动,也未在其裁决中对MERCOSUR裁决给予一定的尊重或考虑,显示了WTO争端解决体系隔绝于RTA司法秩序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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