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教育 中国的WTO争端解决实践

中国的WTO争端解决实践

时间:2023-05-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历程众所周知,中国作为世界新兴力量,无论在政治或经济意义上,都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的关注。究其原因是通过作为第三方参与大量争端解决案件,中国已经熟悉WTO争端解决程序,具有丰富的WTO争端解决经验。此外,还有一些人担心中国充分参与WTO司法程序的意愿。尽管如此,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表明,至少到目前为止,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涉及中国的争端时是行之有效的。

中国的WTO争端解决实践

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加入WTO后,中国与其他成员方之间在经常性贸易活动和争端中的互动关系,反映了国际贸易法制度的发展。特别是中国如何面对其他成员的申诉,以及中国如何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这些都是WTO体制未来发展演变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下面将重点讨论中国参与正式WTO争端解决程序的动机和程度。

(一)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历程

众所周知,中国作为世界新兴力量,无论在政治或经济意义上,都引起了国际社会广泛的关注。自2001年底中国加入WTO以来,人们估计,很多贸易争端会立即对中国造成冲击,然而,中国加入WTO几年之后,这种贸易战才开始发生。总体来看,加入WTO以来,中国作为申诉方的案件有17起,作为被诉方的案件有41起,作为第三方的案件有145起。[32]

从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数量来看,中国是继美国、欧盟之后的“第三大”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成员。[33]Lisa Toohey将中国参与WTO争端描述为“早期参与”(2001—2006年)、“不断增加的参与”(2007—2008年),以及最终的“关键诉讼者声称影响力”(2009—)。[34]同样,漆彤将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分为3个阶段:“一个积极的第三方”(2006年之前),“从一个不情愿和容易妥协的被诉方到一个更强硬的对手”(2006—2009年)和“从羞涩的申诉方到积极的挑战者”(2009年以后)。[35]

姜世波也将中国加入WTO以来对WTO争端解决的态度用3个阶段来概括。首先,在加入WTO初期,中国多以第三方身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通过第三方参与作为学习过程。由于对诉讼程序不熟悉,加之中国儒家传统的和谐思想和非讼法律文化影响,中国在国际争端解决中对以国家为主体直接诉诸国际法庭一直持抵触态度,因此,中国早期在争端解决中作为被诉方时,往往采取妥协调和的立场。至2006年的“中美汽车零件案”,中国才转换其调和立场。究其原因是通过作为第三方参与大量争端解决案件,中国已经熟悉WTO争端解决程序,具有丰富的WTO争端解决经验。2007年9月,中国主动出击,就美国对原产中国的铜版纸采取反倾销反补贴措施问题请求磋商,并随后申请成立专家组,以维护中国的权益。迄今,中国已有多个作为申诉方的案子在审理中。至此,中国学会了用法律语言表达其要求,对抗广义的贸易自由主义,而WTO争端解决程序也成为中国用来挑战外国贸易壁垒的合法途径。[36]

(二)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能力建设与策略

从上文可以发现,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扮演的角色从被动接受者到积极参与者。此外,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的经验增强了中国争端解决能力的建设,并促进中国上述角色的转换。

1.参与的策略:从被动到主动

在中国谈判和加入WTO初期,一些学者认为涉及中国的争端会层出不穷。[37]然而,这种情况在中国加入WTO的前5年并没有发生。但是,5年之后,越来越多针对中国的争端发起了,尤其是2012年。此外,还有一些人担心中国充分参与WTO司法程序的意愿。尽管如此,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实践表明,至少到目前为止,WTO争端解决机制在解决涉及中国的争端时是行之有效的。[38]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战略是什么?我们可以将其归纳为中国在WTO争端解决中扮演的两个不同角色的阶段:被动阶段和主动阶段。

在被动阶段,一些学者提出,或许传统的中国和平谈判争端解决文化和避免司法的策略发挥了重要作用。[39]此外,中国更喜欢通过双边和外交解决国际争端,而非诉讼。[40]然而,另一些人则认为,“这种中国传统本身决不应被解释为强调单方面让步或自我放弃”[41]。事实上,“无法有效参与”是由于缺乏国际贸易诉讼的专业知识,这妨碍了中国在WTO争端法律诉讼中的有效参与。[42]中国通过作为争端解决的第三方参与和持续的能力建设弥补了这一不足,并迅速掌握了国际贸易法律武器,开始从消极防守转为积极进攻。

2.能力建设和第三方参与

事实上,中国作为第三方参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之间的大量案件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而获益不浅。[43]在2003年之前,中国只保留了三次第三方权利;但自2003年以来,中国每次都作为第三方参与争端解决程序;自2007年以来,中国有选择性地作为第三方参加争端解决程序。[44]强化第三方参与的原因可以概括为3个方面:①中国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贸易和利益日益增加;②WTO规则的适用和澄清会影响所有成员;③WTO争端解决机制变得越来越技术化。[45]因此,作为第三方参与将加强中国在以下领域的能力:人员培训、学习对方、信息收集和参与世界贸易组织管理。[46]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准备参加WTO争端解决,中国主动做出了很多改革,并通过与外国律师事务所以及一些WTO研究中心合作提高争端解决的能力。例如,在体制上,中国于2003年重组了商务部(MOFCOM),并设立了世贸司和条法司。世贸司主要处理世界贸易组织通知和查询;条法司主要从事WTO争议谈判和诉讼。此外,除了学术界设置的国际经济法学科之外,中国还与上海、北京和深圳WTO事务咨询中心等智库合作,弥补信息和沟通的空白。另外,国内外律师事务所也参与了几起案件,准备诉讼文件。[47]

(三)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的三个阶段(www.daowen.com)

1.规则接受者(rule-taker)

自加入WTO至2006年,中国对于WTO诉讼采取相当小心谨慎的态度。作为WTO新成员之一,对于WTO规则仍处于摸索学习阶段,中国一直是WTO争端解决领域“非常安静的成员”,[48]在这一阶段,中国比较着重学习与了解WTO规则,而非在个案取得胜诉。当时,中国为了避免诉讼,一旦案件磋商请求,在4个月内即迅速取得和解。与此同时,在欧盟预告将向WTO提起申诉,控诉中国对于钢铁制造的重要原料焦炭的出口配额措施后,在2个月内,中国就让步同意取消该措施。在牛皮纸板案中,美国指控中国商务部对2006年9月进口的美国牛皮纸板课征的反倾销税违反《倾销与反倾销协定》,2007年1月6日,美国甚至扬言将向WTO正式提起申诉,1月9日中国政府立即宣布取消该项措施。由此可见,中国在这一阶段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利用非常有限,这与当时中国作为规则的学习者尚不具备充足的能力参与WTO复杂的争端解决有关。[49]

2.规则影响者(rule-shaker)

为了能够更进一步了解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国在加入WTO几年后,才开始以第三方的身份参与WTO诉讼。2003—2006年,中国几乎以第三方身份参加了每起有争端解决专家组处理的案件,对WTO争端解决的运作规则更加了解,进而建立起未来成为诉讼一方的信心。

同时,官方的态度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作法,也对中国决定采取更积极的应诉策略有相当的影响。不过,最关键的转变是在2006年3月,美国、加拿大及墨西哥共同向WTO起诉的限制汽车零件进口案,主张中国对部分进口汽车零件视为全车进口并课征额外税捐,相当于较高的全车关税与汽车零件所适用的较低关税之间存在差额。就法律上而言,中国的关税措施似乎违反了其承诺的WTO义务,尤其在中国加入WTO时,议定书已具体规定,对于进口汽车零件不课征超过10%的关税。但是在这个案子中,较为特殊的是,中国这次一反过去寻求磋商解决的途径,反而决定在这个案件中采取积极应诉的策略(即使并没有有力的理由可以获得胜诉),一路从专家组程序走到上诉机构程序,直到2008年12月上诉机构提出报告为止。

后续的几个案件,尤其是在美国控诉中国违反知识产权保障措施案及影响出版物及其他视听产品的贸易权与配销服务案等案件中,中国积极运用法律论述试图动摇或甚至是变更既定规则,使其朝有利于己的方向发展。这些法律策略不限于大量的实体法论述,也包括程序规则的抗辩手段,因为若一案件程序上抗辩成立,则该案胜诉的概率将大幅降低。例如,在违反知识产权保障措施案中,中国就攻击申诉方程序上的瑕疵,比如某些证据不具备证据资格等;在影响出版物及其他视听产品的贸易权与配销服务案中,中国也抗辩初步证据未能成功建立的证据规则等程序上的理由。由此可见,中国在运用诉讼技巧上已愈来愈熟练。

3.规则制定者(rule-maker)

对中国而言,若希望通过多边谈判变更其加入WTO议定书的内容与条款毫无疑问十分困难,因此,剩下的唯一选项就是在WTO争端解决程序上,通过法规的“创造性解释”空间,试图挑战其内容,以减缓负面冲击。就WTO规则的实质面来看,由于中国主要将注意力放在对其较不利的规则上,所以倾向于参加发展中国家成员所组成的“谈判联盟”。

例如,当中国企业已普遍成为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对象,中国就曾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的“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尤其是对“非市场经济地位条款”,中国更是强力主张废除,因为许多贸易摩擦,尤其是反倾销与补贴的认定,往往涉及该市场是否为经济市场而在计算标准上有所差异。就WTO程序规则来看,在争端解决程序的磋商阶段,中国也经常诉诸“特殊与差别待遇条款”抗辩发达国家的要求,因该条款要求发达国家须采取“节制”手段。此外,中国也对争端解决机制提议加强第三方的权利,例如,允许第三方参加“所有实质审理会议”,而不以现行DSU规定的第一次实质审理会议为限,因为如果第三方权利得到加强,将有助于中国以更有效率的方式参与WTO诉讼。

自中国在2001年底加入WTO,2003年首次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美国纺织品原产地规则案,至2018年6月,中国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就累积145起,超越其他更早加入WTO的发展中国家成员。例如,巴西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有118起、印度以第三方身份参与的案件有131起。[50]显然,以第三方身份参与WTO诉讼是中国重要的策略。值得一提的是,2008年9月至2018年6月,中国以申诉方身份提起的WTO争端解决案件,累计达17起。可以说,中国对国际经贸游戏规则的主导力越来越强,已非加入初期所可比拟。

(四)中国参与和遵守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理由

首先,正如Matthew Kennedy所说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某些特征,特别是争端解决机制,对中国而言不啻是一个挑战。[51]首先,WTO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强制管辖权和随后可能的贸易制裁,其中涉及一些主权问题;其次,WTO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将对成员方采取的争议措施的合法性进行独立审查;再次,有效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需要相当的法律和技术能力;最后,中国加入条件的过渡性审议机制提醒了中国与其主要贸易伙伴之间存在的鸿沟。然而,正如上面提到的那样,迄今为止,在许多情况下,中国参与诉讼的能力正在逐渐增强,国内措施的强制管辖和审查也得到中国的接受。[52]

中国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参与者和国际秩序的维护者,必然要遵守包括WTO贸易规则在内的国际法律制度;②鉴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中国必须加强能力建设,才能维护自身利益。[53]值得注意的是,到目前为止,中国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威表示了应有的尊重,并始终表示愿意在一段时间内执行并实施DSB的裁决。[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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