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WTO和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中国应对策略

WTO和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中国应对策略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近些年WTO争端解决以及WTO成员签署RTA的实践来看,WTO与RTA争端解决方面出现如下几个方面的趋势。基于此,对中国而言,WTO与RTA的争端解决机制各有其重要性而不可偏废。中国应谨慎设计RT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RTA的场所选择条款,尽可能避免与WTO管辖权的冲突。对此,中国未来决定在WTO或RTA下进行争端解决时,争端案件是否适合开放其他WTO成员参与争端解决程序,应是重要的考虑因素。

WTO和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及中国应对策略

(一)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趋势

自WTO成立以来,WTO成员之间的RTA数量日益增长,并逐渐由外交导向迈向规则导向,纷纷建立协定下双边或区域争端解决机制,这引起国内外相关法律学者与专家的关注与讨论,认为将可能造成争端当事方游走WTO多边与RTA双边争端解决场所,提高WTO与RTA管辖权冲突的风险,不利于国际经贸法律秩序的稳定性与可预见性。一方面,当事方选择在WTO解决RTA的争端,恐怕将大量增加WTO争端解决机构的负担,也无助于RTA的良性发展;另一方面,如当事方选择至RTA解决贸易争端,则可能减损WTO作为所有成员进行争端解决最主要场所的功能与权威,降低WTO成员贸易争端在WTO下处理的“外部性”(externalities)效果,也将降低法律的稳定性、一致性与可预见性,同时,也将影响其他WTO成员的部分权益,如以第三方参与争端的权利等。

更重要的是,如果RTA未明文限制当事方将同一争端事实同时或先后诉诸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而WTO与RTA也都对争端案件进行审理及作出裁决,则将产生管辖权冲突,乃至裁决冲突的情形。在WTO司法实践中,确实已发生前述的“墨西哥饮料案”“阿根廷家禽案” 以及“巴西翻新轮胎案等”实际案例,导致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冲突或裁判冲突的问题。尽管迄今为止类似案件的数量为数甚少,但已引起学者和政府谈判专家的高度关注。

实务上仍未解决的问题是,如果RTA缔约方就一特定争端事实已在RTA下解决其争端,其他WTO成员如就同一或相关争端事实,在WTO下提起申诉,WTO应如何处理,目前似乎没有明确的解决方法。

从近些年WTO争端解决以及WTO成员签署RTA的实践来看,WTO与RTA争端解决方面出现如下几个方面的趋势。

①越来越多WTO成员参考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在其签署的RTA中多半以WTO争端解决机制为基础,纳入更加详细的争端解决条款,以解决RTA下可能产生的贸易摩擦或争议。在实践中,一些RTA争端解决机构对WTO司法体系采取了更大的包容态度,如在“墨西哥高粱扫帚案”中,NAFTA仲裁小组认为,管辖权冲突问题应当由NAFTA和WTO在交流对话中解决,该问题应该通过双方合作解决,而非任何一方能单方面解决。[141]

②从前文中关于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分析来看,多数RTA在争端解决机制的安排与设计上,都以DSU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在争端解决机制的目标、功能与具体程序上,大多与DSU类似;另外,也有部分RTA争端解决条款规范的细致程度甚至高于DSU,在磋商程序、仲裁小组成立、完成裁决报告、裁决履行及暂停优惠各阶段,较DSU的规定更加完备和详细,例如,时效、仲裁员选任等规定较DSU更为详尽和快捷。

③关于WTO与RTA针对相同措施是否可能产生“双重诉讼”的情形,近来许多RTA规定了“场所选择”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使双重诉讼的风险有所降低,但仍然无法避免WTO与RTA管辖权冲突或成员方义务冲突的情形发生,特别是随着RTA数量的不断增加,这种冲突的可能性也会提高,从而可能加剧国际贸易法的碎片化。

(二)中国的对策

众所周知,“一带一路”倡议作为中国提出的一项开放性区域合作发展倡议,是新时代下全球经济治理的中国方案,也是中国主导提供的一项国际公共产品,必然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供给和创新,而这种制度的创新就包括RTA的创新,特别是RTA争端解决机制的创新。具体而言,结合当前WTO和RTA发展的趋势,并借鉴美国与欧盟运用WTO与RTA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中国今后在参与RTA建设时应注重以下几个方面。

①WTO仍为当前国际上解决贸易争端最有效与快捷的场所,但RTA成员方寻求在WTO下解决争端的情形可能更趋明显,可能导致WTO司法工作负担加重,进而影响争端解决的效率。对此,RTA下快速、便捷的争端解决程序,则可一定程度补充WTO争端解决的功能。基于此,对中国而言,WTO与RTA的争端解决机制各有其重要性而不可偏废。中国应谨慎设计RTA下的争端解决机制,特别是RTA的场所选择条款,尽可能避免与WTO管辖权的冲突。因此,中国在将来的RTA争端解决条款中,应采用排他性选择管辖条款,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管辖权的冲突。另外,《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仲裁庭应根据解释国际公法的惯例对本协定进行解释,包括1969年5月23日订于维也纳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反映的惯例,并应考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在裁决和建议中确立的相关解释。[142]这一规定强调了RTA仲裁小组应重视WTO争端解决机构的相关解释,其目的应是为了避免与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发生冲突,因此,在今后RTA的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中,应纳入这一条款,以协调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哥伦比亚与加拿大自由贸易协定》更进一步,要求仲裁小组在遵守法律程序时考虑WTO的判例,这也值得中国加以借鉴。如果上述两类条款成为中国今后RTA争端解决机制设计的标准实践,这可能成为促进RTA与WTO争端解决机制之间通过WTO判例达成一致的有效途径。

②中国未来决定在WTO或RTA下进行争端解决程序时,应考虑的因素包括:诉讼的时效性、公平性;与争端对方的经贸关系与外交关系;中国与对方是否具有适当且专业的仲裁员人选;仲裁结果是否对WTO法律的厘清具有重要意义等。此外,如果中国或RTA成员方选择在WTO下解决贸易争端,其他WTO成员可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程序,取得相关信息;而如果中国或RTA成员方选择在RTA下解决争端,则其他成员将无从知悉或取得当事方间贸易措施的相关信息。对此,中国未来决定在WTO或RTA下进行争端解决时,争端案件是否适合开放其他WTO成员参与争端解决程序,应是重要的考虑因素。中国如果不希望其他WTO成员以第三方身份参与中国所涉及的相关案件,则可考虑选择在RTA下解决争端。值得注意的是,虽然中国签署的绝大多数RTA规定了争端解决机制,但实践中还没有出现RTA下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处理的案件,亦即RTA争端解决机制还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143]

③对于中国的贸易伙伴及未来可能签订RTA的国家,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尚未与中国签署RTA的国家,中国应深入研究其RTA谈判策略下对于争端解决机制采取的立场,及其在实践中对WTO、RTA或其他争端解决场所的政策偏好,以提供中国未来谈判RTA及与这些国家贸易往来的参考。

④关注RTA的发展对于WTO争端解决机制运作与实践的影响。近年来,国际间RTA数量快速增加,除政治、外交性质较重的RTA多半仍以磋商程序或偏向外交解决的手段,或缔约方同意直接诉诸WTO解决贸易争端外,越来越多的RTA制定有完整、详细的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虽然迄今为止在RTA下的具体案件非常罕见,但随着一些重要的区域贸易协定生效或即将生效,如《跨太平洋全面进步协定》(CPTPP)已经生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的谈判已经接近尾声,这些区域贸易协定在将来是否会产生较多的争端解决案例,以及其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影响,值得关注。此外,如“阿根廷家禽案”那样,由于RTA与WTO管辖权冲突导致的裁决冲突的情形,未来是否仍将发生,是否将造成国际贸易法碎片化,也值得进一步观察。

⑤研究中国主要贸易伙伴选择在WTO或RTA下进行争端解决的策略与实际裁决结果对其的影响。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如美国、欧盟、日本等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已有长足经验。观察这些主要国家或地区参与争端解决的策略,包括其是否提出争端解决请求,以及是否(为何)选择在WTO或RTA下进行争端解决(包括和解及撤回案件),以及相关攻防策略与裁决结果对其的影响等,值得深入进行案例研究。了解这些国家或地区的策略与运用实务,除有助于研究中国参与多边与双边争端解决策略外,也能提供未来中国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在WTO下进行争端解决,或签署RTA时有关争端解决机制的设计与谈判。

⑥以WTO争端解决为基础,并参考其他国家RTA条款的规定,设计中国RTA中的争端解决条款与相关程序性规定。WTO的争端解决机制相对比较完善,因此被许多国家直接引为RTA争端解决机制,或以其为基础加以增改后,成为RTA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中国已经签署的16个RTA中,有13个规定了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中国未来参与建立区域贸易协定时,应进一步强化争端解决机制。在政治模式、准司法模式和司法模式三种争端解决模式的选择上,最好回避司法强制型机制,极力杜绝外交或政治型机制,尽可能设立准司法型机制,[144]这也是当前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主要趋势和发展方向。这13个采取准司法性的争端解决机制的RTA也存在种种不足。具体而言,中国签署的大部分RTA的争端解决条款比较简单,过于强调磋商解决争端中的作用,即使有仲裁等争端解决方式,但缺乏具体和细致的安排,而缺乏可操作性,在仲裁员选任、裁决复审与执行监督方面还存在明显的不足。[145]

特别是考虑到当前WTO争端解决所面临的僵局,亦即美国与其他WTO成员关于上诉机构成员任命问题的分歧。自2017年8月以来,美国一直反对启动任何程序,选择新的上诉机构成员来填补目前的空缺。美国辩称不能批准新上诉机构成员,原因是上诉机构运作中的“系统性”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如果没有一个快速的遴选程序,2019年12月后,WTO争端解决机构将没有足够的上诉机构成员来审理任何上诉案件。如果这一僵局得不到及时解决,WTO争端解决机制将陷于瘫痪。因此,中国应未雨绸缪,强化中国签订的RTA争端解决机制的有效性,以备不时之需。考虑到中国已经签订的区域贸易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并不相同,这不仅不利于中国形成统一和标准的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也为中国参与区域争端解决机制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设计一套较为完整的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模板应是中国当前较为紧迫的任务。

⑦鉴于WTO与RTA争端解决的重要性,中国应注重培养相关国际法律人才,建立充足的人才库,才能在未来提出中国在RTA下兼具理论与实践的仲裁小组成员名单。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1月23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的《关于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的意见》强调,建立“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和机构,要坚持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依托中国现有司法、仲裁和调解机构,吸收、整合国内外法律服务资源,建立诉讼、调解、仲裁有效衔接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依法妥善化解“一带一路”商贸和投资争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这一指导原则,中国与沿线国家签署RTA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是“一带一路”争端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势必要求更多熟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的国际贸易法律人才。

【注释】

[1]https://ustr.gov/trade-agreements/free-trade-agreements(访问时间2018年5月16日)。

[2]付丽:《美欧国际贸易规则重构战略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载《国际经济合作》2017年第1期,第56页。

[3]2018年7月30日,美国、墨西哥和加拿大表达成《美墨加协定》(USMCA),以取代旧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但是在《美墨加协定》正式生效之前,必须得到三国立法机构批准,这将非常艰难。由于《美墨加协定》尚未生效,自然还不存在争端解决的实例,因此在本书中,仍以《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为例来介绍美国运用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实践及其策略。

[4]Frances Lee Ashley: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The Public Debate,Georgia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aw,1992,22(2):330.

[5]郭晓刚:《WTO与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载《山西大同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89页。

[6]陈咏梅:《美国FTA范式探略》,载《现代法学》2012年第5期,第147页。

[7]《北美自由贸易协定》还规定了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本书对此不予分析。

[8]郭晓刚:《WTO与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载《山西大同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第91页。

[9]秦建荣:《WTO与NAFTA争端解决机制之差异性比较研究——兼论对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借鉴意义》,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第59~60页。

[10]左海聪:《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第156页。

[11]张辉:《N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容和特点》,载《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7年第1期,第26页。

[12]Gary N.Horlick,F.Amanda Devusk:Dispute Resolution under NAFTA:Building on the U.S.-Canada,GATT and ICSID,Journal of World Trade,1992,27(21):35-38.

[13]费赫夫:《北美自由贸易区争端解决机制——一个独特的争端解决模式》,载《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75页。

[14]Gary N.Horlick,F.Amanda Devusk:Dispute Resolution under NAFTA:Building on the U.S.-Canada,GATT and ICSID,Journal of World Trade,1992,27(21):40.

[15]Lawrence L.Herman:Trend Spotting:NAFTA Disputes After Fifteen Years,July 2010:12-13.https://papers.ssrn.com/sol3/papers.cfm?abstract_id=1706256(访问时间2018年5月12日)。

[16]Andrew Kayumi Rosa:Old Wine,New Skins:NAFTA And The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Dispute Resolution,Michig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1993,15(1):275.

[17]Patricia Isela Hansen:Dispute Settlement in the NAFTA and Beyond,Texas International Law Journal,2005,40(3):419.

[18]US Model 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http://ustraderep.gov/assets/Trade_Sectors/Investment/Model_BIT/asset_upload_file847_6897.pdf.l(访问时间2018年4月18日)。

[19]第22条第6款:“法庭选择。1.如果根据本协定和WTO协定或双方均参加的任何其他协定发生关于任何事项的争端,则申诉方可以选择解决争端的法庭。2.一旦申诉方根据第1款所指协定就特定事项要求成立争端解决小组或将该事项转交给争端解决小组,则该选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将排除其他争端解决机制。”

[20]孙立文:《美国WTO争端解决政策与实践评析》,载《对外经贸实务》2009年第3期,第37页。

[21]参见WTO官方网站统计数据。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_e.htm(访问时间2018年5月28日)。

[22]孙立文:《美国WTO争端解决政策与实践评析》,载《对外经贸实务》2009年第3期,第37页。邓晓鑫:《美国贸易摩擦协调机制的经验借鉴》,载《沈阳干部学刊》2012年第3期,第20页。

[23]Communication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Global Europe:Competing in the World,COM(2006)567,final.

[24]http://rtais.wto.org/UI/PublicSearchByMemberResult.aspx?MemberCode=918&lang=1&redirect=1(访问时间2019年5月12日)。

[25]Communication of the European Commission,Global Europe:A Stronger Part-nership to Deliver Market Access for European Exporters,COM(2007)183,final.

[26]黄萃、纪文华:《区域贸易协议争端解决机制构建与实效反差研究》,载《国际贸易问题》2010年第12期,第109页。

[27]Milton Obote Ochieng:Legal and Systematic Issues in the Interim Economic Partnership Agreements,Cosmas,Issue Paper 2,ICTSD,Sep.2009.

[28]许多:《论WTO区域贸易协定透明度机制的不足及其完善》,载《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第39页。

[29]《欧盟与哥伦比亚、秘鲁贸易协定》第329条第1款:“在欧盟与至少一个安第斯国家之间协议生效之日,未成本协议缔约方的安第斯共同体任何成员国,都可以根据本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加入本协议。”

[30]《欧盟与哥伦比亚、秘鲁贸易协定》附件14第6条:“此调解机制下的程序并不作为本协议或任何其他协议下争端解决程序的基础。”

[31]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_e.htm(访问时间2018年5月21日)。

[32]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_e.htm(访问时间2018年5月28日)。

[33]Minyou Yu,Hen Liu:China's Ten Years in the WTO:its Performance and New Challenges,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12,7(3):333.

[34]Lisa Toohey:China and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the First Decade,International and Comparative Law Quarterly,2011,60:789.

[35]Tong Qi:China's First Decade Experience i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Practice and Prospect,Asian Journal of WTO&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2012,7(1):147.

[36]姜世波:《中国对WTO争端解决之态度演变及问题分析》,载《改革与战略》2011年第8期,第37~38页。

[37]Sylvia Ostry:WTO Membership for China:To Be and Not To Be:Is that the Answer?in Patrick Grady,Andrew Sharpe(eds):The State of Economics in Canada:Festschrift in Honour of David Slater,John Deutsch Inst Study of Eco Policy,2001:263.

[38]Henry Gao:Taming the Dragon:China's Experience i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Legal Issues of Economic Integration,2007,34(4):390.

[39]Marcia Don Harpaz:Sense and Sensibilities of China and WTO Dispute Settlement,Journal of World Trade,2010,44(6):1169.

[40]Tong Qi:China's First Decade Experience i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Practice and Prospect,Asian Journal of WTO&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2012,7(1):161.

[41]Wenhua Ji,Cui Huang,China's Experience in Dealing with WTO Dispute Settlement:a Chinese Perspective,Journal of World Trade,2011,45(1):25.

[42]Henry Gao,Taming the Dragon:China's Experience i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Legal Issues of Economic Integration,2007,34(4):390.

[43]Tong Qi:China's First Decade Experience i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Practice and Prospect,Asian Journal of WTO&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2012,7(1):161.

[44]Wenhua Ji,Cui Huang:China's Experience in Dealing with WTO Dispute Settlement:a Chinese Perspective,Journal of World Trade,2011,45(1):25.

[45]Wenhua Ji,Cui Huang:China's Experience in Dealing with WTO Dispute Settlement:a Chinese Perspective,Journal of World Trade,2011,45(1):25.

[46]Pasha L.Hsieh:China's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WTO Legal Capacity Building,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0,13(4):1029.

[47]Pasha L.Hsieh:China's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WTO Legal Capacity Building,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0,13(4):1023.

[48]陈咏梅:《发展中成员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困境及能力建设》,载《现代法学》2010年第3期,第134页。

[49]赵骏:《“皇冠上明珠”的黯然失色:WTO争端解决机制利用率减少的原因探究》,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6期,第1250页。

[50]https://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_e.htm(访问时间2018年6月20日)。

[51]Matthew Kennedy:China's Role in WTO Dispute Settlement,World Trade Review,2012,11(4):574.

[52]Tong Qi:China's First Decade Experience in The WTO Dispute Settlement Sys-tem:Practice and Prospect,Asian Journal of WTO&International Health Law and Policy,2012,7(1):166.

[53]Pasha L.Hsieh:China's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and WTO Legal Capacity Building,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2010,13(4):1007.

[54]Wenhua Ji,Cui Huang,China's Experience in Dealing with WTO Dispute Set-tlement:a Chinese Perspective,Journal of World Trade,2001,45(1):31.

[55]孟夏:《中国参与区域经济合作的政治经济分析》,载《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81页。

[56]http://fta.mofcom.gov.cn/(访问时间2018年6月14日)。

[57]李扬、邓珏凡:《中国FTA优先缔结对象选择标准研究——以“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为例》,载《学习与探索》2016年第8期,第128页。

[58]慕子怡:《论CEPA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载《政法学刊》2008年第2期,第71页。

[59]陈立虎、赵艳敏:《CEPA争端解决规则构建之分析》,载《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27页。

[60]左海聪:《论GATT/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性质》,载《法学家》2004年第5期,第156页。

[61]截至2018年6月28日,《中国与马尔代夫自由贸易协定》在商务部网站没有公布,所以无法得知其具体内容,但可以推测该协定应该规定了仲裁制度。

[62]朱继胜:《也论CAFTA争端解决机制的缺陷与完善》,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2期,第100页。

[63]王茜、高锦涵:《RCEP争端解决机制构建研究》,载《国际展望》2018年第2期,第144页。

[64]参见《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4条第1 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4条第1款。(www.daowen.com)

[65]参见《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59条第1款,《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3条第1款,《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2条第1款,《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20章第2条,《中国与冰岛自由贸易协定》第108条第1款,《中国与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4条第1款。

[66]参见《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4条第3 款,《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59条第3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4条第3款。

[67]参见《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76条第4款。

[68]参见《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5条第3款第2项,《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59条第5款第2项。

[69]参见《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3条第3款,《中国与冰岛自由贸易协定》第108条第3款,《中国与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4条第3款,《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20章第4条第2款,《中国与瑞典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3条第1款。

[70]参见《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5条第1款,《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86条第4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4条第3款。值得注意的是,中国与巴基斯坦及智利的协定中没有类似的条款。

[71]参见《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4条第7 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4条第6款。

[72]参见《中国与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4条第3款。

[73]参见《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3条第3款,《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86条第3款,《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59条第5款,《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5条第3款第1项。

[74]参见《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76条第4款脚注20。

[75]参见《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3条第6款,《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76条第7款。

[76]参见《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3条第6款,《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76条第7款。

[77]中国与东盟及新加坡签署的协定中没有包含这样的条款。

[78]参见《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57条。

[79]参见《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73条,《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0条。

[80]参见《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76条第5款。

[81]所有中国签署的协定中都规定了这一义务,因此可以称为“标准义务”。参见《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4条第4款,《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2条第3款。

[82]《中国与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4条第1款,《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59条第3款,《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86条第1款。

[83]参见《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86条第7款,《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2条第4款,《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3条第6款,《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59条第7款。

[84]参见《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6条第1款。

[85]参见《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4条第1款,《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77条第1款,《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62条第1款。

[86]与智利的自由贸易协定说明了这一点:协定没有规定回复磋商请求或参与谈判的最后期限。从理论上讲,本协定下的缔约方可以利用这个漏洞无限期地无视磋商请求。这种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对起首义务的解释,要求缔约方通过谈判解决争端。假设起首部分预期缔约方实际上在事件争端已经确定的情况下进行谈判,则被请求方的沉默处理可能会违反这一义务并妨碍进一步仲裁。

[87]参见《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3条。

[88]参见《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3条第1款。

[89]Report of the Panel,Brazil-Measures Affecting Desiccated Coconut,WT/DS22/R,adopted 17 October 1996,para.287.

[90]Report of the Panel,Mexico-Anti-Dumping Investigation of High-Fructose Corn Syrup(HFCS)from the United States,WT/DS132/R,adopted 28 January 2000,paras.58-64.

[91]Report of the Panel,United States—Subsidies on Upland Cotton,WT/DS132/R,adopted 8 September 2004,para.7.35.

[92]参见《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4条第1款第4项,《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62条第1款第3项。

[93]Stipanowich:Arbitration:The New‘Litigation',University of Illinois Law Review,2010,2010(1):4~6.

[94]参见《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81条第1、2款。

[95]参见《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4条第2款。

[96]参见《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65条第1款。

[97]参见《中国与东盟自由贸易协定》第2条第3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2条第3款。

[98]参见《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9、40条。

[99]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2条第7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2条第7款,《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2条第2款。

[100]参见《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75条第3款,《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60条第3款,《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1条第2款,《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85条第3款。

[101]William J.Davey,Andre'Sapir:The Soft Drinks Case:the WTO and Regional Agreements,World Trade Review,2009,8(1):12.

[102]陈儒丹:《“非WTO协议”在WTO争端解决中的适用》,载《法学》2009年第2期,第126页。

[103]Gantz: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NAFTA Dispute Settlement:Ambivalence,Frustration and Occasional Defiance,in Romano(eds):The Sword and the Scales:The United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2009:356.Arizona Legal Studies Discussion Paper No.06-26.Available at SSRN:https://ssrn.com/abstract=918542 or http://dx.doi.org/10.2139/ssrn.918542(访问时间2018年3月16日)。

[104]参见《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63条第4款。

[105]参见《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6条第1款第3项。

[106]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7条第2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7条第2款。

[107]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7条第3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7条第3款。

[108]参见《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7条第6款。

[109]参见《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63条第6款第4项,《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5条第7款第4项,《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89条第5款第4项,《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6条第2款第4项。

[110]《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5条第8款,《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6条第2款第5项。

[111]参见《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6条第4款,《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第20章第8条第5款。

[112]参见《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附件7第16段,《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8条第6款。

[113]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9条第2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9条第2款,《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81条第5款。

[114]参见《中国与瑞士自由贸易协定》附件10第2条第1款。

[115]参见《中国与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附件15-A第2段。

[116]参见《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91条第1款第1项。

[117]参见《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附件12第9~10段。

[118]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8条第3款第1项,《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8条第3款第1项。

[119]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11条第3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100条第3款。

[120]参见《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8条第2款,《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91条第6款。

[121]参见《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90条第3款。

[122]参见《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9条第1、2款。

[123]参见《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附件2第7段,《中国与航自由贸易协定》第20章第9条第3款。

[124]参见《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91条第5款,《中国与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附件15-A第7段,《中国与冰岛自由贸易协定》第112条第5款。

[125]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附件1第8段,《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附件7第8段。

[126]参见《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68条第2款,《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9条第2款。

[127]参见《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68条第1款。

[128]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附件1第5段,《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附件7第5段,《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附件3第22段。

[129]参见《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附件2第5段。

[130]参见《中国与瑞士自由贸易协定》附件10第3条第1款。

[131]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9条第4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9条第4款,《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91条第2款。

[132]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9条第4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9条第4款,《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附件3第26段。

[133]参见《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81条第2款第2项。

[134]参见《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47条第3款,《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86条第2款,《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64条第3款,《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8条第1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8条第1款,《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80条第4款,《中国与格鲁吉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7条第2款,《中国与冰岛自由贸易协定》第111条第2款。

[135]参见《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90条第2款。

[136]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9条第7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99条第7款。

[137]参见《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52条第2、3款,《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84条第2、3款。

[138]参见《中国与东盟框架协议争端解决机制协议》第12条第1款,《中国与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第101条第1、2款,《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第195条第2款,《中国与秘鲁自由贸易协定》第186条第1款。

[139]参见《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第153条第2款,《中国与智利自由贸易协定》第92条第1、2款,《中国与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协定》第71条第1、2款,《中国与冰岛自由贸易协定》第171条,《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13条,《中国与瑞士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9条。

[140]Kim:The China-Singapore Free Trade Agreement,in Lim,Liang(eds):Economic Diplomacy:Essays and Reflections by Singapore's Negotiators,World Scientific Publishing Company,2010:276.

[141]侯幼萍:《区域贸易协定和WTO规则冲突之司法包容——法律多元化的视角》,载《江苏商论》2009年第5期,第56页。

[142]参见《中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第15章第9条第1、2款。

[143]孙志煜:《域经贸争端解决的制度与实践——以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为例》,载《法学评论》2011年第1期,第107页。

[144]娄万锁:《国际制度视角下区域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载《兰州学刊》2012年第3期,第166页。

[145]张超、张晓明:《“一带一路”战略的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研究》,载《南洋问题研究》2017年第2期,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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